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以P2P网络信贷为例论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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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指在原有的金融业务的前提下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所延伸出来的一种较为新颖的金融业务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在很短的时间内迅猛发展,使金融产品更加多元化。
在互联网金融业持续发展过程中,其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被政府部门所重视,近年来对于互联网金融问题我国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
所以就目前而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一旦监管缺位则必然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只有加大监管的力度金融市场才能协调有秩的运作。
文章一开始便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基本的概述,简单概括了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揭示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弊端。
在剖析互联网金融的兴盛对我国监管层面的的影响时,以P2P网络信贷为切入点,按照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采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如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管模式需要转变等。
并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同时借鉴国外对于金融监管的经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更快的达到最优化,以便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合规的环境下规范运作。
1绪论
1.1研究背景
金融行业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的核心自成立以来就以监管严格所著称,但在近几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渗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对金融行业造成了严重冲击,传统金融业迅速由盛转衰,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
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业在此冲击下所转变出来的新兴产业。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作为当下的新浪潮,对现代社会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
其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依靠行业门槛低、服务人群广、产品多元化等优势,迅速渗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短短几年内蓬勃发展,现今已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允许进入的要求低、执法和监查的力度不够等,让互联网金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许多问题难以具体根治。
金融欺诈事件也不断涌现,使得广大参与者损失惨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对此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大执法力度。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谢平(2012)和邹传伟(2012)首次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定义,并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之前的金融业务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它主要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将对我国的金融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1]。
陈林(2013)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以及主要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并且从六个方面(宏观及微观层次)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分析国外对互联网金融所实施的监管措施,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监管提出建议[2]。
魏鹏(2014)提出我国只有遵循“分类监管、联合监管”原则,整个金融业才能更加合规化运作[3]。
徐庆炜(2014)和张晓锋(2014)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4]。
王俊(2017)和赵国锋(2017)指出在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已经逐渐盛行的情况下,在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应尽快适应监管,快速发展[5]。
AkindemowoEniola(2010)提出互联网金融昌盛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要拥有严苛的金融监管制度,并针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切实性意见。
同时提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类监管并且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6]。
Berger(2013)对互联网金融一词做出了归纳性的总结并进行了形象的解释说明,他表示其就是先前的金融业与网络信息技术互相融合的产物,是整个金融业的一种前所未有的产业[7]。
Ramsey、Labored(2014)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种单一的经营模式,而是一种混合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有极大的可能导致风险增加,所以政府监管过程中应当处理好政府监管、创新发展和行业自律三者之间的关系[8]。
相比于国内,国外在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因此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所以外国对互联网金融各个方面的探究更加完整和全面化。
固然我国近几年对于这一领域的探究也比较成熟,但是侧重点往往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对监管制度的影响以及政府的创新举措方面的研究较少并且没有进行完整性的研究成果。
1.3研究内容及意义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基本的论述,分析了其从没有到兴盛的整个过程,并且将P2P网络信贷作为例子,深入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及存在的不足,详细的列举了P2P网络信贷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全面阐述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当前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之上提出改进意见。
然后对国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刨析,以美国、英国为例。
借鉴英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吸取英美发展过程中的教训。
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英美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出建议,并号召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和完善各方面的制度。
虽然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多之又多,但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所以现将以P2P网络信贷为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以及存在的漏洞。
1.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为主,以比较分析法为辅的方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并且以P2P网络信贷为例子,结合P2P网络信贷的目前发展状况,通过具体的分析找出P2P网络信贷在监管层面所存在的缺失,再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和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弥补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更加完善的建议。
再者比较新兴的金融业务所存在的风险与原先的金融业务所存在的风险有哪些不同,更加突出前者所具有的风险隐患。
通过对英国和美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总括分析,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对金融的监管制度方面提供经验并加以借鉴。
2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述
2.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及特点
2.1.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互联网金融其英文简称为ITFIN,就是指先前的金融业务模式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具有多重功能的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业务模式[9]。
从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便如雨后春笋一般破土而出,以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为主的互联网金融蒸蒸日上,很好地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贷款成本过高等问题,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筹资渠道,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有线上支付,众筹、P2P网络信贷等各种表现模式,这些模式都是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业务的操作,其冲脱了传统金融业的约束,借助互联网以一种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资金清算、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等业务。
2.1.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服务群体广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业的约束较少,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产品的认购以及业务的办理。
由于互联网的资源共享功能使得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共享性,客户可以得到更多的共享资源,这使得其所服务的群体不断扩展。
(2)交易费用低
传统金融业由于交易双方很难获得对等的信息,导致在交易过程中花费的费用较高。
而互联网金融则可以完美的规避这一缺点,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资源共享功能直接进行撮合交易,无需中介参与,大力节省了交易成本。
(3)产品效益高
传统金融业所包含的存款、贷款业务利率都处于较低水平,而互联网金融下的产品其利率都比传统金融业的利率高,其丰厚的收益吸引着大部分的人群,且其产品更加多元化,购买起来更加简单快捷。
(4)经营风险大
由于我国整个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备,互联网金融允许进入的要求又很低,所以其在经营过程中需承担由于信用问题而造成的巨大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网络犯罪现象,所以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着网络化风险。
2.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史相较于英美等国家较短,大致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2005年之前)是互联网金融的初生阶段,在这一梯队主要是帮助银行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把银行的相关业务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办理,其主要的发展模式为电子银行,使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梯队(2005年—2012年)这一梯队是其发展的萌动阶段,在这个时期互联网主要作为金融业务的中间人,提供一个网络化的虚拟平台,双方当事人通过这个平台进行业务办理,这一阶段的主要发展模式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等,为资金融通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第三梯队(2012年—2020年)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高涨阶段,在这一梯队互联网与先前的金融业已经完全融合为一个整体,互联网金融已慢慢渗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
大量的投资者更是抓住了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这一漏洞纷纷前来投资,这就使得P2P网络信贷平台等在很短的时间内发展到了顶峰;
第三方支付也逐渐应用到人们的交易活动中,微信或支付宝支付随处可见,多种业务形式争相浮出水面。
表2.1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
业务形式
代表业务
第三方支付
支付宝、微信、快钱、财付通
P2P网络信贷
人人贷、拍拍贷、有利网
大数据金融
阿里金融、京东金融
众筹
大家投、积木网、天使汇
信息化金融机构
建行“善融商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
互联网金融门户
大童网、格上理财、91金融超市
2.3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1)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是指工作人员的人为操作错误或者操作系统故障等而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的损失程度较高,一旦发生此类风险必然会导致资金受损,甚至会影响业务的正常实施。
(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是指进行交易的两个人有一人由于种种事无法履行到期义务可能会给另一人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失。
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互联网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很难进行全面了解,所以很容易形成信用风险。
(3)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主要是借助于网络信息手段,而网络信息手段的应用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
它的技术风险是指由于网络信息手段的缺失以及互联网病毒和黑客的存在,使得互联网不能随时处于安全状态,甚至会导致信息被窃取,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受到影响。
(4)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是由于未来市面上的价格及社会背景等外界因素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风险,消费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来缓解此类风险。
3P2P网络信贷的产生及发展
3.1P2P网络信贷基本情况
3.1.1P2P网络信贷的含义
P2P网络信贷用英文说就是PeertoPeer,可以将其简单的理解为两个独立的个体之间的借贷,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服务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以及短期小额借贷者。
P2P网络信贷是借款人在专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寻找合适的贷款人,进行撮合成交,从而实现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贷款行为。
在二零零五年,ZoneofPossibleAgreement做为全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家第三方网络平台在London横空出世,它与线下运营所不同的经营模式吸引了很多人,这就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在各国涌现。
二零零七年,我国在上海创办了国内最早的一家第三方网络平台——拍拍贷,这也象征着P2P网络信贷以正规化的方式在我国问世。
3.1.2我国P2P网络信贷的成长过程
其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在2007年刚刚崭露头角的时候并没有很多人了解也没有被大家广泛的认可。
当时只有一些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投资创办了P2P网络信贷平台,至2011年底,经过五年的发展我国也仅有20几家P2P网络信贷平台。
从2012年开始越来越多有放贷经验的人开始接触这个金融业务模式,再加上在当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较松,这使得大量投资者涌向这个行业,导致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上升。
如图3.1和3.2所示,在2013年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增长到了600余家,整个年度更是实现了228.6亿元的成交额。
2014年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到1500多家,整个年度的成交额为897.1亿元。
但是由于与P2P网络信贷相关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各种平台的优劣程度参差不齐,这导致从2012年开始P2P网络信贷业便陷入了“跑路潮”,各平台老板唯利是图纷纷跑路,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
这使得P2P网络信贷运营平台的数量在2015年达到3400多家的顶峰后便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数据来源:
零壹数据
图3.1近九年正常运营平台与问题平台数量
图3.2近九年成交额走势
截至2019年底,P2P网络信贷平台达6000多家,但正常运营平台仅剩343家,相比于18年年底消失了700多家;
2019年整年的成交额更是如过山车般降至9649.11亿元,与同样发生急速下降的去年相比仍下跌了46.25%。
3.2P2P网络信贷对监管制度的影响
自2007年起P2P网络信贷便在我国迅速扩展开来,P2P网络信贷平台更是遍地都是,但是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其存在着一些弊端,如我国对于P2P网络信贷公司并没有严格的准入要求这就造成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再者由于政府政策等宏观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市场风险等。
这些五花八门的问题对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得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在2015年达到顶峰后就出现了断崖式的下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自2015年便开始对这一领域加强了监管,P2P网络信贷从最开始无人问津的监管状态逐步走向多部门管理的监管状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在2015年12月末公布的关于对提供网贷信息的中介机构加强管控的条例更是使得P2P网络信贷无人问津的监管状态彻底终结。
2016年3月在上海创立了“NIFA”并进行了挂牌仪式,这进一步说明国家开始对P2P网络信贷业进行正规管理[10]。
紧接着为了使P2P网络信贷业在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时候可以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依靠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我国便构建了“1+3”监管模式体系。
即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具体内容如表3.1所示:
表3.1“1+3”监管模式
与此同时全国各个地方对于P2P网络信贷监管也相继出台并推行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再次表明对于P2P网络信贷业国家已经形成了规范且系统化的监管模式,使得各种网络信贷平台更加健康合规运行。
在2019年九月二日各部门携手颁布了在今后要对互联网金融业的信用体系加大力度管理的文件,文件指出所有的P2P网贷平台必须全部相接到我国的征信系统[11]。
这项措施对交易双方的利益给予了极大的保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
但在当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和日新月异的大前提下,P2P网络信贷业的迅猛发展和现今的监管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对P2P网络信贷业的监管一刻都不能停。
政府应该从全方面多层次下手,结合当前的发展情况,及时对传统监管制度进行变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大力推进立法进程,以保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3.3我国P2P网络信贷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上文可知,近年来我国对P2P网络信贷业的监管下了很大的功夫,且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
但是不难看出从2015年发出的对第三方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加强管理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开始,对于P2P网络信贷业的监管主要是依据行政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上来看,规章是处于最低级的,它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从行权范围来看,部门规章仅仅是调整本部门范围内所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协同各监管机构一起监管。
(2)准入门槛低
虽然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信贷业从“无限制”转为“备案登记制”,但其准入门槛仍然过低,因为根据《网络信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规定,如果想要进行P2P网络信贷,只需要进行简单地操作,在取得可经营的证件后10天(节假日顺延)以内把所需的资料提交到企业注册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存档备查并登记即可,并且对登记时资本的总额没有任何限制,而且对于P2P网络信贷从业人员没有任何限制。
这种低门槛的准入制度使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只增不减,但其质量令人担忧,诸如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更是频频发生。
(3)信息披露不彻底
由于P2P网络信贷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活动,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使得信息更容易处于一种不透明状态。
投资人无法获得平台真实的财务指标、逾期数据等重要信息;
借款人只需提交所需要的的材料便能获得借款的资格,但对于他的真实身份、借款用途等难以考证。
虽然2017年在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指出中介机构应该向外界公开的内容,但由于该规定一方面缺乏一定的灵活性,难以具体实施;
另一方面该规定所要求的披露内容不全面,所以就目前而言P2P网络信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仍不充分。
大大加剧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4)征信体系不完善
虽然现今p2p网络信贷平台以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但是就目前而言央行的征信系统仍存在着各种问题,并且仅仅依靠征信系统也无法了解参与者是否有多项债务等问题,所以缺少一个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来为互联网金融业提供信用数据。
4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4.1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
4.1.1带来的挑战及革新
自20世纪末金融业就开始网络化并逐渐兴盛,为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在发展初期(1999-2013年)我国监管部门实行了“包容性监督管理”模式,就是将“金融包容”的思想灌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的死板性、金融监管工具的单一性以及监管措施的强制性等,使得监管制度更加灵活多变,营造出更加公平法治的监管环境。
在2013年这一全新的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伴随着人们的广泛接受,客户的数量也在逐步的增加,所涉及的领域也日渐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平台欺诈、跑路事件更是多发。
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我国监管部门在这一时期(2013-2015)监管部门要求“一行三会”在自己的管辖领域内分别制定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业监管;
通过发表的各种文件我国形成了对于金融业监督管理的基础性框架,也确定了“原则性监督管理”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创新,但仍存在一些漏洞。
在大家意料之外的是“原则性监督管理”模式对互联网金融所引起的问题并没有起到根本性的根除作用,在2015年平台跑路、非法融资、诈骗等不法行为更是大规模爆发,这一现状引得金融监管当局高度重视。
2016年我国更是在第一时间加快了对互联网金融业整治的步伐,同年各部门通过线上开会一致同意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进行一整年的整顿治理工作,随后为了使这一决定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了具体的文件,紧接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陆续对所管理的业务领域制定了相关的执行方案并进行了专门的整治活动[11]。
在这一时期(2016-2017年)逐渐形成了一种“运动式监管”的模式,这也是整个金融监管史上最为严厉的一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内的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大量不合规平台被依法处决。
互联网金融业平台混乱的问题得到了基本性的解决,促进了整个金融界的持续健康发展。
4.1.2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现今金融行业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也叫多头或多元监管模式,即对不同的经营组织及其经营范畴分开进行管理的模式,监督管理的使命一般由数个进行监管的部门一起担负,最高的监管职权主要由中央政府掌握。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式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似乎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很难对金融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因此在2013年国内针对当前的发展情况对监督管理的模式做了变动,针对多种业务类型混合的各种业务形态和新生的金融产物,我国确立了以央行为首的金融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它最首要的任务是协助并调节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但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自2018年3月开始实行以国务院金融委、央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和地方部门监管为主的新型监管模式,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
金融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使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责,使金融业更加安全稳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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