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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概论》是有李晓东写的,所以想给大家介绍一下他吧!
李晓东,1936年生,山西芮城人。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
研究员。
长期从事文物考古研究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曾任河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国家文物局巡视员和综合财务司负责人等职,现为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兼职教授。
曾起草或参与起草、制定了一批文物法规和规章,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草案等,具体主持起草了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后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部一直参与修订工作。
多次参加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召开的讨论、制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草案政府间专家委员会会议和通过该公约的外交会议。
主要著作有:
河北易县燕下都故城勘察和试掘》、《文物保护管理概要》、《中国文物学概论》、《文物法学:
理论与实践》等,合作著作有《河北风物志》、《燕下都》、1982年《文物保护法释义》等,主编、主持选编《文物法规与文物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讲话》、《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选编》等,发表论文和重要文章数十篇。
读了这本书后,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这本书的覆盖面广,把文物保护相关的事项都包含当中,可以说作者从宏观上阐述了文物的定义、特性、价值和作用、立法宗旨,以及规定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原则,用以说明新《文物保护法概论》各项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其中最深刻的这是作者对文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相应的对策的概括和表述,让我真正认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文物保护的完善与相应不足,以文物保护法的相关内容的了解。
旧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11月19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
它的第一条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是: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从我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是制定文物保护法具体制度和规范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我国文物工作的基本准则。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日益增长的物质物化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文物工作也会出现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旧文物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变化形势了,所以才会在在2002年10月28日,促使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修订。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第四次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新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书则从五个方面全面概括和阐述了立法的基本目的。
这五个方面是:
(一)加强文物保护,强化管理措施;
(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三)促进科学研究工作;
(四)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与旧文物法的第一条相比,新法在措词和行文上更加准确、全面、科学,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与国际社会日益增长的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潮流相一致。
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和争议,特别是对文物保护法立法的基本宗旨出现了相当分歧,是以保护为主,还是利用为主,或是保护与利用并举,一度争执不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文物工作者的意见,认为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历史时期中,如何加强文物的保护仍是整个文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因而,新文物法坚持了1982年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坚持以加强文物保护,完善文物保护制度为此次修改工作的基本思路。
并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工作所遵循的方针和原则,在对总则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条规定: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这个方针是贯穿新文物法的一条主线,也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基本准则。
所谓“保护为主”就是要把文物保护作为整个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
“抢救第一”就是要把抢救文物放在首要位置;
“合理利用”强调的是要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管理”则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
这个方针正确处理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了文物工作的本质属性和规律。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这是2002年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文物是特定民族、群体历史文明的物质载体,是绝对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这一特性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各国对文化遗产的认识都在不断深化。
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在今天已成为一个浪潮。
这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趋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国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这种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
二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程度在不断加深。
从早期对单体文物的保护发展到后来对文物周边环境的保护,又发展到对历史街区、历史区域乃至古城镇完整保护。
为此,联合国先后制定了若干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
除了以文物为主体的物质文化遗产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些都充分反映出国际上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加。
之前一直在狭隘的以为文保工作只是早期对单体文物的保护,读后才意识到文保工作的涉及面之广,之大,之杂。
。
当然难度也是不断增大的。
就目前为止文物保护的现状也是不容乐观的。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建设性大破坏。
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
如北京的古城墙曾被大量拆除,贵州遵义会议会址周围历史建筑全部被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毁;
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
浙江舟山市冠以“旧城改造、发展现代经济”的名目,大肆拆毁定海古城历史街区,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此外,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也比比皆是,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现代建筑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
我一直为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感到骄傲与自豪,因为我国古代存留下来的城池约五千座,这些经历百年、千年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曾经拥有的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古建筑数量之多、形式之丰富令世界为之震撼,而如今这一切在今人肤浅、缺乏文化素养的现代化建设中,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被破坏、拆毁了。
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
实际上,保护与发展孰轻孰重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痛苦抉择,欧洲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大破坏的阶段,但他们及时醒悟,及时立法,及时抢救,因此保留得多,保护得较好。
欧洲人是从意识、情感和制度等几个层面来维护历史的存在,因此,在欧洲不会有政府或官员去为了“政绩工程”而拆毁古建筑、毁坏古城风貌。
2.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
当前在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明显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阮仪三要大声疾呼“假古迹不要再建了”。
威尼斯宪章强调文物建筑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
禁止任何重建,这是历史古迹的保护都应遵循的原真性原则。
因此,任何随意地、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历史的讹传。
对“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即使符合部分历史记载,但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以现代人理解臆想的东西,建成的充其量称之为名胜,但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我国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如福州市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决定使得“三坊七巷”受到了建设性的破坏,平遥古城墙由于经营主体问题以至于坍塌半年余未修复,北京历史遗产门票涨价带来的专家、学者、百姓之争沸沸扬扬,有的学者甚至把类似于三国城、水浒城等已经商业化的东西也称之为“古迹”,此种例子不胜枚举。
4.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
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
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
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作为拥有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古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数量上甚至不及一些边临小国,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的。
究其原因,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面对先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破坏。
同时,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对其进行合理保护,一再地纵容开发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毁灭。
那么,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以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为背景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方向、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
在我国,政府以它作为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影响的组织和拥有其它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大优势,通过国家和政党组织化的力量,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两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2.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文保事业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文化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城市的发展应着重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应该注意城市的文明形象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
否则,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
我们决不能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格局、景观、资源等历史文化遗产来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
3.文物部门适时应变。
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就是要求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
“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
“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
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4.全民积极参与。
在我国,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问题,传统上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建筑师、规划师和设计师们来主持和具体操作的,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这原本也是无可厚非、合乎情理的。
但是,面对历史文化遗产包容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专业在认识上却总是有它的偏颇和局限的。
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哲学、历史、文学、宗教、艺术、天文、地理、经济、民俗等众多学科门类的内容,需要众多的各类专家学者和民众共同参与才能得以诠释,这些工作并非几个人或一些人就可以胜任的。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需要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落实,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上,我们的每一分努力对于中国文化甚至是世界文化继承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只有这样,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才能继续熠熠生辉,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参考文献:
1.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 2.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学苑出版社3.严明等.《文物保护法律使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4.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紫禁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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