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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
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
第五十五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十六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十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1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三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四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
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
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十二节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
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
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
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第十五节
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
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
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第十七节
抢夺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第一百二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
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节
敲诈勒索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敲诈勒索3
000元以上不足4
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
数额
000元以上不足6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6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第二十二节
聚众斗殴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的基准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刑;
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
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三十五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
依第一百三十六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第二十三节
寻衅滋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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