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docx
- 文档编号:1640656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1.50KB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docx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
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
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
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
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
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
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第十条奖励范围:
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奖励数量:
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
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发明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项目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
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
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
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
具体评审办法:
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第十九条奖励范围:
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奖励数量:
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农业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二十二条申报条件:
(一)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2.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1.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较高的技术示范水平和服务技能,遵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全国 农牧渔业 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