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4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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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4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韶山4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2001年1月
1.总则························································1
2.大修管理·····················································2
3.电机························································4
4.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6
5.电器························································8
6.仪表及显示屏·················································12
7.电线路······················································13
8.车体及车钩缓冲装置···········································14
9.转向架······················································15
10.空气制动系统···············································18
11.油饰及其它·················································19
12.机车总装落成试验及试运······································20
13.限度表·····················································22
14.试验规定···················································32
15.探伤范围···················································50
1.总则
1.1机车大修必须贯彻为运输服务的方针。
机车大修的任务在于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保证铁路运输的需要。
1.2机车大修和段修是机车修理中互相衔接的两个组成部分,机车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
机车大修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修理。
机车修理单位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
1.3机车大修要坚持统一管理和入厂修理为主的方针。
在计划预防修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基本修加状态修。
并逐步改革机车大修管理模式,改变目前整车入厂单一修理模式为整车入厂修、主要部件换件修、分等级修等多种模式。
要积极推行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修理新工艺,不断提高机车大修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缩短机车在修停时,降低修理成本。
1.4机车大修周期由铁道部决定。
根据当前机车生产、运用及检修水平,韶山4型电力机车检修周期结构和大修里程规定为:
检修周期结构:
大修(新造)---中修---中修---中修---大修;
大修里程:
(160万~200万)km。
凡需延期或提前入厂做大修的机车,由铁路局提出申请,报铁道部核备。
1.5本规程系韶山4型电力机车大修和验收的依据。
机车大修中遇有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中均无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时,由机车修理工厂和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共同协商解决,并报铁道部核备。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工厂总工程师签署处理意见并抄送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后可先出车,并将不同意见报铁道部。
出车后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
1.6本规程中的限度表、零件探伤范围表与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解释权在铁道部。
2.大修管理
2.1分级管理与计划
2.1.1电力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组织管内机车按计划进厂;将大修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提交承修工厂及部驻厂机车验收室进行审查。
修理工厂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2.1.2大修的年度计划由铁路局、修理工厂报部核备。
市场选择的大修机车按部颁有关规定执行。
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计划协调会议,组织委、承修双方签订机车大修合同。
2.1.3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配属铁路局提出计划,报铁道部核备,并与承修厂签订合同,认真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部驻厂机车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2.2入厂
2.2.1机车回送入厂
2.2.1.1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
挂运回送时,按铁道部有关机车回送办法的规定办理。
2.2.1.2大修机车回送入厂前应保证运用状态。
入厂机车所有零部件须齐全,未经铁道部批准或承修工厂同意,不许任意拆换。
如发生上述现象,经工厂与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确认(如送车单位代表不在,由验收室负责),另行计价处理。
对于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凡机务段需要的,厂、局双方须在大修合同中明确。
2.2.2机车送厂后需做的工作
2.2.2.1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做好接车鉴定记录,并由送车人员带回一份记录交机务段。
2.2.2.2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工厂。
2.2.2.3机车入厂时,须将机车规定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须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2.2.2.4机车在工厂变更配属时,按工厂与原配属段协议交接车,修理竣工后由原配属段与新配属段交接,工厂提供方便。
2.2.2.5工厂和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共同做好机车送、接人员的接待和生活安排工作。
部驻厂机车验收室须负责送、接车人员的管理工作。
送、接车人员在厂期间要遵守工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制度。
2.3修理
2.3.1机车互换修规定
2.3.1.1机车大修以承载式车体为基础进行配件互换修,须尽量采用相同形式结构的配件,便于机务段组织生产和开展互换。
机组和大部件,如牵引电动机、硅整流机组、主变压器、轮对等须成套互换。
互换件须统一编号,并将技术状态、检修处所、检修记录记入相应的大部件履历簿中。
2.3.1.2互换的零部件须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和本规程的要求,保证质量。
结构不统一、不标准的零部件不许互换。
2.3.1.3对部令规定的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并纳入检修及验收范围。
凡不属部令规定,由机务段自行对机车加装改造或试验项目,机务段须在入厂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在签订修理合同中作出规定,并通知部驻厂机车验收室。
2.3.2机车大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时的规定
2.3.2.1须考虑成批生产的可能性和便于使用、维修,并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机车的性能,延长部件的使用寿命。
2.3.2.2需经装车试验的项目,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2.3.3机车使用代用材料配件时的规定
2.3.3.1凡属标准件(国标、部标)、通用件等影响互换的零部件,须报部批准。
2.3.3.2需变更原设计材质和规格者,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
2.4出厂
机车试运、交车、出厂、回送等事宜按部颁<<铁路机车验收规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承修工厂须将填写完整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人员带回机务段。
2.5质量保证期
机车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条件下,承修保证:
2.5.1在100万运行公里或8年(即两个中修期)内:
a)承载车体新切换部分不发生裂纹;
b)转向架新切换部分不发生裂纹;
2.5.2在50万运行公里或4年(即一个中修期)内;
a)车体、转向架、车轴、轮心、牵引从动齿轮不发生折损和破裂;轮箍不发生崩裂及组装不当的松弛;
b)所有滚动轴承不发生裂纹、折损和剥离;
c)硅整流装置、牵引电动机、主变压器、平波电抗器能正常工作,不发生损坏。
2.5.3在上述规定以外的项目,须保证运用20万公里或15个月(即一个小修期)。
3.电机
3.1牵引电动机
3.1.1定子检修要求
3.1.1.1检查定子各部尺寸,须符合图样要求;机座、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防护网及端盖风网良好;绝缘子表面光洁,有裂损、烧痕者更新;抱轴部换向极安装孔与接线盒绝缘子安装孔不许有渗油;检查孔盖、油管、油堵齐全,作用良好;各种垫片、出线盒线夹、标记、铭牌完好。
3.1.1.2主极铁心、换向极铁心、垫板及绕组托架不许有裂纹、变形、磨损;主极绕组、换向极绕组与铁心装配须采用一体化结构,安装牢固;补偿绕组槽楔装配牢固,端箍绑扎牢固。
3.1.1.3主极、换向极外包绝缘全部更新,匝间绝缘不良者更新;补偿绕组更新,主极、换向极绕组须真空压力浸漆;各绕组引出线头更新;各绕组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匝间及对地耐电压符合试验规定。
3.1.1.4更新全部连线;连线与绕组引出线端部须平整、搪锡;所有连线线卡、支架须符合图样要求;绕组引出线与连线须可靠固定。
3.1.1.5定子组装后,各部尺寸符合限度要求,须整体进行真空压力浸漆。
3.1.2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3.1.2.1刷架圈不许有裂纹、变形;撑紧螺栓、螺母更新;定位装置良好;刷架连线不许有裂损,外包绝缘更新,安装牢固。
3.1.2.2刷盒弹簧、压指、电刷更新,刷盒各部尺寸须符合图样要求。
3.1.2.3绝缘子表面光洁,有裂纹、损伤、烧痕者更新。
3.1.2.4组装后,刷握等分度检查须符合图样要求,刷架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
100MΩ,须能承受5780V、50Hz、持续1min的耐电压试验。
3.1.3电枢检修要求
3.1.3.1电枢经清洗烘干后,进行直流泄漏电流试验,通过后再进行交流介电强度试验,合格后须真空压力浸漆处理;烘干后必须再进行直流泄漏电流试验。
凡经上述试验不合格者,电枢绕组、均压线全部更新。
凡经过浸漆处理后的电枢须进行动平衡试验并符合图样要求。
3.1.3.2换向器各部不许有裂纹、凹凸片;无纬带完好,不许有松动、剥层、损伤及放电痕迹。
3.1.3.3导体和升高片连接须采用氩弧焊接,焊点均匀,焊接牢固;片间电阻值与平均值之差值须符合图样要求。
3.1.3.4电枢轴不许有裂纹,不许加套;各配合面不许有锈蚀,配合尺寸须符合图样要求。
3.1.3.5电枢油封、均衡块、前后压圈、换向器套筒、铁心不许有裂纹、缺损、变形、锈蚀、松动。
轴承内圈安装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120℃。
3.1.3.6组装后须在换向器压圈端面打印大修厂代号及大修年月。
3.1.4牵引电动机组装要求
3.1.4.1电机内外清洁,附件齐全,标记清晰、正确。
3.1.4.2轴承更新;各紧固件更新;润滑油堵、油管油路畅通;密封状态良好。
3.1.4.3刷架圈撑紧及定位可靠、调整时转动灵活,同台电机须用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牌号的电刷。
3.1.4.4电机空载运行须灵活平稳,不许有阻滞、异音和异常振动。
3.1.4.5牵引电动机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并将实验结果记入电机、电枢履历簿内。
3.1.5主动齿轮磨修后尺寸满足限度规定,安装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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