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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资源税费;
费改税;
资源税费制度对比研究;
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Withthecurrentenergyeconomytotellthedevelopment,utilizationofresourcesandthemanagementlevelisdirectlyrelatedtothenationaleconomy.Whileintheprocessoftheutilization,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resourcestaxtaxsystemtoidentifyandresearchhasbecomethecurrentresourcestaxlawsandregulationsfocus.On2010,PremierWenJiabao"
NPCandCPPCC"
ofthe"
governmentworkreport"
andthenationaldevel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
onthe2009National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planningandtheimplementationofthe2010planfornational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thedraftreport"
werementionedtoactivelypromotethereformofresourcetax.In2010thegovernmentagainreformofresourcestax,largelybecauseoftheresourcestaxreformisconducivetotheexploitationofresourcessaving,andin2010Chinatheadjustmentofeconomicstructure,changethemodeofeconomicdevelopmentthismasterstrokehighcorrespondence.Canseefromthis,theresourcetaxreformofsystemreform,isthetransformationofthemodeofeconomicdevelopmentistheinherentrequirementof.
ThisarticlefromtheresourcestaxsysteminChinainthecourseofdevelopmentandReformonthetheory,throughdrawinglessonsfromforeignresourcestaxsystemanditsreformexperience,fromtheChinesenationalconditionsandeconomicconditions,onthecurrentChineseresourcetaxationsystemcontentandthedefectswerestudiedandanalyzed,andadvancedforeignresourcestaxsystemtheoryandcontenttodocomparativeanalysis,findoutthecurrentresourcestaxsystemisunreasonable,andonthisbasis,putforwardtoreformcountermeasureandsuggestionsforimprovement.Onhowtoprotectthenationalmineralresourcestomaximizethebenefitsunderthepremise,morereasonablecollectionofresourcetax,theprotectionofecologicalenvironment,resourcesina"
tax"
and"
fee"
tofindabalancepointtodiscuss.
Keywords:
naturalresources;
resourcestax;
taxresourcetaxsystem;
comparativestudy;
sustainabledevelopment;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基本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1
第二章资源税费税费制度的理论基础2
2.1相关概念的界定2
2.1.1资源税费的概念2
2.1.2资源税费的特点2
2.1.3资源税费的课征范围2
2.2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3
2.2.1法律理论基础3
2.2.2经济科学理论基础4
2.3资源税费的作用和意义4
2.3.1有利于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4
2.3.2有利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公平竞争5
2.3.3有利于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5
2.3.4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5
第三章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历程及现状分析5
3.1资源税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5
3.2目前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主要内容7
3.2.1矿产资源补偿费7
3.2.2资源税8
3.2.3矿区使用费9
3.3资源税费的财政影响9
3.4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10
3.3.1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违背10
3.3.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绿色化水平较低11
3.3.3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中税费关系存在模糊与混杂11
3.3.4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和税率水平总体偏低12
3.3.5从量定额的计税方式有待改进12
第四章国外资源税费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13
4.1国外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13
4.1.1权利金制度13
4.1.2跨洲税制度14
4.1.3资源超额利润税14
4.1.4矿业权租金15
4.1.5资源耗竭补贴制度15
4.2我国资源税费制度与国外的差异分析16
4.3国外资源税费制度对我国的借鉴17
第五章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对策及建议18
5.1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未来发展方向18
5.2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路与方法原则19
5.2.1转变观念,提高资源税费水平19
5.2.2.实行从价定率的资源税征收办法20
5.2.3.兴税抑费21
5.2.4.改革资源税分配体制,构建利益共享格局21
5.2.5.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切实保护自然资源21
5.3推进资源税费制度的配套改革与实施22
5.3.1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创新资源税的立法理念22
5.3.2本着分类调整的原则,有序扩大征税范围22
5.3.3引进新的计税方式22
5.3.4合理确定资源税税负水平23
5.3.5压缩资源税减免政策,增强正向调节作用23
结论25
参考文献27
致谢28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资源税费立法的蓬勃发展来源于资源价值观和资源价值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一直被人们作为没有价值的东西而无偿地占有、开发和利用,这导致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随着资源危机时代的到来,人们开始对“资源无价”理论进行了反思,自然资源的价值观和价值理论由此应运而生。
资源税是改变资源无价的状况设置的一个税种,在资源保护领域,建立有利于资源保护的资源税费制度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
现行资源税的依据是1994年1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资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立法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包括有7个税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根据不同的应税产品、不同的开采者和不同地区适用高低不同的差别税额。
资源税改革属于国家的大政方针,是造富地方、重视民生的体现。
因此资源税改革一定要合理调整税收分配,史好地还富于民、改善民生,同时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两型社会”建设。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拥有各种丰富的自然资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与使用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资源优势可以转化成为巨大的经济优势与财政优势,为经济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战略保障。
因此进行资源税费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理顺国家在资源税费方面的财政体制。
二是平衡区域财政能力。
依照跨州税的模式实行差别税率,有利于改善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能力和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三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利用。
四是减轻企业负担。
资源税费归位,使企业摆脱了沉重“费负”。
通过对国内外资源税制改革的过程与经验来说,资源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我们只有从各个发达国家与地区资源税制改革中吸取经验,从中得到启示,从而促进我国资源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完善。
1.2基本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本文在广泛检索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现状与实施改革的必要性,着手分析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综述与评比,最终对我源税费制度提出改革意见。
然后又介绍了美国、俄罗斯等国的特色资源税费立法实践,并对其进行了总结概括。
找到我国与国外一些国家资源税费制度的差距,利用所学财务管理理论,通过对比分析、因素分析等财务管理方法对我国与国外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差距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与建议,对如何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及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与探讨。
第二章资源税费税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资源税费的概念
资源税费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
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
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2.1.2资源税费的特点
(1)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
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2)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
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
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2.1.3资源税费的课征范围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个,即: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
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
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
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
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
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的天然气。
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2.2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2.2.1法律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经济法学科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中存在的制度失灵,具体包括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方面。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于一身,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解决政府失败。
一方面,针对资源行业的市场失灵问题,资源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对资源经济行为进行税收调节从而直接影响资源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将资源价值理念和外部性理论体现在资源税费制度中。
资源税通过参与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机制,对资源企业加以调控以解决资源行业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资源税也是解决资源行业中政府失灵问题的有效法律手段。
在资源保护领域,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对资源经济行为进行调控,而资源税又制约着政府的这种干预行为。
资源税在为政府调控资源行业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设定了政府干预行为的边界,从而保证资源行业的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
(2)法的效益理论。
法的效益理论本身也是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早期效益理论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其所理解的“效益”主要是局限于经济利益,从而导致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益价值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与冲突,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效益也应是法的效益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的理念才能指导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资源税费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对法的效益理论的全面贯彻,体现了对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量。
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引下的资源税制体现的应是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的追求。
2.2.2经济科学理论基础
(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地租理论马克思认为,对资源价值理论正当性的解释应当从劳动价值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即认为自然资源只有与人类劳动相结合才会产生价格。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包括了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租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绝对地租被认为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其增值价值的形式”。
即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使用就应当是有偿的,就应当支付绝对地租。
级差地租的存在则是侧重于考察土地在自然享赋条件等方面的差别,只有当经营者使用自然条件较好的土地而获得超额利润的时候才产生级差地租。
(2)外部性理论与庇古税最早提出“外部性理论”概念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
“外部性理论”的提出被认为是经济学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资源经济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集中表现在环境成本和资源耗竭成本两个方面。
资源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表面上看是有利的,即向社会缴纳了大量的财政税收;
但从社会角度看,资源行为所造成的资源耗竭加快和环境生态破坏等问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与更多的资金才能够解决。
按照外部性理论和庇古税的原则,资源税的设计程中既应当考虑私人成本又应当包含资源与环境等社会成本,同时还应当包括资源开采对后代产生影响的代际间的外部性成本,从而构建资源行业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机制。
综上所述,从资源税费制度的起源来看,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是资源税征收的基础理论;
从其发展演变过程来看,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各国纷纷开征资源税的“催化剂”。
2.3资源税费的作用和意义
2.3.1有利于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没有开征资源税或者税率偏低,出现了一些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滥挖等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现象。
开征资源税,可根据资源的开发条件和优劣,确定不同的税率,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经营者乱占滥采资源,减少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另一方面有利于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并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保护资源,以缓解经济发展带来的日益突出的资源供需矛盾。
2.3.2有利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公平竞争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存在着很大差异。
资源贮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条件优越的企业成本低,利润水平高,反之利润水平就低。
由此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成果,在利润分配上失去了合理的基础,形成企业间的苦乐不均。
而征收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它与一般资源税虽然很难截然划分,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从征税目的来看,一般资源税主要是体现为有偿占用的原则,以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
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资源使用者因资源条件不同所取得的级差收益,其实质就是对级差地租的征收。
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我国资源税税额长期偏低和税负持续下降的状况,已不能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难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改革完善资源税,就能够把由于自然条件优越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排除了资源因素造成的分配上的不合理,使企业在较为合理的利润水平上开展竞争。
2.3.3有利于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资源富集区往往是经济发展比较慢的地区,因而资源税的完善应当进一步重视资源所在地的利益,中央应尽可能多地让利于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这不仅是让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得到应得的利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且由于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土地和环境的严重破坏,而资源税的合理分配,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不组的问题。
2.3.4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有限,但因各种应税资源的开采量比较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
因此,通过资源税的合理分成,不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双赢。
第三章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历程及现状分析
3.1资源税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从1949年建国开始,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
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给条例(草案)》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的范围仅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钴矿石。
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此次修改中,把盐税并入资源税中。
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并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代资源税制度按照矿产品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
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
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
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
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
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
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整,这些调整说明中国政府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
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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