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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差旅费限额标准,结合市本级实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事业单位人员按相当职级标准执行)、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市内或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科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市内或市外出差,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市内交通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补助费限额标准为:
自治区外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区内盟市所在地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区内盟市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市、区)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自带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如因条件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人需进行情况说明,并出具相应证明。
对具备使用条件而拒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发布的《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财行[2011]36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巴彦淖尔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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