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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15.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6.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7.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
18.自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9.共益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20.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1.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简答题
1.营利社团法人的内涵
答:
“公益法人”的对称。
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企业等。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
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
财团法人因无社员存在,故不得为营利法人。
社员享受利益不仅限于分享盈余分配,而且包括以节约公费、减少损害为目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营利法人的设立,多采准则主义,无须特许或许可程序,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登记注册。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设立公司、企业者,应分别适用公司法或企业法,公司法、企业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2.股东权的内容
股东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的总和。
股东权利因赋予其权利的规范不同而分为两类:
(1)《公司法》上规定的权利;
(2)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公司法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萦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修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被股东滥用而产生的不公平。
4.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立法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三项资本原则最为重要,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5.公司设立的方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6.股东会的职能及运作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股东会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并应依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而股东会的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才召开。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如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约定。
3)股东会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将以所议事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董事会的职能及运作
凡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该类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具体而言:
1)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2)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3)董事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不同于股东会,它不仅以会议形式存在,而且是负有公司正常运营任务的工作机构。
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度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度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未对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具备的积极资格条件提出要求,但在第147条对担任上述职务的人的消极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必将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
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公司法》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归入权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而在利益冲突时实施了谋求自己私利的行为,由此所得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其次,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股份转让及其限制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10.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一般地,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在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收购自己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论述题
1.近代商事立法的立场
近代商事立法主要体现几个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
(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
(3)折衷主义原则。
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近代商法建立的思想基础是腐朽落后的封建等级特权思想;
(2)传统商法关于商人和商行为概念的界定,使现实生活中本来简单明了的商事关系人为地变得异常复杂;
(3)商人阶层的消失使商人已演化为一个缺乏实质内容的十分抽象的概念,近代商法存在只重视概念而忽视生活的弊端。
(4)无论是从商人的概念或是从商行为的概念出发或是将二者结合起来,均难以明确商法的调整对象,划定和分清商法作用的范围。
2.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民法是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商法的特别规定,主要者有三: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
如商法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如商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中法人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又如运输、仓库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民法债权的具体化、特殊化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如商法关于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基于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重要原则。
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别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
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
凡有关商事的事项,应首先选用商法的规定。
3.商法的发展趋势
(1)自由与强制的协调。
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分别适应管制与自由的要求的。
其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结构,就是管制与自由协调的反映。
无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它们都是支撑私法自治的。
不能简单地将商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作为识别其私法与公法的根据,也不宜将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一概视为公法化的表现。
即使是行为人对强行性规范的违反,也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2)鲜明而突出的技术性。
商法以经济上的适用为依归,其法条之本身较民法的伦理色彩更富有技术性。
商法的技术性来源于商事活动的实践,是商事实践的总结和提高,同时又用于解决商事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
可以说,商法的技术充斥于商法的各个领域。
3)变革性与进步性。
商法被人们称为整个私法的开路先锋。
商法的变革性与进步性使商法一直保持了适应性强的特点。
商法与实践关系密切,而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实践的发展要求商法不断进步与变革。
商法的变革与进步,使它适应了调整商事关系的要求。
4)全球化倾向。
商法的变革性与进步性还表现为商法的国际趋势上。
这种倾向表现为:
继受;
统一的商事条约;
国际惯例或国际统一约款。
此外,商法的特点还表现在它对交易保护和信赖保护的较高要求上,诸如意取得范围的扩大,沉默在交易中视为同意并导致履行义务,经理权范围的强制性设定等,也表现为特殊的倾向。
4.商法在现代社会的地位及作用
答: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3)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5.商号权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
(1)商号权人的专有使用权;
(2)商号权的排他性;
(3)商号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
6.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
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
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
《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
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
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7.公司的社会责任
传统上公司问题首先是一个商事组织的经济功能问题,只是在其次它才是一个社会功能的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的第二个功能已和第一个功能同样重要了。
我国《公司法》第5条中要求公司在实现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要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且特别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17、18、45、52、109、118条主要强调职工利益的保护和职工作用的发挥。
《公司法》第20条突出体现了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旨在平衡大小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意味着我国新《公司法》已经非常关注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8.公司的权利能力、经营范围以及与第三人关系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9.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及与第三人关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10.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
这项制度的创立主要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
鉴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发挥的积极监督功能,能较好地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地,该规定应当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制度和更换制度、独立董事的职权及行使方式、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
11.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国有公司同其它公司相比,有作为公司制法人的共性,也有其个性。
国有公司与其它公司的共性表现为:
第一,它们都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第二,它们都是协调各方利益的工具;
第三,它们都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上述三个特点是公司制法人的共性,即自利性,自我协调性和社会性。
而国有公司因为拥有“国家”这一特殊的股东,注定了其拥有其他公司不具有的个性。
具体表现在:
第一,其经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国家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和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初衷;
第二,国有公司的自我协调不仅要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还要协调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第三,国有公司的社会性已上升为国家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是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行使股权,促使公司所承载的国家职能得以实现。
上述三个特点是国有公司的个性,即国家自利性,国家协调性和国家利益性。
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概括为:
为维护国家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国有公司社会职能的行使,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制衡机制。
其本质是一种包括国家利益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
12.勤勉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
所谓“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经营判断规则又被称为商业判断规则、业务判断规则,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
《商法》作业
(二)
1.单独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就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少数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3.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corporate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4.发行市场;
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
5.流通市场:
是已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股票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股票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
6.创业板: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
7.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8.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亦称对外会计报表,是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的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
9.公积金制度: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0.清算中公司:
清算所又称清算公司,是负责对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独立机构。
清算所是随期货交易的发展以及标准化期货合同的出现而设立的清算结算结构。
11.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
12.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英语为:
enforcedliquidation。
名。
不可数。
当开展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公司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如卖出抵押证券、追加保证存款等。
13.短期交易收益:
进行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盈利。
14.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a)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异同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2、公司决议之诉的类型
有关撤销之诉的类型,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和复合形态之诉说。
形成之诉说为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该说认为依据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而撤销之诉即为形成之诉的典型。
形成之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要件的法律状态变动之主张以及要求法院做出宣告该变动之形成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
撤销之诉正是基于股东实体法上之撤销请求权而产生的诉,可谓典型意义上的形成之诉。
但,该学说无法解释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亦受到批评。
确认之诉说认为,形成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因而撤销之诉亦属确认之诉,但该说尚未解决确认之诉对形成之诉的包含关系,因而未得学界认可。
复合形态之诉说是一种从实务中成长起来的观点,该说认为“这种诉既不是形成之诉也不是确认之诉,而是一种特殊种类之诉,或者是一种包含确认与形成在内的复合形态之诉”。
3、股份的种类、内容、功能
种类:
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功能: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内容:
一)、特点: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
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
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
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二)、股份的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
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
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
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
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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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 作业 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