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区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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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2项以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达到90%以上,启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大力完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措施;
全面加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基础工作。
二、全面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常务会议至少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
年底前成立区文物工作领导小组,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参考;
区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编委办、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交通局、区民宗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档案局)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按编配齐人员。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要根据辖区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人员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要强化监管职能,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要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合力。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编委办、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人社局)
(三)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水务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水利和其他项目建设时,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项目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调查评估。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规划并安排落实好保护资金预算,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要在对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具体支持。
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档案、史志部门要积极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档案史志信息服务,档案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确保文物保护档案完整归档、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发挥各级文物安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文化、文物、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工商、农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整治行动。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文物违法犯罪结案后要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编委办、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交通局、区民宗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档案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消防大队)
三、主要任务
(四)加强文物基础工作。
巩固提升我区在全国文物普查中的成果,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配合市级文物部门加快建设集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动态管理、展示教育和公众服务于一体的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建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的二维、三维空间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深入挖掘文物价值,提高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成功率。
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按需设置管理处,合理核定编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50%以上。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编委办、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档案局)
(五)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年4月底前,完成对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排查,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立即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和资金保障上开辟“绿色通道”,分年度对存在险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抢救性修缮,对存在险情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承担抢救性修缮责任。
年底前实现抢救性保护全覆盖。
实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日一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周一巡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半月一巡查”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制度。
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由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会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文物日常巡查。
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
统筹实施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工程。
全面调查、科学评估×
区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总体保存状况,对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
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晰、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
存在产权纠纷的古建筑,鼓励乡(镇)政府、办事处或村委将其征收,再进行保护修缮开展利用。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六)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落实固定的文物库房,配备柜架囊匣规范管理,加强有关文物的征集、整理、研究、修复工作,积极争取我区有可移动文物列入定级文物。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七)加强×
地方特色文物保护。
统筹实施“屯堡文化”文物保护工程、“红色文化”和抗日战争革命文物保护工程、“三线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民族民间文物保护工程、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
史前遗址和历史文物保护工程。
推动云山屯古建筑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推进×
华严洞藏存故宫文物史迹挖掘、整理、研究工作,加强宁谷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强化“屯堡文化”、“蜡染文化”特色文物的挖掘、整理、研究工作。
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广泛征集、深入挖掘、系统阐发蕴含丰富文化内涵、时代价值的×
特色文物。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
(八)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消防保护措施,注重文物本体及其周边建筑的系统性消防安全,完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
文物保护管理等有关单位要把文物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逐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现全区文物安全监管全覆盖。
完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预案。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编委办、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交通局、区民宗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档案局)
(九)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将文物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住建规划部门要按照“多规合一”工作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一张图”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配合市级文物部门的统筹安排,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坚决防止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出现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防止过度商业化开发对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要在已编制完成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原则框架内实施保护改造,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工程原则实施。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跟进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及时划定并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
(十)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
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指导和支持。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
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积极招募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建立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资助和培训机制。
制定文物公共政策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四、推进文物拓展利用
(十一)发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推动文博单位建设成为培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阵地。
建立大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效机制。
鼓励文博单位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图书及其他多媒体出版物。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区教育局)
(十二)发挥推动富美×
建设的作用。
结合精准扶贫、“四在农家·
美丽乡村”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需要,深入推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为“记得住乡愁”创造条件。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实施“文化文物+旅游”行动计划,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和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
推动文物与教育、文创、动漫、设计等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探索文物合理利用新模式。
保持传统村落空间、文化、价值完整性,统筹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消防建设和特色产业培育协调发展,探索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特色模式,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扶贫办)
(十三)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36号)。
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资源及文物版权开放力度,鼓励博物馆与高校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方式合作,开发×
原创文化产品及品牌,延伸文博及衍生产品链条。
以×
古建筑群为起点,完成×
村和×
村3D建模项目,借助科技手段做好文物记录和宣传工作。
利用互联网构建全区文物数字化资源平台和开展文物产品展览推广。
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广泛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手段,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十四)合理适度利用。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区公安分局)
五、严格文物执法
(十五)完善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
推动我区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成立文物审查委员会,启动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程序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
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
加强文物专项工作政策体系。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区法制办)
(十六)强化文物执法督察。
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
加强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每年至少开展4次全区性文物执法督察。
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安排专人专职开展文物执法,每年分别开展文物执法督查4次以上,可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文物执法职能。
区文物管理所要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举报电话,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相关单位要履行文物保护利用职责,定期进行实地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及时向文物部门进行汇报,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进行调查督办,建立文物违法案件社会公示公告制度,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区公安分局)
(十七)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省文物保护条例》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教学内容。
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利用《×
新闻》栏目在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文物公益宣传。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传媒中心、区委党校)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
因履行职责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行文物保护终身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公安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
六、全面加强文物工作保障
(十九)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文物保护规划需要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要将国有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
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
加快推进文物确权,落实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
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
(二十)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参加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才培养学习,力争我区更多文物专业人员纳入国家“金鼎工程”人才培养。
积极参加全市文物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实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定×
区培训计划,并对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村(居)基层干部及文物保护员进行培训。
开展传统营造技艺和传统工匠的普查,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激励机制,对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的引进给予政策倾斜,到×
年,力争×
区文博队伍人才紧缺突出的状况有所改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各文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层级,对取得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要做到已评尽聘。
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做好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干部及文物保护员的培训。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区人社局、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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