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牵制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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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财务处内部牵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帐分离、帐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条财务公章由会计科科长保管,校长私章、财务处处长私章和出纳员私章由出纳员保管。
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四条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五条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会计科和结算部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六条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
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将支票交给出纳员办理。
支票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科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钉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
第八条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输机)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
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账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
第九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
第十条出纳员无权编制或更改记账凭证,无权勾对银行帐,无权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第十一条会计科和结算部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帐的勾对并编制"
,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节表交科长审阅;
对于未达帐项必须及时到银行查询并向科长报告。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会计科可与结算部联合办理现金送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存单由科长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
到期前应向处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十四条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账款是否一致、对帐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当日凭证当日复核,科长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账凭证;
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账(输机)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
复核后的凭证方可登记机内账簿。
输机人员和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XX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十七条会计科和结算部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
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会计科和结算部的柜台内。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财经大学财会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
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
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在财务处。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会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有效进行,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欺诈、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原则是,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保管、结算及登记、交接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由两人(部门)或两人(部门)以上分工办理,起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作用;
各公司管钱、管物部门确定岗位分工、职责范围时,必须遵守此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根据《现金管理制度》要求和日常需要,编制年度、季度、月、日资金收支计划,资金部门审核同意,报总会计师批准,交出纳员办理。
第六条财务会计必须对收入、支出凭证稽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财务政策、预算及合同协议规定,有无弄虚作假和重复报销等问题;
二、审核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有无伪造、涂改、大头小尾、上下联数额不符等情况;
三、审核凭证内容是否完整,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是否登记齐全,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审核凭证手续是否完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及公司领导是否签字,财产物资是否有验收入库手续,款项收付凭证是否加盖“收讫”或“付讫”及出纳员印章;
特特殊项目支出,是否有总会计师及总经理签字;
重大项目支出,是否有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财务会计、出纳员有权拒办业务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填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八条出纳员依据财务会计审核后的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非全额报销凭证,财务会计要以大写人民币注明实报金额数。
第九条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销售价格低于公司定价的销售行为或有疑点的销售行为,财务部门拒绝开票与收款,及时报告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除财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出纳员不得兼管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稽核员要对“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内部财务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及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挪用公款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管,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四条工资核算,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工资表,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发放。
第十五条财务设专人保管空白票据、自制有价证券,按规定发放,程序如下:
领用人填写“空白票据领用申请单”,部门经理同意,财务负责人批准,票据管理员依据批准后的申请单发放,并登记“台账”。
表一:
空白票据领用申请单
单位名称:
年月日
领用部门领用人
票据种类领用数量
领用理由
部门经理:
财务负责人:
表二:
空白票据领用台帐
日期领用部门种类用途数量票据号码经办人备注
第三章材料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根据物资采购部门的年、季、月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业务的资金控制。
第十七条各类物资必须按计划用量“比价”采购;
采购员填写入库单,质量经品质保证部门检验,数量经仓库人员验收入库后,才能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参见请款报销制度)。
第十八条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使用实行“三分开原则”,杜绝相互兼职、一人担当的现象;
保管与账簿记载应由不同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各类物资必须设置两套以上的账簿进行管理,物资部门保管员与财务部门材料核算员按日记载材料物资发生数量、金额,每周核对一次。
第二十条公司制定产品、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销售最低限价,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定价。
第二十一条各种物资销售发票或收据,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财务收讫章、出纳员章后,方为有效;
物管部门凭印鉴齐全的票据或签字齐全的“出库单”发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及物资的转让、报废及变价处理,必须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研究,重要物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价格,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一般物资经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三条“领料单”必须有领用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物管部门的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查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划清前、后期责任,保证会计工作衔接有序,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二十六条离岗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已经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填制完毕。
二、账目登记完毕,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三、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四、会计主管人员应详细说明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等情况,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五、移交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包括: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交接内容要详细写明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数量及额度。
第二十七条接管人员对照移交清册逐项清点查收,并注意: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清点。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及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财务章与实物必须完整,没有损坏。
五、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原账簿,不得自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督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一般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本部门一份,档案管理部门一份。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必须按交接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部门主管会计监督交接。
二、管会计交接,由所在部门经理监督交接。
三、门经理交接,由集团财务经理监督交接。
四、集团财务经理交接,由集团总会计师或总经理监督交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如与国家会计制度相违背,以国家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补充规定,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前颁发的相应制度与办法同时废止。
会计内部牵制就是把会计工作中不相容的职务分开。
所谓不相容的职务就是指如果放在一起由同一个人来执行就可能发生错误或舞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务。
会计内部牵制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求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特别是对现金、财产物资的控制和会计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指出: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完善会计内部牵制工作呢?
笔者就此谈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必要性
1、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为包括所有者在内各方面提供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会计质量高低是评价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
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这些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无不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
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的会计资料则依赖于健全高效的会计控制活动,即职责分工:
授权与批准、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对资产和记录的实物控制、独立检查。
这些控制活动是会计内部牵制的具体化。
2、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使会计工作中的各项环节,相互衔接,一环扣一环,以合法、合理的经济业务凭证作为会计凭证的支持基础,通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过入账清,达到账账、账表、账实、账证相符,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3、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各种财产物资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如不实行职责分工,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往往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资被盗窃或滥用,使企业蒙受严重损失。
因此,企业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牵制制度,来防止或减少贪污盗窃等不法行为,制止损失浪费,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二、会计机构内牵制制度的形式
1、物理牵制。
如金库的钥匙要两人分管,印章有两人保管;
支票和印章分管等。
2、机械牵制。
如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只有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计算机才能正常地运行。
5、体制牵制。
把一项职务分割成若干部分分派不同人员去做,以预防舞弊或错误的发生,一旦出现问题也容易发现纠正。
如现金收入业务,由出纳收款,记账员登记;
采购材料业务,由采购员办理采购手续,仓库保管验收,出纳付款,记账员登记等。
4、账簿牵制。
总账与明细账、日记账之间由不同人员登记并定期进行核对。
三、如何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
1、一般会计事务的内部牵制制度。
货币现金,存货的采购与销售、收款与付款是企业钱与物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发生错误与舞弊的管理环节。
因此,对货币资金、存货的采购与付款、销货与收款的日常管理应格外审慎。
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并且收支要有核准、审批、授权手续。
现金定期盘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金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
收款收据、销售发票、订购单、验收单、发料单、付款凭证、发运单等均需连续编号;
建立出纳、记账、审批、稽核、采购、验收、保管、销售、赊销岗位责任制;
货币资金与专用印章不得一人兼管、经办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一人兼管、赊销与销售折扣、折让和注销坏账不得一人兼管等;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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