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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化隆
河南
循化
1.27
玉
树
玉树
1.44
北
门源
称多
1.42
海晏
1.49
囊谦
祁连
1.46
杂多
1.54
刚察
治多
德令哈
1.45
曲玛莱
乌兰
1.39
果
洛
玛沁
1.50
都兰
甘德
天峻
达日
大柴旦
久治
冷湖
2.33
班玛
茫崖
2.17
玛多
1.51
格尔木
注:
1.表中系数不包括高原机械效率降低因素。
2.西宁市区指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
生物科技园区等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3.计算公式:
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定额与基价》的通知
51 更新时间: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保证玉树地震灾区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厅组织编制的《青海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定额与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配套使用。
2006年《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中有关拆除、抗震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
㈠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利润费率单位:
%
费用名称
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管理费
利润
4
其
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9
2
㈡规费和税金按《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规定执行。
规费的计算不分工程专业、不分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税金按工程地点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㈢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为基础,不分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三、本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加固工程,以及房屋修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计价。
是全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及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四、本定额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五、本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139 更新时间: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使我省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贴近市场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市场用工工资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本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西宁市区)由30.46元调整到39.13元,作为全省各地计取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组织措施、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各项费用的基础。
二、全省各地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按《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的通知》(青建工〔2005〕127号)中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增加的人工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新调整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市政维护工程。
四、《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西宁地区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价格”作为劳务分包指导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当地劳务市场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五、新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表:
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单位:
元/工日
日工资标准
39.13
43.98
39.21
40.34
39.29
46.10
47.23
46.37
39.22
42.81
40.89
47.50
39.36
38.23
51.22
41.83
43.43
52.20
45.27
52.47
45.70
52.75
44.06
50.36
50.87
46.92
47.62
49.07
48.91
50.52
51.38
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2006)章说明
GG 来源:
746 更新时间:
2008-12-2
总说明
《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两部分,分为上、下两册。
一、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2000年《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2.2004年《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
3.外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与标准;
二、本定额的作用
本定额是我省房屋修缮工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是统一全省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编审房屋修缮工程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各类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建筑面积100m2以内的添建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也适用于仿古及园林建筑修缮和零星添建工程的现代作法。
不适用新建、扩建、改建和临时性工程、以及整栋房屋的二次装修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房屋修缮定额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工期编制的。
同时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场地狭小、连续作业条件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不利施工因素的影响。
五、人工费的计算
⒈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定额规定距离内的材料场内运输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2.定额人工中未考虑高原地区人工效率降低系数。
3.人工费=定额综合工日×
25.48元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⒈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已计入相应损耗。
其内容与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操作损耗。
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
“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以元表示。
定额中所用的材料,均为合格品质。
⒉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性使用量或摊销量。
⒊施工工具性消耗,未列入本定额。
⒋混凝土、砌筑、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定额。
⒌定额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均以自然养护考虑,如采用蒸汽养护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6.材料费是按2005年定额材料价格计算的。
七、机械费的计算
⒈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根据修缮工程的特点及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
⒉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按单机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⒊中小型机械一般随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定额项目中。
⒋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是按2004年《青海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取定的。
⒌定额机械费中未考虑高原地区机械效率降低系数。
6.机械费=定额台班×
台班单价
八、修缮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或在有害环境下施工人工费增加10%。
九、本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是计算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费用的基础,在实际工程计价时若与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发生差价时,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差价调整办法计算。
十、在本定额子目中,在基价加()者,系该子目为不完全价格,使用时应将未计价部分的价格添入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
×
以内”或“×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二、本省各地区使用本定额计算人工费、机械费时乘以表1调整系数与表2参考系数。
十三、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青海省仿古园林及建筑消耗量定额(2004)章说明
264 更新时间:
总
说
明
《青海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第一章绿化工程,第二章园路、园桥、假山工程,第三章园林景观工程,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为营造法源作法和营造则例作法的仿古建筑工程。
本定额适用于公园、小区、道路等的园林绿化与景观工程。
一、本定额的编制依据⒈《青海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
⒉有关省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
⒊《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GB50500—2003;
⒋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本定额是我省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工程定额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是统一全省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编制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
也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四、人工消耗量计算⒈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⒉定额人工中未考虑高原地区人工效率降低因素。
五、材料消耗量的确定⒈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已计入相应损耗。
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
⒌定额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均以自然养护考虑,采用蒸汽养护时,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六、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算⒈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
⒉打桩、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都分别列出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和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及与之配合的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⒊中小型机械一般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定额中。
⒋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定额。
⒌定额中未考虑高原地区机械效率降低因素。
⒍定额中规定需要计算机械停滞台班的机械是:
①挖土机械,②水平运输机械,③起重机械(包括履带吊、塔吊、汽车吊、轮胎吊),④打桩机械,⑤动力机械,⑥地下工程机械。
机械停滞2小时以内者,不计停滞台班,停滞超过2小时按0.5个台班计算,停滞超过4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
⒎定额中已考虑了以下停滞因素:
①施工组织设计中已考虑的停滞;
②法定假日的停滞;
③机械故障造成的停滞;
④自然气候影响造成的停滞;
⑤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停滞;
⑥机械幅度差已包括的内容。
除以上六条因素所造成的机械停滞外,可以计算停滞台班。
机械停滞台班按机械使用台班的44%计算。
七、定额项目中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调整。
八、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施工用水、用电,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由施工单位负担。
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自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发承包双方约定其结算方法。
十、本定额中注有“x
x
x以内”或“x
x以下”者均包括x
x本身;
“x
x以外”或“x
xx以上”者,则不包括x
x本身。
十一、我省各地区使用本定额计算人工、机械费消耗量时乘以下表系数。
各地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参考系数表注:
⒈西宁市区指在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城南等辖区内的工程项目。
⒉表中系数内已包括高原地区人工和机械效率降低系数。
⒊表中系数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⒋计算公式:
地区人工消耗量=定额人工消耗量×
地区人工调整系数地区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
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十二、高原地区人工、机械效率降低参考系数表注:
4500m以上地区,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青海省市政消耗量定额(2004)章说明
获取中... 更新时间:
说
明
《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道路工程,第三章桥涵护岸工程,第四章隧道工程,第五章市政管网工程,第六章钢筋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
一、本定额的编制依据⒈《青海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
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青海省单位估价表》(简称建筑定额)1999年;
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青海省单位估价表》(简称安装定额)2002年;
⒋外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D)GB50500-2003;
⒍国家现行有关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装操作规程、规范与标准。
二、本定额是我省市政工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是统一全省市政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编制市政工程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青海省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人工消耗量计算⒈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
综合工日"
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⒈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已计入相应损耗。
"
其他材料费"
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
⒌定额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均以自然养护考虑的,采用蒸汽养护时,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七、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算⒈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
⒉机械土石方、打桩、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都分别列出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和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及与之配合的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八、定额项目中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调整。
九、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本定额中已包括施工用水、用电,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由施工单位负担。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
x
x以内"
或"
x以下"
者均包括x
x以外"
xx以上"
者,则不包括x
青海省安装消耗量定额(2004)章说明
一、青海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十四章,包括:
第一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章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章
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章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章
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章
消防安装工程
第八章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章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章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章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十二章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三章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第十四章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青海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编制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也可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⒈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⒉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交叉作业正常。
⒊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⒋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⒌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⒈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⒉定额项目中综合工日的消耗量未考虑高原人工效率降低因素。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⒈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⒉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并以百分数表示。
⒊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⒋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章附录。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⒈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⒉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定额。
⒊定额项目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未考虑各地区高原机械效率降低系数。
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⒈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
⒉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表等未进入定额。
十、有关问题说明;
⒈设备:
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⒉材料、成品、半成品:
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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