劳动保障制度范文3篇完整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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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劳动教养的;
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20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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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医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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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
依本规定第23条第、、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第29条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休息日:
星期日;
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产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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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员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
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
7.4小时;
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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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5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7条单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8条单位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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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单位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0条单位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条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2条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3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4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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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关心单位,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55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要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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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行为;
、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油库、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56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8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对于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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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
每警告2次记过1次;
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公司的;
、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非机械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对患者服务态度恶劣,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的;
、在禁烟区吸烟的;
、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未执行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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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第6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违反医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第63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保障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
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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