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期末考试重点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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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
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强制性内容:
各地块的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
图纸比例为:
1/1000—1/2000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坚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2)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
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图纸比例为1/500—l/2000。
控制指标体系的确定通常是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确定为核心
(三)、城市用地适用性评定
1、用地评定的要求
城市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适用性评定.是对土地的自然环境,按照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需要,进行土地使用的功能和工程的适宜程度,以及城市建设的经济性与可行性的评估。
其作用是为城市用地选择和用地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2.用地评定的分类
按照部颁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须对城市用地作出适宜性区划,—般将之分成三类:
一类用地:
是指用地的工程地质等自然环境条件比较优越,能适应各项城市设施的建设需要,一般不需或只需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
二类用地:
是指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
它对城市设施或工程项目的分布有一定的限制。
三类用地:
是指不适于修建的用地。
现代工程技术几无绝对难以修建的用地,所谓不适于修建的用地是指用地条件极差,必须付以特殊工程技术措施后才能用作建设的用地,这取决于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水平。
-我国城市规模的分类
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
大城市50万人—100万人
中等城市20万人—50万人
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镇2000人以上
国际统计学会建议,2000人以上的居民点算作城市居民区
2、城市总体布局形态的不同类型
城市总体布局分为集中和分散两种基本形式。
集中的形式是指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基本连片布置。
分散形式是指城市各组成部分分散布置在城市用地范围内。
集中的形式
优点:
便于设置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
用地紧凑,节约用地;
有利于生活经济活动联系的效率和方便居民生活。
问题:
近期和远期关系;
规划布局要有弹性,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避免近期虽然紧凑,但远期用地会出现功能混杂和干扰的现象。
中小城市应鼓励集中发展。
1、网格状2、环形放射状
二)、分散式的城市总体布局
因受河流、山川等自然地形、矿藏资源或交通干道的分割,形成若干分片或分组,就近生产组织生活的布局形式。
布局分散,彼此联系不太方便,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营成本较高。
大城市应当以分散式布局为主。
1、组团状2、带状(线状)3、星状(指状)4、环状5、卫星状6、多中心
城市用地布局的主要原则
一)、立足区域,讲求整体
二)、节约紧凑,强化结构
三)、远近结合,弹性生长
四)、保护环境,突出特色
城市道路交通的分类
1、城市道路分类
按城市道路的等级分: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除主干路外,其它道路又分为Ⅰ、Ⅱ、Ⅲ级)
按城市道路的功能分:
过境道路、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工业区道路、旅游性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公共汽车专用路、步行专用路
2、城市交通系统分类
机动车交通、非机动车交通、行人交通
货运交通、客运交通(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系统(大巴、中巴、出租、地铁、轻轨)个体交通系统
2、城市道路系统布置的基本要求
在合理的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基础上,按照绿色交通优先的原则组织完整的道路系统
联系各功能用地
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决定交通体系
路网间距
主干路:
600—1000米,次干路:
300—500米,
支路:
200—300米
道路密度
道路线密度:
中心区≥4公里/平方公里,一般2.0~3.3公里/平方公里
道路面密度:
国标:
8—15%,国外:
20%以上
2)按交通性质区分不同功能的道路
按“各从其类、各行其道”的原则,将道路区分不同功能:
在规划中,我国城市道路交通,除大城市设有快速路外,大多数城市的道路都按三级划分,采取下述的规划指标:
(1)主干道(全市性干道),主要联系城市中的主要工矿企业,主要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场所等,为城市主要客货运输路线,一般红线宽度为30一45m;
(2)次干道(区干道),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一般红线宽度为25—40m;
(3)支路(街坊道路),是各街坊之间的联系道路,一般红线宽度为12—15m左右
车道宽度=一条车道的宽度*车道数
一条车道的宽度
快速路:
3.75米,一般道路:
3.5米,路缘:
0.5米
自行车道宽度
1.0--1.1米/条一般4条以上可以设独立车道,即非机动车道,基本宽度可采用5米,6.5米、8米。
人行道的宽度
0.75米/条,主干道单侧不少于6条,次干道单侧不少于4条,住宅区和街坊不少于2条
分车带(绿化隔离带)
1、高等快速路穿过市中心,影响城市环境。
(3)
2、高等的滨江快速路损害沿江生活的功能。
(2)
3、物流中心与仓储区、铁路货站的布局不协调。
4、桥位少且布置不均匀。
5、丁字路,局部路网密度低,右的路口过桥高架。
6、客运码头没有对应的道路联系。
7、新建铁路的货站不应安排在居住区中。
(1
长途客车进站口:
1
长途客车到达区:
3
到达旅客出站口:
5
长途客车发车区4
长途客车出站口2
城市送客车辆下客处7
城市送客车辆上客处6
1、城市工程管线的分类
按性能和用途分
供水城市垃圾管道
排水空气管道
电力灰渣管道
电信液体燃料(酒精等)
热力工业专用管道(氧、氯、原料等)
燃气地下人防线路
微波线路(空中走廊)
现在又有网络、有线广播等
按输送方式分
压力流管道供水、热力、灰渣、气体
重力流管道污水、雨水
有线传输电力、电信、有线广播
无线传输广播电视、移动电话、微波通讯
按敷设方式分
架空线路、地下埋设、空中通讯
按覆土深度分——1.5米为界,考虑冻土
深埋:
污水管道
浅埋:
热力、电力电讯等
居住区:
城市中住房集中,并设有—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游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
30000—50000人,10000—15000户,50—100公顷
居住小区:
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河流等)划分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不为城市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小区内设有整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7000—15000人,2000一4000户,l0一35公顷
居住组团:
指由若干栋住宅组合而成的,并不为小区道路穿越的地块,内设为居民服务的最基本的管理服务设施和庭院,它是构成居住小区的基本单位。
1000一3000人,300—700户,4—6公顷
三.住宅及其用地规划布局
3.1住宅类型的选择
3.1.1住宅类型
独院式、并联式、联排式、梯间式、内廊式、外廊式、内天井、点式(塔式)、跃廊式
3.1.2住宅建筑和用地经济的关系
住宅层数、进深、长度、层高
5.1.3道路分级
1)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居住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
无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米。
3)居住组团级道路
上接小区路、下接宅间小路的道路。
路面宽3-5米。
4)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城市土地开发的类型
城市开土地开发类型大致有四种:
通过围海,围湖造地等方式,开拓并增加土地,并把这些土地进行城市建设;
将废弃闲置的土地(如河滩盐碱地,荒山等)经过平整开发用于各项建设;
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开发小城镇等;
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功能(主要是农田)通过投资,进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将低效利用变为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价值。
对已经和开始衰落的城市中的某一区域(如城市产业衰落地区)进行新的投资和建设,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
以上中,前三种是非城市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后一种是城市的再开发利用。
非法批地类编辑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刑事责任编辑
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三个条款,四项罪名: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行政责任编辑
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
限期拆除;
责令履行义务,即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例一(管理)
林某在办理未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该市某某镇北海路迁至该镇新工业区,增设了八台切割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规划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某某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诉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林某认为自己是个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建设单位,另外,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评析:
1、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这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因此,林某以个体工商户为借口。
想跳过规划报建程序,这明显不符和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2、另外,林某工厂的搬迁是不是属于建设项目,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仓储建筑等)地下建筑、围墙建筑、大门建筑、小品建筑、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共设施、铁路、地铁、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机场、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绿化、市政管线等。
林某工厂异地搬迁,涉及建设用地的重新选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设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问题,均需要重新按照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建。
否则就是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必须依法处罚。
例二(选址)
某城市20世纪90年代初期,城市供电紧张,市政府招商准备建设一座5万KW燃油发电厂,作为城市补充电源。
当时提供选址的用地经过比较只有靠近市区边缘的一处准备搬迁的工厂,但是该工厂周边是职工宿舍区,如果发电厂建设上马,势必会给临近的居住小区造成很大的污染,为此,市政府召开多次会议,各方意见争执不下,最后决定暂缓发电厂建设。
经过2年以后,该市通过省电网提供了足够的电量,彻底解决该市长期电力不足的困难。
平析:
1、该项目选址,市政府还是考虑到了城市长期发展的需要,判断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即使近期有上马的必要,也还需要重点考虑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果措施不当,或措施不配套,污染项目将会给城市带来长期严重的危害。
2、在项目选址上,首先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其次,应处理好近期利益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只有多方面比较,经过合法程序,采用科学方法,项目选址才会合理可靠,上述例子由于市政府采纳了专家的意见,采取了暂缓建设的计划,从而避免了拆迁和今后的重复建设。
例三(选址)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底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该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资。
担由于资金准备不到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
新一界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1、建设项目选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考虑拆迁量大小,还要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周边建设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多种因素。
很明显上述问题出在当初广场选址过于轻率,决策过于武断。
2、建设城市广场应首先确定广场性质,广场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休闲购物广场,绿化景观广场,游行集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多种类型。
每一种广场对位置的选择,用地规模,周边建设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象该市的广场属于城市中心广场,应在城市中心,交通条件比较便利的,靠近城市主要的公共设施的位置上进行选址,而不应该只是考虑节省投资。
在城市边缘选址建设,即使工程地质条件允许,广场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会很不理想。
例四(用地)某企业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占地面积24500平方米,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打算利用区位优势,将一部分多余的工厂用地出让,建设住宅。
经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开商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住宅。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用地使用性质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研,并分析了周围建设情况和各种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向市政府作了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发了“两证一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调研后并作了分析,根据该用地所处具体位置和具体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
由于该用地“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根据规划法的规定,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市政府审批的,要调整必须经过市政府的批准,才能改变用地性质。
因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合法又合理,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核发了“两证一书”,这是正确的,不是多余之举。
例五(用地)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8月19日经市规划局(99)规建字1052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在某市东方东路建设中山大厦,该公寓楼工程由地上18层和32层两部分组成,建设规模为7万平方米。
但该单位自主将18层部分加高9层,违法建设面积5400平方米。
现该公寓正被市规划局查处中。
评析:
该违法事件主要是未按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修改方案,擅自加高。
按照规划审批程序规定:
已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再次申报设计方案要求改变建筑高度、建筑布局等事项时,应持函件(详细说明改变的具体理由)和有关图纸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意后,方可受理申报。
并需要重新审定修改后的规划与建筑设计。
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允许,修改设计,增加面积,违法事实清楚,应得到相应处罚。
例六(工程)张XX家住某市中山区新安中里7号楼308号。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新建楼12号楼东北侧便道上搭建一间简易房屋用于经营。
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检查发现后,认为张XX违反了《XX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通知其限期改正,自行拆除。
在规定期限内,张XX未予改正。
1998年12月9日,区城管大队又依据《违反〈XX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于次日向张XX送达了决定书,责令其于1998年12月1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这是一起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实例。
张XX所建的简易房屋,既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属于违法建设。
区城管大队系经国家和XX市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区级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其有权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可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否则为违法建设。
张XX显然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城管大队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查处正确,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
某市一工厂位于市区内,因生产不景气,经总公司批准,同意改建一座高层宾馆。
占地面积32000平方米,总公司在批准时指出市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经研究并口头同意该厂用地使用性质可以调整。
随后该厂便与合作方签订协议,由合作方出资建成以后各得一半的建筑面积,合作双方的建设方案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即着手进行建设。
正当开始施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该工程建设,责令立即停工,听后处理。
试分析:
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置?
1、受到查处的原因:
属于违法建设。
2、改变用地性质必须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口头意见不能代替正式批准。
3、该工程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权力批准建设。
4、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如下处理:
A、对违法建设依法处以罚款
B、建议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C、责令限期改正,经处罚后,该建设单位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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