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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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
(三)职工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夫妻双方在工作所在地(县区域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达规定时间且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偿还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本条第
(一)、(四)、(五)、(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保证提取后的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须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依照本条第
(二)、(三)、(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三章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以外的提取,职工夫妻双方须没有作为主借人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余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铜仁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黑名单)登记未达规定年限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购住房须在铜仁市行政区域内或职工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城市,需支付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自购房正式合同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房款未付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未付房款金额;
购房款已付清(不含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付清)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
第七条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购住房须在在铜仁市行政区域内或职工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城市,需支付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购房总价以纳税凭证认定的金额为准),自缴完契税、增值税之日起12个月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房款已付清(不含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付清)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购房总价以纳税凭证认定的金额为准)的80%。
第八条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原有住房因棚改、移民等原因被征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安置房源点购房,提供原住房被征收佐证资料、安置回购住房佐证资料。
货币化安置的,提取金额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实物安置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金额。
其他条件与第六条一致。
第九条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在铜仁市行政区域内,自取得审批文件12个月内(建造、翻建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批文出具时间为准,大修的以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时间为准),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完成设计工程量的30%及以上。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得过工程预算的80%。
第十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须已缴存到离休、退休当月,方可提取,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已注销国内户籍或已出境定居方可申请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夫妻双方在工作所在地(县区域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夫妻双方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及建造、翻建、大修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铜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贷款本息、从未在铜仁公积金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额度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作所在地在碧江区、万山区主城区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不超过12000元(含)。
(二)工作所在地在玉屏县、江口县、松桃县、石阡县、沿河县、印江县、德江县、思南县主城区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不超过8000元(含)。
(三)工作所在地在各区(县)乡镇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不超过6000元(含)
职工夫妻双方承租多套住房的,12个月内只能就其中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三条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急性心肌梗塞及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以及治疗费用较高的其他疾病)治疗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指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后,且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偿还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贷款所购买的住房须在铜仁市行政区域内或职工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城市。
职工夫妻双方有多套住房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房屋的还贷额作为提取的额度;
职工家庭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
具体可有下列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方式:
(一)住房贷款时间满12个月后,一次性结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够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自筹资金将不足部分存入还贷卡中),且不得超过一次性结清时需还贷款本息余额;
先以自筹资金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可凭银行结清证明、一次性结清时的还款凭证等资料,还款后1个月内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一次性结清时的还款金额。
(二)月还贷提取。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还贷业务;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的,在正常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12个月后可申请还贷提取,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前12个月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住房贷款时间满12个月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本金(原已用公积金作质押的公积金贷款除外)。
每超过12个月可提取一次,金额须为50000元(含)以上。
第十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方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提取所需资料
第十八条所有类别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须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十九条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收据,付款卡银行转账凭证或刷卡凭条,售房单位账号或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购房款已付清(不含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付清)的,还需提供售房单位开具的购房全款收据。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和移民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合同,实际支付购房款收据,付款卡银行转账凭证或刷卡凭条,售房方账号或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购房款已付清(不含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付清)的,还需提供售房方开具的购房全款收据。
(三)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交易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增值税发票,付款收据,付款卡银行转账凭证或刷卡凭条,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收据,付款卡银行转账凭证或刷卡凭条,售房单位账号或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造、翻建地点在城镇内的,须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图,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翻建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建造、翻建地点在农村的,须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图,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铜仁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须实地调查修建房屋情况,并出具调查意见。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预算书,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批准离退休文件材料、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已为其办理封存手续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I类银行储蓄账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须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租赁住房提取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租住商品住房,须提供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未超过30天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须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结算单、医保报销凭证和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
子女、父母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职工可提供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自然灾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达规定时间且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须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证明),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二十五条偿还职工夫妻双方单独或共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一)一次性结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须提供结婚证,住房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住房贷款余额证明或一次性结清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时的凭证,结清证明(先提后还的,须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后15日内提供结清证明)。
(二)每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提取时前12个月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三)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本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须提供结婚证,住房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住房贷款余额证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本金凭证(先提后还的,须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后15日内提供结清证明)
第二十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还需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其法定继承人提供能证明与职工关系的户籍证明,死亡职工单位签署的有提取意见的申请,无单位意见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二)受遗赠人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本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业务窗口办理;
本人因故不能到业务窗口办理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职工本人可在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
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须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告知结果。
审核不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购房款未付的,所提资金以转账划转方式划入售房方账户;
购房款已付清(不含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付清)的,所提资金以转账划转方式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其他各类提取所提资金以转账划转方式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六章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保证其行为真实有效。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铜仁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行为,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并按照骗提骗贷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擅自为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虚假证明材料的,铜仁公积金中心有权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责令其所在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协助提供虚假购房合同、付款凭据及其它材料的,铜仁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与房地产企业业务合作,并将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人工商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市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及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铜仁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铜公积金委〔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铜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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