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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张某在东方财富网的股吧上发现一篇文章,标题是《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他很好奇,点击一看,是中信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
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
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
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中信证券的业务员“陈某”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4380元,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获利120%,总获利不低于360%。
但此后,按公司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一周以后张某后悔,想讨回服务费,但发现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公司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像这样的理财投资,你放心值得吗!
搞到最后,苦的只有你自己才知道。
以上两案例里的博主,业务员陈某,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第四项五项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3年7月18日,记者从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该省捣毁了一个打着证券咨询旗号大肆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窝点。
涉嫌犯罪机构的雇员达100多人,受害者遍及全国十多个省市。
2009年4月以来,以张某为首的一伙犯罪嫌疑人,注册成立海南创恒实业有限公司后,在没有证券咨询资格的情况下,在社会上招聘100多人,以海口市国贸大道中恒大厦和港澳大厦为据点,采取人手一部电话、死缠烂打的手段,对全国十多个省市的投资者大肆进行证券咨询活动。
接到海南省外一投资者的举报后,海南证监局和海口市公安、工商部门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捣毁了该据点。
调查发现,在该据点有一部电话仅仅在今年5月份就向全国20多个城市拨打了1500多个长途电话,仅在当场搜获的一本笔记本上就能看到,该据点仅一个月收入就达64万元。
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仍在逃,公安部门正在全力追捕中。
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媒体记者表示,非法证券活动多以销售所谓的“原始股”或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和咨询时,首先要查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经纪或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其次,不要轻信中介机构的收益保底、约定收益分成以及高额回报承诺,合法机构是不允许向投资者作这类承诺的,公开作这些承诺的一般都是非法机构;
再次,对外地机构和个人以媒体广告、手机短信和电话等形式拉证券投资客户要保持高度警惕。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七大陷阱
1、电话营销陷阱:
利用不当手段获取个人电话信息后,雇佣专人进行撒网钓鱼式电话营销,使用事先设计的诱骗洗脑式“理财话术”,以提供代客操盘保证高额收益为由,反复纠缠诱导,骗取“咨询费”、“服务费”或收益分成。
2、“资深专家”陷阱:
不法机构或个人,利用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包装出所谓的“证券专家”,以免费诊股或送黑马股为诱饵,诱导投资者发送短信或拨打热线电话,骗取会员费、服务费等。
3、高科技炒股软件陷阱:
不法机构或个人,通过夸大甚至捏造宣传“炒股软件”超强荐股能力,诱使投资者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建立联系,骗取“信息服务费”、“后续服务费”等。
4、“草根证券专家”网络诈骗陷阱:
不法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工具发表股评和荐股信息吹嘘操盘业绩,充当“民间股神”进而以招收弟子、代理炒股等方式,骗取投资者培训费、服务费,代人理财利益分成等。
5、假冒机构陷阱:
不法机构或个人假冒知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自称私募操盘机构,通过举办免费证券投资讲座、报告会等手段,谎称具备发现和操纵涨停股能力,诱骗投资者接受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
6、服务升级陷阱:
投资者接受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后,往往遭遇升级为高级会员、提供更好的指导老师、参加大资金操盘计划或进行内幕交易等名目的连环套式骗术。
7、退赔维权陷阱:
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费赔偿时,不法机构或个人,以完成操盘盈利计划帮助“解套”挽回损失等名目,进一步诱骗投资者。
或假冒证券监管人员或律师,以维权追回损失为名骗取调查费、律师费等。
案例1:
高买低卖15万打水漂
无锡章女士写信给本报,讲述了她收看四川电视台的汪梦飞的荐股节目后,先后投入4万多元的咨询费,历时七个月损失15万的遭遇。
现在,汪梦飞却搞“人间蒸发”,令章女士无法找到。
章女士无奈之下,求助本报,希望能够继续找到汪梦飞,讨回咨询费和炒股损失。
在章女士来信提供的材料中,包括电汇单和上海主升浪文化传播公司的回执。
材料表明,该公司以“专家带其操作”的名义共分四次向章女士索要了44600元的购刊咨询费,虽事后退回4896元的费用,但此时章女士也已交了近4万元的“入会费”。
在章女士签下会员申请书后,便成为了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汪梦飞分析师的炒股团队的会员。
从2006年5月16日起,在章女士办理“银证通”交由汪梦飞帮其操作后的七个月时间里,章女士的近20万元资金便亏去了15万多元,到2006年12月19日,章女士的账户里只剩下了4万多元。
从章女士的交易明细可以看到,其买卖的“G江铜”“江苏吴中)”股票和“机场JTP1”权证存在明显的高买低卖现象,这几只个股的操作直接导致了章女士资金的“下跌三级跳”
案例2:
范某在电视上看到某股评节目,股评“专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
范某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小姐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公司专家炒股可以达到的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为其推荐涨停股票”。
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想先交几千元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了4000元会费,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像预测的一样连拉两个涨停,但没想到从第3天开始便一路下跌,比自己操作亏得更厉害。
以上两案件中的公司及个人行为分别触犯了证监会颁布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严禁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暂缓通过的咨询机构,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名为培训实为非法荐股
在今年上半年深圳地区破获的3起同类型非法经营证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从全国各地招聘股票培训老师,均以免费公开课培训股票知识的形式吸引客户,并通过课后QQ指导、短信通知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
目前投资培训市场名目繁多,不少投资咨询往往搭配正规理论课程一同出现,前者打着“免费培训股票知识”的幌子吸引学员进入,而后者则以“精准预测”为名要求学员缴纳学费后方才进行授课指导。
正式课程将包括两天的理论学习、一天的实战带盘与长期的QQ指导。
在理论阶段,授课老师很少涉及相关个股涨跌预测,但在课后的QQ群中,授课老师会向学员推荐股票;
一些公司还会为缴费学员建立网络社区平台,以方便学员与教师的直接沟通。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涉案机构的一份课程调价通知上看到,K线短线班课程收费32800元,K线大师线班收费39800元,与此同时,该公司还鼓励学员携带亲属报名参加,并给予相关优惠条件。
一位参加缴费课程的孔某称,自己在缴纳5800元学费后听了两天的培训课,并在授课老师推荐下购买某只股票,当天跌停才发觉上当。
李某是北京的一名投资者,在电视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一两只股票。
李某见这几支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
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
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
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
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
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
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案例3:
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了与该咨询公司的合作,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其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是连续下跌,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王某为此亏损达数万元
案例4: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
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
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
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
感觉不妙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上述四种案件中个人、公司及团分别触犯了: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一)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随时法监部严厉打击,非犯人员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
在现在信息时代,很多人难以辨别真伪。
在这所有的案例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
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
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
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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