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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险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5
(一)是社会人口发展的需要………………………………………………...5
(二)是消费观念的进步……………………………………………………….5
(三)是银行缓解经营压力的需要……………………………………………6
(四)是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6.
三.目前我国主要的银行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一)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6
(二)现阶段我国通货膨胀的成因……………………………………………7
(三)通货膨胀对我国国内外经济稳定的影响………………………………7
(四)对于现阶段的通货膨胀我国的相应政策……………………………...7
四.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过程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8
五、发展与完善我国银行保险的一些设想………………………………….8
六、加快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的建议………………………………………..9
(一)构建适合我国的银行保险业模式…………………………………….10
(二)建立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11
(三)加强监管和自律,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重视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性………………………….11
七、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近两年来,随着消费者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许多新的技术不断涌现出来,使得银行业、保险业等一些金融服务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而这些行业也通过互相的合作来互相补充,从而获得竞争的优势。
由此可见,全面加强对保险业和银行业的认识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银行保险业的现状
(一)我国银行保险业的现状概述。
我国的银行保险业通过十多年的发展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发展成效。
根据2009年全年以及2010年一季度的数据计算发现,个险渠道的销售占比已经从39.23%下降到了31.70%,而银保合作的销售占比则从40.75%提高了到了45.57%。
但同时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当中存在许多明显的制约银行保险业向更高效的深层次合作发展的因素,如合作方式、产品和行业环境方面上的问题是主要因素,这些制约因素对我国的银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乃至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综合竞争力有极大的影响。
(二)目前我国主要的银行保险产品类型。
1.分红险。
分红险,即投资分红类寿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使保户在获得保障的同时保证本金的安全,并享受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收益,是抵御资本市场动荡的主力险种。
2.万能险。
万能险,全称是万能型储蓄类寿险产品。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也就是说,除了支付某一个最低金额的第一期保险费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险费,并且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死亡给付金额,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就可以了。
而且,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保证了最低的收益率。
万能保险是在一定保底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专家理财的收益,理财账户的灵活性足以满足中低风险偏好客户的长期理财需求。
3.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其正式名字是“变额寿险”。
顾名思义,投连险最大的特点就是身故保险金和现金价值是可变的。
投连险是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
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附加险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
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投连险与金融市场紧密挂钩,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基金市场,就相当于目前市场上基金产品的再组合,专业人士的操作又降低了个人投资者操作基金的风险。
(三)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
1.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
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
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
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
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
2.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
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
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
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
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
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
3.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
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
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
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
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
4.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
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
(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
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
(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
二、银行保险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
(一)是社会人口发展的需要。
欧洲发达国家的银行业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银行保险,这和当时的欧洲面临日益严重老龄化的社会环境和急剧恶化的竞争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在最近几十年中,一些西方工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人口增长率大幅下降,伴随生存年龄的不断增加,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曾经在1992年作过预测,到2030年的时候,欧盟国家的DR指数(退休人员数量/在职人员数量)将从当时的21%上升到37%.而我国目前也正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在2000年的DR指数为0.11,也就是说一个劳动人口要供养0.11个老龄人,到2020年将上升为0.l9,比2000年上升72.7%,2050年将上升到0.35,是2000年的4.1倍。
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对更高生活水平期望,给原先建立起来的公共养老金体系产生了极大的压力。
为了缓解压力,西方国家采取各种方式和措施,支持和鼓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刺激了人们对于补充
养老金需求的增加。
(二)是消费观念的进步。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的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
经济实力雄厚、意识先进的金融消费者,对中长期、高收益投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其倾向于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除了要求有稳定的收益外,更加注意投资品种的保险保障功能,老百姓越来越愿意选择保险作为投资渠道之一,保障类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受到普遍欢迎,同时,一体化银行保险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再者,消费者运动日益高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加强,消费者不仅希望得到高质量、高性价、高效率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希望消费权益得到保护,要求更多地了解消费过程、掌握更详细的产品或服务内容等,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银行保险迎合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通过银行保险,不仅简化了保险的操作过程,也使保险的内容更加简明易懂,
更加容易理解,使消费更加愿意接受保险。
(三)是银行缓解经营压力的需要。
一方面,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快推进,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使银行面临着外部竞争和内部发展的双重压力。
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存贷利差空间在逐步缩小,银行的存贷收益十分有限,而受央行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因素影响,各家银行的资金过剩压力又进一步加大,更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难度和盈利压力。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和投资环境的变化,企业有效益的投资项目屈指可数,对于银行来说,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而且残酷。
银行保险有助于实现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对同一资源即银行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的多次利用。
银行有广泛的客户基础,通过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银行不仅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花费巨资建立起来的分支网络,获得更多
的边际收益,还可以更好地利用已有的客户资源、留住并争取新的客户,提高经营收益。
(四)是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统计信息表明,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9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险公司35家、寿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
2005年共有70多家公司向保监会递交了筹备申请,但只有22家获准开张,2006年、2007年还会不断有新的保险公司开业,市场经营主体的扩张趋势还会继续。
由于市场经营主体的快速扩张,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格局,改变了传统的发展方式,使市场空间显得越来越拥挤,发展压力越来越沉重。
对于国内保险行业来说,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十分明显,条款内容和服务项目的相互抄袭现象也十分严重,这些问题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因此,发掘新的市场领域,拓展新的销售渠道,改进旧的销售方式,是巩固和提高市场份额的最佳途径。
相对于传统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银行保险的展业难度、成本较小,而且市场潜力大,有利
于保持或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
(一)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上的合作大部还是停留在分销协议模式上,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代理销售协议,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的便利性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这种合作模式仅限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而不应该是长久之计。
尤其是我国银行保险业时刻准备着从分销协议阶段向战略联盟阶段的过渡的发展目标。
因此,银行和保险之间有必要建立一种相对紧密,有着长期利益交叉点的合作机制。
(二)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中的文化冲突
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形态的文化要素,而这种差异性总会引发或多或少的矛盾。
据了解,银行与保险文化的冲突可能主要来自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两个不同组织有着不同的组织文化积淀;
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营销策略。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营销方式、客户服务、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方面的不同可能会增加更深层次合作的难度,不利于银行保险业的发展。
(三)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
目前在银行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多达上百种,但同质化相当严重,基本上停留在财产保险、抵押贷款保险、投资分红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并且主要集中于投资理财类。
从险种到保险金额、分红方式都缺乏一种创新。
因此,在银行保险市场上容易出现过多的替代险种。
从另一方面说,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知识产权则很难得到保护与尊重,不利于保险公司下一步的产品创新设计。
因此,如果相关金融部门监管不力极易出现恶性竞争,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缺乏专业化的银行保险产品销售队伍
首先,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银行为其宣传的力度有限,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银保产品的认识。
其次,银行内部缺乏专业的银保产品人才。
现代化的银行保险产品销售要求更为专业化的人员参与,而对于银行内部普通的员工来说这项工作其已经不能很好的胜任了。
最后,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不仅仅只是为了谋取销售提成,更多的是你要为其产品和服务负责,有一种更为专业的销售精神。
(五).相关银行保险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的监管制度跟不上银行保险业的发展,部分地区一度出现了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
一方面,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作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并逐步建立起明确的规章制度。
另一方面,对于银行保险业的两大主体而言,监管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银行保险市场规则和程序化的章程,满足银行保险业的发展。
(六)产品类型单一。
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些便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但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结构单一,主要产品一般为期限较短的趸缴型分红产品。
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就是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简易型的意外险产品和低保障、侧重储蓄和投资的寿险产品,其中趸缴的分红保险是占据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
在业务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保险公司为争夺阵地支付高额的手续费,使得分红压力剧增,容易引发信用危机。
(七)合作层次低,观念滞后。
无论是国内保险公司还是银行,对于银行保险的经营观念比较滞后,还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银行保险的概念,对经营银行保险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
从银行的角度讲,银行还是把银行保险业务作为其一项副业来发展,缺少具体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在工作中比较被动。
而且相比之下,其发展保险业务的难度要高于其发展其他收益较好的中间业务。
因此更难让银行认识到保险业务会给银行来长期的收益,从而影响到其发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还没有树立明确的银行保险长期发展目标,这是由于目前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公司整体发展规模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发展业务更看中短期的收益,即希望能够在短期内,__在较少的投入下通过银行或邮政的网络销售出尽可能多的产品。
(八)恶性竞争严重,经营成本攀升。
在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代理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各寿险公司发展银行代理业务的重要手段。
目前银保产品通常以分红险等投资型险种为主。
为了使产品在收益率上更具竞争力,保险销售人员往往过多地强调分红的预期,打着“高收益、高保障”的旗帜误导消费者。
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有限,保险知识缺乏是产生误导隐患的重要原因。
部分银行代理销售人员自己都没有弄清楚银保产品的特征以及银行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混淆概念,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银行产品。
目前,银行保险所签订的多是短期代理协议,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手续费就是银保市场合作主体双方谈判、博弈的结果。
银保业务手续费是银行提供代理服务的价格,是保险公司入驻银行的高门槛,在加上各种形式的补充协议和小账更是难以杜绝,使得银保产品的经营成本不断提高。
四.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过程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程度有限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上的合作大部还是停留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代理销售协议,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的便利性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分销协议模式上。
这种分销式的合作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因此不能保证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需求。
从而容易引发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关系的破裂,不利于企业间合作的长期化。
(二)银保产品创新滞后
由于在银保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有与投保人有着直接的联系,其对产品销售的操控性受到限制。
这就要求由银行代售的相关保险产品应当尽可能的形式简单、操作方便并尽可能与银行传统业务相关联以便适用于银行柜台销售。
这种改变一方面是有利于投保客户能够快速理解银保产品,但同时也会对其产品的构成、设计造成约束。
影响产品的创新,容易形成单一化的银保产品。
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广度和深度。
(三)交易技术水平不高
由于目前银行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原则上对于客户购买或是售后服务都有着比较好的操作性。
但现实中,因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商业机密等其他原因的考虑,公司之间网络连接适度发展赶不上公司之间面上的接洽合作,阻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
另外,多数保险公司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银行代理保险售后服务系统,并不能做到对售后产品进行及时的追踪,收集有效的统计数据,提升服务品质。
所以,因为交易技术水平还有待完善造成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遭遇了重多技术上的瓶颈,银行和保险公司有必要在交易技术上不断合作,消除因交易技术水平不高对银保产品销售的不利影响。
(四)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形式化较严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成型,并得到国际的确认。
银行保险业务市场的主体也在这种趋势下不断增加,截止到2010年,保险集团公司机构数也从2004年的4个增加到8个。
传统意义上的一对一式代理关系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
保险业务市场上的激励竞争促使着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抢占市场,更有甚者不惜违背“成本——收益”的企业盈利原则来寻找银保产品代理人。
这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更多的只是形式化,目的只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柜台平台获取更大的保险产品市场份额。
五、发展与完善我国银行保险的一些设想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规范是发展的保障。
我国银行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在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基础之上,各经营主体要树立强烈的自律意识,扫好自家门前雪,自觉规范经营;
监管部门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平稳推进,从根本上认真解决好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不能急于求成,贪图眼前利益,也不能裹足不前,错失发展良机,要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确保银行保险市场的稳定。
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应该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更突出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强化银行保险之间的长期合作与战略发展意识,积极探索和创新开放形势下我国银
行保险的发展模式。
(一)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管。
我国金融业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银行与保险在加速融合,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一进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不合时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目前有关银行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保监会正会同银监会出台《银行保险管理办法》。
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听取保险工作汇报,原则通过“国十条”,6月15日,“国十条”正式发布。
“国十条”的出台,顺应了国际金融业的综合性、专业化趋势,有重点、分阶段让保险业进入银行、创投等相关投资领域,这些政策,将形成中国金融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优势。
“国十条”在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产品研发、资金运用等方面都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新险种的出现,亦在考验保监会的监管能力。
从而在制度上对银保业务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以规范。
从行业监管体制看,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监管机制己初步建立。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机动车车辆险管理的通知》等。
2003年1月1日保险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在监管方面,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保监会成立后,在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查处保险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了保险业的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从长远的角度,正确对待银行保险业务的规范、稳定发展问题,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树立以优势服务和优质产品取胜的现代竞争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监管部门除了加强正面引导外,应该加大对银行保险市场不良竞争行为的
处罚力度,严厉处罚一些明知故犯的经营单位,遏制手续费居高不下的势头。
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相对滞后,在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无论是《银行法》、《证券法》,还是《保险法》,可以说对金融控股公司都有一定约束力,但又都不能从根本上进行全面监管。
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尽快制订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律,同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为银行保险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层次,加强合作深度,推动银行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条件。
(二)积极合理调整结构,提高新单期缴的比重。
由于期缴型产品是相对长期的保障型产品,不仅可以发挥风险保障功能,而且可以和业务的持续稳定结合起来,加上银行保险是一个特殊的业务拓展渠道,客户也很特殊,因此在推动银保产品结构转型时,应着力开发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产品,同时缴费方式由趸缴变期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寿险业在风险保障、长期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
2006年以来寿险业之所以能够出现高速增长的势头,除了宏观经济向好以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前两年寿险业结构调整所产
生的续期保费。
中国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在4月2日的银行保险论坛中指出,期缴型产品不仅可以稳定保险公司营销员队伍,对银行也是一样。
如果银行销售的是大量期缴产品,银保双方就会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从而可以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
同时,由于期缴型产品在不同时期的资产匹配不同,还有助于分散资金运用风险,从而规避投资波动。
(三)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发展。
要进一步引导和加强银行与保险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方长期利益的共赢。
银行保险合作应该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责、权、利,如银行专注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后台以及对银行销售能力提升的培训,并且在手续费之外,共享收益。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从2006年初开始就联手调查和整顿银行保险市场,并联合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措施,比如结合治理商业贿赂,整顿银行保险市场秩序;
推动银行保险产品结构转型,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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