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最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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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五、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六、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非居民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我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的利息所得?
是指非居民企业将资金提供给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非居民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的租金所得?
是指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十、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非居民企业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点。
非居民企业正常经营的,所得税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
季度申报应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点,按次或按期进行所得税申报。
十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
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据实征收。
核定征收的方式有核定利润率方法,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法。
十三、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扣缴义务?
1.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扣缴。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4.缴库。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十四、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
十五、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包税业务合同时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十六、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对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如果相关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税率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
十七、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减免税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低税率的,可事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上条所述的证明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对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据规定及时予以办理退税。
十八、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利息如何纳税?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的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十九、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的股息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十、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如何履行纳税义务?
(一)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二十二、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二十三、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在税收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一)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并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报征收管理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2.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3.指定扣缴义务人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4.扣缴义务未履行扣缴业务时的救济措施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
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二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应办理的税务事项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如何判定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华有多处承包安装工程应如何处理?
根据(86)财税协字第15号文件规定,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持续期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就视同构成常设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对为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是否限定条件列为常设机构问题,在已签订的协定中,一般都定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设有常设机构。
但也有例外的处理,如中日、中法、中英协定。
二十六、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需要付汇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十八、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不需要进行付汇备案?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境内机构或个人如何进行付汇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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