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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第一监理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
组
长:
张保启
副
组
长:
张桂亮
陈彪
办公室主任:
秦兴旺
成
员:
于保红张志秦俊杰朱振乔利胜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相应成立质量管理领导组,制定符合工程实际、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
质量管理领导组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未征得第一监理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章
质量监控管理
第一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
第七条
**高速公路LJ1、LJ2、LJ3、LJ4合同段工程施工及监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现行的国家、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执行。
所有工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进行评定。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先导试点,样板引路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九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
各施工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
参加**高速公路LJ1、LJ2、LJ3、LJ4合同段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质量意识,从各个环节上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确保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第一监理部支持、鼓励参与本项目施工、检测的所有单位,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公路设计、施工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先进管理模式,以提高**高速公路东段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规范化、精细化施工,达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的,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实体工程质量隐患,促进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
第十三条
各项工程的实施在时间上做到紧密衔接,在空间上实现统筹安排,避免季节上气候的不利影响,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施工,保证人力、设备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工期短、质量好、消耗少、成本低的效果。
第十四条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全责,同时,第一监理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承包人须组建一支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整体素质好、遵章守纪的施工队伍。
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承包人必须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本项目的每道工序、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要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挂牌公示,公布厅重点办、省交通质监站、建设单位等质量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承包人在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实施前均要由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进行作业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意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技术交底要紧紧围绕和具体施工有关的操作者、机械设备、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艺、工法、施工环境、具体管理措施等进行,交底中要明确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作业标准和要求、什么时间完成等。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LJ1、LJ2、LJ3、LJ4合同段工程实行施工员登记制度。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监理工程师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将施工员造册登记表报第一监理部备案,对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的施工员发给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
施工员必须佩戴项目施工员证上岗。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应组成质量内控机构,建立内控质量标准和奖罚机制。
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要进行100%的检查,各项自检必须合格,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返工,直至达到本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的质量标准为止。
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承包人要指定专职质检人员,认真填写各种施工、自检、报检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字。
第二十一条
及时进行内业资料的归档整理,严禁代做资料、编造假资料,必须做到工程建设与资料整理同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业主。
现场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均应认真填写施工(工作)日志,并作为施工原始资料的一部分,记录内容内容应包括当日所做工作和当日工地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存在问题、监理指示及处理办法等工地的一切工程进展情况。
为杜绝内业资料中签字不全、乱签、代签、漏签等现象,随工程建设的进行,第一监理部将对内业资料定时不定时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开工前,各施工、监理单位须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自检员、施工员、试验员、资料员、驻地监理人员名单和各自负责的工程段落、工程项目,随本人签字上报第一监理部备案,以便检查资料时核对。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标准。
承包人在图纸下发后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施工图中有不完善部分或需要优化部分可以提出建议,按有关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在没有得到业主的批准前,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同时监理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暂停该部施工,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
监理和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按不少于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建设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相关内容进行检测和平行试验。
自检和抽检要有统一书面记录和相关责任人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的原材料、建设构配件、混凝土和设备等不得在本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任何签认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报验单等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和保存。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报验工程,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到场检查。
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所有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监理必须拍照或录像留存影像资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驻地监理人员应在工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旁站,检查承包商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到位,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已被批准,是否按规范和被批准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旁站。
第二十七条
驻地监理组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做出质量监理计划,列出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质量旁站监控点及要点指南。
依据工程监理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按照工序进行每个环节控制。
对每一项分项工程都要设置质量预控目标,制定质量预控计划,做到事先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单位要根据合同段内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最大限度地消灭突出的质量通病。
第二十九条
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制度。
路基土方、排水、防护、大中小桥涵洞、隧道等分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第一监理部下发的关于首件工程控制的要求进行先导试点。
大中桥开工前应完成试验桩柱、试验梁工程。
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应在开工前14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监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关键工序开工前承包人要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详细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或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质量预控。
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准的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控制见证点,并报第一监理部批准,凡是列为质量控制见证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过程进行旁站。
关键工序的细目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明确。
对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施工前由承包人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报第一监理部、业主审批,承包人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
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控制、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原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在场监督下取样,在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督下检测或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
工程质量考评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考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执行,按阶段进行考核评比、排名,具体奖励办法执行项目劳动竞赛方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根据工程进展阶段计划,综合业主日常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抽检情况,组织阶段考核评比。
第三十四条
质量处罚
1、不合格分项工程和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因返工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2、不合格的材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出场,按合同违约处罚违约金5万元/次。
3、未按设计和监理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处理,全部费用自行承担,并按合同违约处罚5~20万元/次。
4、其他处罚细则详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将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直至清除出场,并按履约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第三十七条
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a.质量问题:
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b.一般质量事故:
承包人必须在3d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c.重大质量事故:
承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监理部和业主并在2h内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业主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十条
监理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
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
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第四十一条
一般质量事故除自行补救,使其功能不受影响外,给予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以事故损失2-5倍的罚款。
坚决杜绝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为杜绝质量事故发生,鼓励社会各界和媒体进行质量监督,实行质量隐患举报制度;
承包人要在工地显要位置设立质量隐患举报牌,公布厅重点办、省质监站、业主有关单位举报电话。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第一监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速公路LJJL1合同段监理部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施工单位日常巡视违规情况处罚细则
条款
编号
处罚内容
处罚金额
承包人
处罚
J01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
10000元/天
警告
J02
项目副经理、总工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
5000元/天
J03
现场关键工序施工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不在岗
1000元/次
J04
现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
5000元/次
通报批评
J05
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
J06
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000元/次
J07
不按监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施工
J08
分项工程未按要求做好样板工程或试验路段
J09
对隐蔽工程的记录不及时或不真实
J10
施工现场混乱,标志标牌不明,未做到文明施工
J11
环保意识差,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或因此有重大影响
J12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上报而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矛盾
J13
对业主、总监办、驻地办下达的工作指令执行不力或不执行
J14
质检、试验、测量、验收、检测、计量等工程资料虚假
J15
施工日志记录不详或弄虚作假
J16
需上报的资料逾期不报或内业资料混乱
J17
欺骗业主、总监办、驻地办
J18
出现廉政建设问题
J19
试验检测频率不足
说明:
1、对承包人的处罚从每月的计量款中扣除。
2、对同一人员第二次被警告即予通报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即予清退;
对出现的重大问题除对承包人按上述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经业主、总监办、驻地办研究,还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约见法人代表等处罚,若约见法人代表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即予以清退出场。
3、对被清退的单位和个人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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