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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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概念: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形式的多样性决定着财产风险的多样性
广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等,其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
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益、信用和责任等。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有形财产中的普通财产。
财产损失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基本业务。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而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性合同。
3.财产保险的分类
我国将财产保险分为三类:
1)财产损失险包括一下几类:
(1)财产损失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
(2)家庭财产保险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3)运输工具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4)货物运输险包括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及各种附加险和特别约定
(5)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6)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等
(7)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主要包括
附加责任险有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等;独立的险种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证保险
包括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险等
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
1.保障范围
可保财产: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
特约可保财产:
(1)市值变化较大的或受某些风险的影响较小,如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
(2)为满足特殊行业需求的,如铁路、桥梁、堤堰、码头等
不可保财产: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如土地、矿藏;
(2)缺乏评估价值的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如票证、文件、技术资料;
(3)违法违章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
(5)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等。
2.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保险责任
财产险基本险
财产险综合险
财产一切险
保障
范围
(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曼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2)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3)水箱、水暖管爆裂责任(但不包括锈蚀引起的水箱、水暖管爆裂损失)
(4)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责任
除了前两个险种的范围外还保障了水箱、水管爆裂责任;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中断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即除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属保险责任。
保单
责任
列明责任式保单,即只有列明的保险责任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列明责任式保单,即只有列明的保险责任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列明除外责任式保单,除了除外责任之外的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
险
如盗抢险;暴风、暴雨、洪水条款;雪灾、冰凌条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条款;雹灾条款;水暖管爆裂条款;破坏性地震条款等。
矿下财产条款;露堆财产条款;盗窃险;橱窗玻璃破碎条款;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等
(2)除外责任
财产基本险
财产综合险
除外
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5)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8)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的确定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
按照账面原值确定、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按照其他方法确定,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账面余额确定。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3)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4.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1)投保险种包括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和一切险;
2)房屋的建筑结构
3)使用性质使用性质分为工业、仓储、普通三种
4)地理位置
5)周围环境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7)历史损失数据
市场竞争因素
5.企业财产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
施救、抢救、保护费用
全损
若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准;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以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现时的账面余额,赔偿金额不超过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为限,反之,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金额以后者为限;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金额以前者为限
该项费用损失与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计算公式:
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施救保险财产/全部被施救财产)
部分
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1.适用范围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2)特约承保财产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上述财产
存放在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
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3)不可承保财产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2.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3.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2)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3)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4)盗窃及入室抢劫。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地震;
(4)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4.保险金额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5.赔偿处理
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一般采用第一险位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投保,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一般是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6.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1)保险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
保险人用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储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限满时将所缴纳的保险储蓄金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
(2)保险储蓄金计算方法
保险储蓄金计算的依据是家庭财产综合险对应的费率和承保当时的银行利率,计算公式为:
保险储蓄金=保险金额*储金率
储金率=银行利率/保险费率
7.家庭财产附加险
附加险为盗抢险,承保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对保险财产的损失,须有明显的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在3个月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节机器损坏保险
1.概念: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保险机器设备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2.特点
(1)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2)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
(3)停机退费的规定:
即被保险设备连续停机3个月以上的时间,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规定的返还比例为:
3个月—5个月退费15%;6个月—8个月退费25%;9个月—11个月退费35%;
12个月退费50%。
计算公式为:
应退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度费率*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
例如保额为5000元,年度费率为1%,6个月的停机则应退还的保险费=5000*1%*25%=1250(元)
3.保险标的
机器损坏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等;但要剔除一些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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