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基本知识及办证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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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类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
一、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涉外收养,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小孩为养子女的行为。
二、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
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证书》公证
《证书》公证是公证处对有关单位发给当事人的证明其具有某种身份、经历和资格的书面文件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证书的范围很广,如《技术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专利证书》、《运动员证书》、《裁判员证书》以及获得的发明创造奖的《荣誉证书》等等。
办理《证书》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证书原件。
3.证书复印件。
4.单位人事部门或原核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如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姓名公证
姓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姓名的真实性的活动。
姓名公证的内容包括:
证明现用名、别名、曾用名。
申办姓名公证,当事人应到本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姓名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曾用名或别名。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有关姓名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国籍状况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申办国籍公证,当事人应向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办理国籍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公证申请人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
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住址以及国籍状况;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护照;
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时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
一、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二、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
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
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
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
人才交流中心;
住所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办理一式X份,提供X+1张)。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声明书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及未再婚声明书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一、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包括: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
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
3、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4、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二、未婚声明书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截止至×
年×
月×
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如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3、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离婚、丧偶及未再婚公证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审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
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离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死亡一方的死亡时间、地点,还应注明截止至×
日止未再登记结婚(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其中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或者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外事部门、对台、对侨办事机构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境外人员应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2、本人住所地公安部门(分局以上)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
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材料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及×
日被×
法院以×
罪判处×
×
、×
(主刑与附加刑),同时还应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3、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长沙办证http:
//192.80.161.103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及其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全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医院签发的出生证。
4、当事人父母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5、由于美国、泰国、奥地利、韩国、法国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国家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办理一式X份,提供X+1张)。
6、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需公证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成绩单、毕业合影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3、若需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当事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办理一式X份,提供X+1张)。
4、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国内民事类公证
委托公证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包括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条件、时间等内容。
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申办声明书公证,声明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法人申办声明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草拟的声明书。
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应当事人的申请及要求为其代写。
与声明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抚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三、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监护协议公证
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3款,第17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三、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5、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6、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有关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派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5、协议书草本;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申办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向选派单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2、派遣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代理人应有代理权及明确的代理权限。
3、担保人年龄应在55岁以下,与被担保人有亲属关系或三年以上共事或交往的同事或朋友关系,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有充分承担担保的经济基础。
4、协议内容和形式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政策规定;
5、协议条款须完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留学的时间、所去国家、地点、学习内容、目标;
(3)各项费用的负担;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责任;
(6)协议修改、变更的规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承担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2、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
3、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
4、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
5、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
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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