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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由认证机构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原则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际合作。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国际互认范围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相关要求。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制定以下认证管理文件:
a)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确定认证申请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b)检查表:
检查表的格式应符合附件5的要求。
检查表内容应涵盖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所有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对于标示为“全部适用”的条款,除非特别指出,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
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
接受过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4.1认证依据:
a)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b)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GB/T20014.2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3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4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5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6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7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8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9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0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2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3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4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5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6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7水产围拦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8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25花卉和观赏植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26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27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2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2.1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GB/T20014.2-2013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种类基础标准(如GB/T20014.3-2013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和产品模块标准(如《GB/T20014.5-2013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三类。
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示例见图1)。
4.2.2对某种产品的认证,应同时满足农场基础标准及其对应的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的要求。
例如,对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猪三个标准进行检查;
再如,对蜜蜂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蜜蜂两个标准进行检查。
4.2.3当认证依据更新时,国家认监委将及时对外公告。
图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使用示例
4.3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相应的最新版本和制修订信息可从国家主管部门获取。
5认证申请人和认证选项
认证申请人应对其生产、销售的申请产品具有所有权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按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两种选项申请认证。
在下述两种选项中,认证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法人实体的组成形式来进行选择。
5.1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如果通过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成为证书持有人。
5.1.1单一场所认证
5.1.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地点或管理单元,在实施认证活动过程中每个生产地点或管理单元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
5.1.3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2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如果通过认证,组织将成为证书持有人。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6认证申请
6.1选择认证机构
认证申请人应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6.2注册
6.2.1通用要求
a)认证申请人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附件3要求的文件。
认证申请人应承诺至少遵守以下义务,包括:
(i)遵守认证要求。
(ii)支付认证机构规定的相关费用。
(iii)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iv)履行认证协议。
b)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后14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接受申请,受理认证申请后与认证申请人签署合同,并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为其申请惟一注册号。
注册号是对认证申请人身份的标识,与产品或认证状态无关。
c)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所签认证合同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
d)注册号编码规则:
认证申请人所在地的地区代码(6位)+年份(2位)+申请人的流水号码(5位)。
e)认证申请人获得注册号后,认证机构才能对其实施检查/审核。
f)若有证据表明认证申请人进行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违规宣传,则认证申请人在12个月内不能被认证,认证机构将其违规信息(在向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注册前,认证机构应查阅相关信息)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g)数据的使用、发布及保密要求:
(i)注册过程中,认证申请人应出具书面许可,同意认证机构和认证监管部门使用注册数据。
(ii)应公开的数据:
注册号,良好农业规范证书号及有效期,证书持有人及地址,依据标准及版本,认证选项,认证机构,产品名称、生产规模、产量及其认证状态,农产品处理说明,生产经营者的数量(选项2),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区,生产管理单元与农产品处理单元信息,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以及是否包括收获(适用时)。
(iii)当认证申请人不同意公开以上数据,则认证申请人不能申请认证,也不能加入申请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iv)未经认证申请人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向第三方公布第(ii)条之外的任何数据。
h)同一申请人:
(i)相同的产品只能在同一个选项下,同一认证机构注册。
(ii)不同的产品可以在不同认证机构和不同认证选项下注册。
(iii)不能向认证机构注册位于不同国家的生产管理单元或组织成员。
(iv)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管理单元均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在证书上注明。
6.2.2向新认证机构注册
a)当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或向另一认证机构申请不同产品的认证时,证书持有人应将原有注册号告知新认证机构。
如果未告知而被新认证机构发现,新认证机构将不批准认证或暂停证书。
b)处于制裁中的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未关闭或制裁期未结束不得转换认证机构。
c)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实施制裁,或认证机构提出的与该成员相关的问题未解决,不允许该成员离开本组织而到另一组织注册(仅对已注册的产品)。
7认证程序
7.1认证范围
7.1.1产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范围及有关规定详见本规则1.2要求。
7.1.2场所范围
注册产品的所有生产区域及处理场所。
7.1.3生产范围
生产范围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的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野生动物的猎取及野生植物的采集。
非认证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认证申请人不能为此类产品申请认证。
水果和蔬菜认证范围存在的特殊情况:
a)是否包括收获
(i)在收获前产品的所有权已发生改变,且认证申请人已不能对整个收获过程进行控制,则可将标准中与收获有关要求排除认证申请范围之外;
(ii)收获时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与收获相关的所有控制点应体现在检查范围和证书范围中;
(iii)当所申请认证的范围“不包括收获”,则认证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时应提供合理理由;
(iv)认证机构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认证申请的范围。
认证申请人应与买方签订合同,声明买方将:
1)在收获前取得产品的所有权;
2)负责确保安全间隔期后进行收获;
3)不仅负责收获产品,而且负责处理产品;
4)购买申请认证的所有农产品。
(v)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认证申请人未确定买家,则:
1)认证申请人应出具一份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告知买家收获安全间隔期。
2)如果确定了买家,与买家的合同将满足(iv)条款的所有要求。
b)是否包括产品处理
(i)认证申请人无产品处理,则认证申请时应说明,且证书中标明不包括产品处理。
(ii)收获期间,当产品在田间进行最终包装和处理时,则应满足GB/T20014.5—2013标准中4.4.2条款的要求,4.5条款要求不适用;
当产品在室内储存且仍属于认证申请人所有时,4.5相关条款适用。
(iii)证书范围不包括收获时,也不应包括产品处理。
(iv)产品处理期间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证书范围应包含产品处理。
(v)同一产品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在同一处理场所进行操作时,认证申请人应申请“平行生产和/或平行所有权”。
(vi)当认证申请人在其他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证书(证书范围包括产品处理)的生产者农场内进行产品处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处理时所有权未发生改变;
2)处理场所的产品能够追溯;
3)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适用的二级控制点作为一级控制点进行检查;
4)认证机构确保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适用的二级控制点作为一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后,可以接受其它认证机构的检查结果,也可自行对处理场所进行检查。
7.1.4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
当认证申请人同时生产或拥有同一种认证和非认证产品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证书标明此状态),当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成员实施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则组织应注册“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
b)同一生产管理单元内不能存在平行生产;
c)所有产品应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管理单元(认证与非认证产品应始终完全隔离),追溯体系应反映实施了平行生产。
d)可以在同一产品处理单元中存在平行所有权。
e)非认证的产品不应转移到认证的生产管理单元。
f)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部分成员未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时,平行生产对于农业生产者组织不适用。
如果组织购买了非认证产品,平行所有权是适用的。
g)注册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的认证申请人应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7.2评估程序
认证申请人应进行自我评估(选项1单一场所和选项1无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或内部检查(选项1有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和选项2)并接受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7.2.1选项1单一场所和多场所(无质量管理体系)
a)适用于独立法人实体的认证申请人(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申请人有一个或统一管理的多个生产场所(场所本身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
b)发证前和发证后每年实施的评估要求如下:
第一年
获证后每年
农业生产者的自我评估
对所有生产管理单元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对所有生产管理单元的通知检查
1.对所有生产管理单元的通知检查
2.不通知检查(至少为认证机构年度发证数量的10%)
7.2.1.1自我评估
自我评估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场所、产品和生产过程,由认证申请人负责实施。
a)每年至少一次,在初次认证或再认证检查以前,由认证申请人根据检查表(1级、2级和3级控制点要求)进行检查。
该检查表在外部检查时可随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检查员。
b)应按照检查表的说明,在自我评估时记录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
7.2.1.2外部检查
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应依据完整的检查表进行检查(1级、2级和3级控制点要求)。
7.2.1.2.1通知检查
初次申请和再认证,认证机构都要对认证申请人进行一次外部的通知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和(或)处理场所。
7.2.1.2.2不通知检查
a)认证机构应每年按不低于年度发证数量10%的比例对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无质量管理体系)数量少于10家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b)不通知检查可只对标准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处理方式与通知检查一致。
c)10%的抽样应综合考虑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d)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应按类别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
每个类别每年都应至少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e)不通知检查可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证书持有人提供检查计划。
证书持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一次不接受检查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检查将导致证书的全部暂停。
7.2.2选项2和多场所的选项1(有质量管理体系)
a)适用于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申请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申请人应符合附件2规定的要求。
b)认证机构对认证申请人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实施抽样检查,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证前、获证后每年进行的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要求如下:
申请人内部评估
1.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2.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内部检查。
认证机构外部评估
1.质量管理体系的通知审核;
2.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至少)的通知检查。
2.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至少)的通知检查;
3.所有证书持有人10%比例的不通知检查,检查数量是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数量的50%,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7.2.2.1认证申请人内部评估
a)认证申请人应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进行评估以验证符合性。
b)内部评估应遵循附件2规定的要求:
(i)认证机构的初次审核和后续年度审核前,由内部审核员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ii)认证机构的初次检查和后续年度检查前,由内部检查员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c)当组织内部有要求时,才要求注册成员进行自我评估。
7.2.2.2认证机构外部评估
7.2.2.2.1质量管理体系的外部审核
a)对认证申请人的审核应评估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场所和人员。
b)应评估认证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的符合性及内部审核和检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
c)外部评估分为两部分:
对认证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
对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检查。
d)审核过程包含首次会议、相关文件的评审、记录的评价、对已实施的内部审核和内部检查的评审、与关键员工的面谈、末次会议,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的评审。
e)作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一部分,应对内外部审核和检查的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f)只有完成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检查之后,才能做出最终报告和结论。
7.2.2.2.2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外部检查
(1)通知检查
a)初次检查:
(i)初次认证、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更新或证书持有者更换认证机构时,抽样数不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
(ii)审核组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之后,根据组织结构和抽样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抽样样本,并在48小时内通知抽样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iii)认证机构基于风险可以增加抽样比例。
认证申请人有权对此提出申诉。
增加抽样比例的主要原因:
1)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未满足申请认证级别控制点的符合性百分比要求;
2)没有全部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或)产品处理1、2级控制点要求;
3)客户投诉;
4)内部与外部的审核/检查结果不一致;
5)注册成员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
6)其他。
(iv)随机抽样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模块进行分类,每个类别的样本数是本类产品注册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v)样本大小的计算应考虑下列情况,根据注册成员或场所数量分成不同的组合。
1)舍内养殖的畜禽
2)户外养殖的畜禽
3)露天作物
4)保护地栽培的作物
5)多年生作物
6)淡水养殖(水产)
7)海水养殖(水产)
8)蜜蜂
(vi)选项2的注册成员有多场所,则该成员(不是其场所/生产管理单元的数量)参与样本量计算。
基于风险,该成员应有更大的抽样概率。
外部检查应覆盖注册成员的所有生产场所/生产管理单元。
b)获证后的检查:
(i)每个周期内检查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最低抽样数量为当前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
(ii)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证书持有人进行通知的外部检查,检查的最低抽样数量取决于先前不通知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2)不通知检查
a)认证机构应每年按不低于年度发证数量的10%比例对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当认
证机构发放的证书(有质量管理体系)数量少于10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如果证书数量为1,则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b)不通知检查数量是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数的50%,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必须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e)任何不符合将导致对整个组织或多场所(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制裁。
f)不通知检查可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证书持有人提供检查计划。
认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7.2.2.3产品处理场所的检查(适用时)
a)外部检查时,产品处理场所检查的数量为注册产品处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
b)当认证申请人使用集中的产品处理场所时,则认证机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产品处理检查表对这些场所(取平方根样本)进行检查。
当产品处理不是在集中的场所进行,而是在认证申请人的农场里,则确定检查的样本基数时应包含这些农场。
c)当有集中产品处理场所,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2级控制点将升级为1级控制点。
d)对于内部检查,应检查所有的产品处理场所。
7.2.3检查时间的安排
7.2.3.1初次检查
a)适用于初次认证、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或扩大证书范围的情况。
b)应全面评估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
c)证书中不能包括尚未收获的作物。
d)申请人应按照标准要求建立、保持记录。
初次检查前,应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e)注册前,已经收获/屠宰/加工的产品不能被认证。
7.2.3.1.1作物
a)初次检查应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的收获活动,当有产品处理,则同样包括在内。
田间作业检查可另选时间进行。
b)当无法在收获期间进行检查时,可选择其他时间进行检查。
对此,应在审核报告中注明选择其他时间进行检查的理由,且认证机构应遵守以下要求:
(i)检查应尽可能接近收获期进行,以便能够检查更多的控制点;
(ii)检查在收获前进行时,则认证机构可安排后续检查或认证申请人通过传真、图片等
被认证机构接受的方式提交符合性证据。
在验证和关闭所有的控制点以前,不能颁发证书。
(iii)检查在收获后进行时,认证申请人应保留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符合性证据,否则会由于部分控制点无法验证导致下次收获前不能被认证。
(iv)认证机构应确保不通知检查抽样时,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认证申请人有更大的几
率在不通知检查时被抽到。
c)多种作物:
认证申请人申请多种作物的认证(同时或连续生长的作物),可根据生产方式的相似性而对作物进行分类,当所有控制点都得到验证以后,才能将该类作物增加到证书上。
7.2.3.2再认证检查
a)检查可以在为期12个月的检查周期内进行:
原证书有效期之前8个月和有效期之后最长为4个月(当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延长了证书的有效期时)。
b)对于再认证,两次检查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为6个月。
7.2.3.2.1作物
a)检查时,农场应进行相关产品生产或处理活动(不能仅是储藏),认证机构通过检查活动确信所有申请认证的作物都以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式处理。
认证机构宜避免在非生产季节实施检查。
b)当认证范围包括产品处理,应每年对农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保每两年至少一次在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不能仅是储藏)进行检查。
转换机构应在具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进行检查。
风险评估应考虑是否进行产品包装、已知的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国家认监委提出的重点审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记录中明确所选择检查频次的理由。
这适用于选项1。
c)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2.3.2.2畜禽
a)检查时,畜禽处在养殖状态。
b)适用时,在两个认证周期内选择检查时间,适当时要考虑冬季、夏季和室内、室外的因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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