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同到期但在继续合作推荐word版 20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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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销商的资格,同时跨区销售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和返利基数。
1.10乙方必须对其下属分销商的跨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其下属分销商也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跨区销售管理政策。
如违反,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一条1.9款(黑体部分)追究乙方责任。
1.11乙方不得散发或者协助散发任何存在误导或者欺诈性质的有关甲方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不得就产品的规格、特性或能力对客户做出与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不符的宣传。
否则视为扰乱市场的行为。
1.12沈阳地区乙方在小区、装修公司、展会等方面开展销售业务应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向甲方报备,如甲方已经参与,乙方接到通知应主动退出。
第二条:
经销合作
2.1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发展分销商12家以上。
2.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各类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2.3乙方负责GE品牌全系产品的销售、渠道、培训、推广、调试服务等工作,负责该区域所有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4合同签订后,乙方壹周内需向甲方支付市场保证金20万元。
第三条:
营业目标、交易结算方式:
3.1.营业目标:
1)首付款:
指在协议签订后,履行合同最低限定条款;
本合同首付款为60万元,可以提40万元的货,20万元作为保证金,在201X年月日前缴纳;
2)年销售目标:
指在协议期内,乙方提货额为240万元。
合同签订后首次进货额为40万元。
市场保证金为20万元。
3.2如果乙方从甲方的进货额低于所定年度营业目标的70%,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效果及未达营业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并视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处理,直至以书面通知方式取消乙方作为该区域经销商的资格,如乙方资格被取消,乙方须从新申请区域经销商经销权。
甲乙双方应当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二个月内完成全面对帐及货款清算工作。
3.3结算方式:
1)乙方的货款均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甲乙双方应严格禁止进行现金交易。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款清提货:
在全额收到乙方货款后甲方安排发货。
3)发货时间:
常备货品发货时间为收到货款后3日内发货,特殊订单产品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4乙方必须保持最低库存量,备货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标准库存产品不可以退货,可以换货。
3.5甲方和乙方如果在下一年度继续合作将会受上述购货承诺履行程度的影响。
如果乙方未能达到上一年度的营业目标,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协查经销商的经营业绩,并讨论改善经销商经营业绩计划;
2)要求经销商提供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并实施经同意的步骤以提高经营业绩;
3)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产品价格
4.1甲方将产品标准零售价格表提供给乙方,以此作为乙方今后操作市场的依据,具体见附件B;
4.2甲方在上海炬溢实业有限公司更改价格的情况下有权更改产品市场价格,但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新价格适用于在新价格生效之日或以后运出的产品,但不包括截止当日仍未完成的原有订单在内。
4.3、甲方对乙方的供货价格:
见附件C1;
甲方不可直接与乙方下属渠道分销商直接结算,甲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信息只针对乙方。
4.4为保障乙方及其所属的分销商的正常销售利润,甲方提供统一的市场价格作为标准零售价,指导乙方和下属分销商的销售运作。
除甲方核准外,乙方在媒体、刊物、网络等的广告和书面文件中不能出现价格信息。
除甲方同意,各分销商不得随意降低零售价,否则视为低价无序倾销。
4.5严禁乙方低价倾销和跨区倾销。
对于违反此条款的,甲方将保留暂停供货直至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取消乙方的所有奖励,并保留追究其倾销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
对乙方的奖励
5.1年终返利:
年终返利为销售额阶梯返利,未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营业目标无任何返利。
超出本合同中约定的营业目标,可按销售额达到的最高标准享受对应的返利(根据销售达成率对应的返利系数计算返利,不得重复计算)。
提货金额/营业目标返利比例
(≥1或<
1.5)2%
(≥1.5或<
2)3%
(≥2)5%
返利计算公式为:
返利金额=协议期内提货到账金额X返利系数;
奖励计算时间以合同签订协议期为准。
下年度的营业目标和奖励在年初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
备注:
奖励由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的返利手续后予以发放,乙方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票据抵扣货款。
第六条:
订货及交货
6.1在本协议期内,订货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订的订单格式(详见附件D:
标准订单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发电子邮件或传真至甲方。
除非甲乙双方均同意更改,否则乙方发出的订单一经甲方确认接受,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单方面更改订单内容。
6.2本协议产品的交货方式为乙方到甲方仓库提货,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
第七条:
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
7.1产品保修条款见附件E,除附件E所述之外,甲方不就产品质量或产品适用于任何特定目
的提供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2除非甲方明确同意,与甲方提供产品相关的疏忽、失误或遗漏所产生的所有其他责任,或者经销商再销售产品所产生的上述责任,或者用户使用产品所产生的上述责任,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
特别地,甲方将不承担任何潜在或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7.3如遇产品保修索赔,经销商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序列号以及顾客所签署的委托索赔报告。
7.4乙方必须负责沈阳市、鞍山市、盘锦市、抚顺市、营口市、本溪市、辽阳市、丹东市、锦州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区域的售后服务,因甲方产品质量引起的售后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具体见售后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8.1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经销商必须将甲方公司所有的技术、价格政策、市场以及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向任何第三人或第三方泄露或传播,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取得甲方公司事先同意,也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及本协议终止后5年。
第九条:
期限终止及保证金返还
9.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甲方未收到乙方的首批货款及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
该初始期限届满之时或之后,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9.2本协议有效期内经销商每年按合同约定完成营业目标,除非一方在本协议期满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本协议届满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余者类推。
有效期自动顺延时,暂不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顺延。
9.3如果发生如下情况之一,任何一方均有权利随时终止协议,该等终止将不影响尚存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1)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且未能在得到关于该项违约的通知后30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2)如果依据有关破产或清算的法律法规一方被提起重整或重购其业务的申请,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资产被指定的接管人接管、或者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或试图转让资产,或者在正常情况下而无法履行到期应当履行的义务。
9.4如果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该等终止将不影响尚存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年度营业目标;
2)乙方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本协议项下的区域授权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管理层或控制权发生变化,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并实质性地损害到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期待的利益,乙方有义务将该种可能的变化通知甲方;
4)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款;
9.5本协议一经终止,乙方直接从甲方购买产品的一切权利立即终止,双方应在90天内结清所有往来,且乙方即应将其所持有的有关甲方的保密材料,属于甲方的设备及未曾使用的其他销售资
料退还给甲方。
但乙方为履行其对于其客户服务义务的,可以在双方都同意的期限内保留必要的该等资料。
9.6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
1)该保证金为甲乙双方为保证市场秩序及价格稳定,保证区域内货物正常销售及流动之信誉保证,在保证金收取后,如乙方违反市场规定或区域保护规定,按照处罚金额一次性扣除;
2)该保证金甲方无需乙方授权,可直接扣除,并乙方接甲方书面通知扣除保证金日期三日内,补齐应交保证金金额;
3)由甲方原因而使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终止的,甲方将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返还乙方;
4)保证金退还时均不计利息;
5)乙方下一年度不想与甲方合作,甲方将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返还乙方;
第十条:
往来文书约定
10.1所有宣传资料及往来文书均以中文为准。
10.2该协议书内列出的邮箱地址均为能代表各方的有效合法邮箱地址,从该邮箱地址向对方上述邮箱地址发出的信件内容及附件均为合法有效的文件,对邮件发出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邮件接收方如未对该邮件作出正式确认回复或其它方式确认,视为该邮件对收件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变更邮箱地址,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0.3本协议下所有的文书通知应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各方。
一方可以事先以书面通知他方以变更送达地址。
本协议所要求的文书通知等经快递服务机构或者相当于提供快递服务的机构送至并由收件人签收后才能视为送达。
如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则需经过收件人确认后才能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11.1无论本协议以何种原因终止,第七、八和九条都将继续有效;
11.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移;
11.3乙方为独立的合同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公司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除非甲方开具给乙方法人委托书,其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认为本协议在各方之间创立了一种代理关系。
11.4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该等法律进行解释。
11.5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1.6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址:
代表:
开户行:
篇二:
经销合作协议
.
协议书编号:
产品经销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业务代表:
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产品(合作)协议
供货单位:
****有限公司经销单位:
(简称甲方)(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愿意发展其制造的“”牌商用电磁炉产品(以下称“合同产品”)的销售业务;
2、乙方已接受甲方授权为本合同规定区域的经销商,经销“”牌商用电磁炉产品(以下称“合同产品”)。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更好的维护明确双方权益,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范围内进行销售甲方提供的商用电磁炉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名称、目的及协议期限
1.1协议名称:
商用电磁炉产品经销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1.2协议的目的:
甲方授权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甲方所提供的系列产品销售、服务和市场推广的
权利,同时,乙方必须维护该项产品市场品牌形象和推广义务,通过经销甲方所提供的相关产品,享有甲方授权区域的市场拓展经销权,建立双方共赢的合作关系;
1.3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_年__月__日期满为止(有效期为壹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第二条授权经销产品和区域范围
2.1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区域经销“
2.2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区域为:
乙方购买合同产品只能在规定区域进行分销或零售活
动,否则,第一次发现扣除所发生的100%业绩作赔偿;
第二次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按本合同及其约定享有的年终奖励及优惠政策待遇,严重的将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
第三条经销授权条件
3.1乙方经销资格确认
3.1.1甲方严格按招商政策的条件及内容,进行乙方销售资格审查,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经确定乙
方为经销(合作)商后,签订本协议,享有规定区域的经销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1.2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预付货款金额人民币:
享有甲方指
定区域经销权资格;
3.1.3乙方必须在月前向甲方支付首期预付货款万元(汇款到甲方指定账
号为准)。
3.2乙方销售额约定
3.2.1自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第三个月内必须完成任务额为万元,半年内必须完成销
售万元以上,后续月销售额平均要达到万元,年度销售任务总额达到万元。
3.2.2乙方按甲方约定年度销售任务总额万元,完成任务总额:
100%(按实际订货到账款为准),
甲方年终给予乙方返点奖励2%;
3.2.4以上各月销售额相加等于全年销售任务总额。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力
4.1.1甲方有进行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权利;
4.1.2甲方有应对市场运作对产品价格进行相关制定和调整的权利,但必须在价格调整前以书面形式
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1.3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按进度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如果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没有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并在合同区域内另选定经销商;
4.1.4甲方有维护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品牌运作等权利;
4.1.5甲方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权力;
4.1.6在合同有效执行下,甲方与乙方签订经销授权协议区域范围内不得发展其它经销商;
4.1.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用户安装档案,并录入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系统;
4.1.8甲方有权指定经销区域合同产品的销售价格,乙方必须执行;
4.1.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4.1.10根据市场需要,甲方有权修订各项营销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
4.2甲方义务
4.2.1甲方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发展的义务;
4.2.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证书;
4.2.3在签署本协议后,甲方有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义务;
4.2.4甲方对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机械故障,有其对产品进行保修、维修、换货的义务;
4.2.5甲方有对产品缺陷,产品隐患、市场政策的调整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的义务;
4.2.6甲方有对乙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回复的义务;
4.2.7甲方有对乙方的客户意向等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4.2.8甲方有免费培训乙方
4.2.9甲方有义务在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商务洽谈、投标、售后服务等方面对乙方予以支持,甲方
向乙方提供支持的范围以本合同附件约定为准,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向乙方提供上述支持而对乙方的经营及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4.2.10甲方驻经销区域的营销人员有义务强化市场管理,保护乙方的合理利益;
4.2.11指定区域内的合同产品经销商发生市场冲突时,甲方驻区域内的营销员有义务进行协调,并
做出公正裁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乙方有经甲方授权销售区域内进行电磁炉产品独家经销的权利,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经销商之间不得串货、禁止跨区域销售,否则按第二条款处理;
5.1.2乙方有获得甲方在技术方面支持和服务的权利;
5.1.3因甲方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乙方有要求甲方换货的权利;
5.1.4乙方有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宣传、商务、维修等)做出评价及投诉的权利。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有进行规范化市场销售,自主维护市场秩序,不进行恶意价格竞争或低价倾销的义务;
5.2.2乙方有维护甲方产品的声誉和利益的义务;
5.2.3乙方有投入足够的人力、资金、市场拓展、办公条件来确保年度采购销售任务完成的义务;
乙
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当地良好的社会关系,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良好的经营能力;
5.2.4乙方有维护甲方产品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义务,在授权经销区域对假冒产品进行打击;
5.2.5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为终端用户提供优质产品,技术方面的咨询和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如乙方在授权经销区域售后服务,市场维护未达标并有投诉现象,严重造成甲方声誉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或取消乙方经销商权资格,并有权继续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2.6乙方按照甲方协议约定按时完成月度、季度、年度销售任务额,提供市场销售拓展计划,同时完成所辖范围内二级经销渠道商的开发;
5.2.7乙方有需要自行投放广告,印刷制作宣传品,必须经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5.2.8乙方有配合甲方在乙方销售区域的各种市场推广活动的义务;
5.2.9乙方在经销区域按公司统一标准要求建立形象店,专门用于展示“新纽威”牌商用电磁炉产品;
5.2.10乙方必须在形象店内按甲方要求购买一定数量样机以做展示之用;
5.2.11乙方有对甲方技术专利、商业信息等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5.2.12为深度开发销售渠道,乙方应配置专业人员对销售渠道进行开发、服务和技术指导、培训;
5.2.13乙方有义务每月30日统计月度销售业绩与甲方核对,作为销售任务考核。
第六条产品定购和价格、结算方式
6.1甲方根据乙方的定购单向乙方提供(不含税)供货价:
“***”牌
折;
;
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6.2乙方经销区域市场销售价格:
合同产品的销售实行全国统一指导价格,乙方向经销区域市场销售
合同产品时,产品价格统一按甲方指导价格执行,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合同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6.3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产品定购单格式规范填写定货,产品定购单必须有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乙方公章确认有生效(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4甲、乙双方按照每单结算方式进行产品货款结算,所有定货只有在其预付定金、全部货款到达甲方
后方可发货;
6.5对于标准产品每一宗订货的交货期限届时由双方以产品定购单通过传真确认为准,最迟不得超过货
款到账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
6.6对于非标准订做产品订货交货期限届时由双方以采购订单传真方式请求确认时间为准,非标定单一
经确认,数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或者退换,因乙方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须以最新报价为准;
6.7如乙方提前支付产品采购货款,甲方将届时为乙方建立独立财务账目,并按时与乙方财务本月发生
货款业务往来进行财务核对。
第七条:
服务、支持政策及质量保证
7.1甲方对乙方提供标准化的服务。
7.2乙方必须每月底将所售出的产品建立完整客户服务档案,及时提交给甲方,以便做好售后服务。
7.3甲方根据市场实际需要提供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宣传品推广支持。
宣传推广的形式可采用广告、营
销会议,展览会等方式。
7.4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除自然灾害损失外),乙方自提货日起出现质量问
题,1个月内包换,24个月保修(微晶玻璃、外壳、锅、桶等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因防水不当引起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来自:
:
经销商合同到期但在继续合作),对不按说明书使用操作引起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7.5在产品保修期内,甲方对符合保修条件产品提供免费维修(以7.4所例为准)。
超过保修期后,将
对故障产品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收取零部件费用和维修费用。
7.6乙方客户乙方自行维护,如出现重大问题,乙方处理不了,则由甲方派人维护。
7.7如实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需返厂维修的,保修期内,运费由甲方支付,保修期外非质量问题引起
的往来运输费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甲方注册商标的使用
乙方必须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注册商标及合同产品的名称或其简称,并必须标明自己为甲方指定区域内合同产品的经销商,除此之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使用“**”注册商标。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补救
9.1违约: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所列任何条款,则视为违约。
如违约方违约后,对方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向违约方提出改正要求。
违约方在10日纠正违约行为,则不视为违约。
如因违约方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对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9.2乙方获得经销权后,不得仿冒及向其它第三方仿冒甲方产品,或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如违反乙方
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9.3甲方、乙方双方发生违约事项,或争议双方应共同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9.4经双方协商对违约事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乙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点向所在地方法院提出
申诉。
第十条:
协议续订、终止、解除;
10.1本协议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签申请,经双方协商,原则在乙方完成年度采购任务的情况下,
续签协议,并且,乙方拥有签署下一年度经销协议的优先权,如协商未果合同到期终止;
10.2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协商单方解除合作协议,协议到期终止或中途解除,乙方应于协议期限届满
或解除之日起3日内将展厅样机退还甲方,在双方结清其他款项后,样机货款将在协议到期后退回;
10.3其他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出现时,合同他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
11.1因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爆炸、战争
等)不可避免及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则不视为违约。
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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