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900和GB21861新旧标准对照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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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
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
10%或±
500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
10%或±
200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
7.2.3.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
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
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7.2.3.1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附录A)
删除
6.8.4 车速表指示误差
注册登记检验时,车速表指示误差应符合GB7258-2012中4.12的相关要求。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附录E)
修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和资料存档。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1
注册登记检验inspectionforunregisteredvehicl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safetyinspectionofunregisteredvehicles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inspectionforin-usevehicl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safetyinspectionofin-usevehicles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检查inspectionfortheidentifyofvehicle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1.3
车辆唯一性检查inspectionofvehicleidentification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等特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
表1、表2
5.1.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1送检机动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车辆应清洁,无滴漏油(液)、漏电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b)车辆不应有与ABS.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应有与电驱动系统、高压绝缘、动力电池等有关的报警信号;
d)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牵引功能;
e)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货车不应装载货物。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挂车以及实现电子保单、保险信息联网核查的除外)和机动车行驶证。
5.1.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
5.1.3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进行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确认车辆无异常情形后按检验流程开展检验。
检验流程参见附录A。
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表2
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表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表
表3
表4
6.2 联网查询
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1联网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6.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6.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2.1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6.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6.2.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1.2.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
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6.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2.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2.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
a)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
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c)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7258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
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
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f)对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g)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h)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6.2.2.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6.1.3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6.1.3.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6.1.3.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2.3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6.2.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6.2.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2.3.3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
6.1.4 车辆颜色和外形
6.1.4.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6.1.4.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6.2.4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6.2.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網(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
6.2.4.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辆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别),不应有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網(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后视为合格。
6.3.1 外廓尺寸
6.3.1.1 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
6.3.1.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
1%或±
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
3%或±
50mm。
6.3.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2%或±
100mm。
6.3.1外廓尺寸
6.3.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应满足: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
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
50mm0
6.3.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不超过±
150mm。
6.3.2 轴距
6.3.2.1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6.3.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6.3.2轴距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50mm。
6.3.4 核定载人数
6.3.4.1 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载规定。
6.3.4.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3.3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6.3.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7258—2017中4.4.2〜4.4.6的核载规定并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机动车的座椅布置应符合GB7258—2017中11.6的规定,并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相符。
6.3.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倉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应无改装情形。
6.3.5 栏板高度
6.3.5.1 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
6.3.5.2 注册登记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6.3.5.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6.3.4栏板高度
6.3.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机动车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
6.3.4.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6.3.4.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含盖)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士50mm。
6.3.6.1 注册登记检验时,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5.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6.3.7 客车应急出口
6.3.7.1 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的相关规定;
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6客车出口
6.3.6.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客车出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及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正常且其附近应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
b)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型式、尺寸参数、标志应符合GB7258、GB13094,GB24407的相关规定;
且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c)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X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mX7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注:
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d)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m且小于或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
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或等于4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视为合格。
6.3.6.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出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正常且其附近应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
b)不应安装有保护装置以外的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
c)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邻近处配备的应急锤应齐全,推拉式应急窗和外推式应急窗操作装置应正常;
d)应急出口的标志应齐全清晰。
6.3.8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6.3.8.1 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6.3.8.2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还应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7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6.3.7.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客车的通道、引道应符合GB7258、GB13094.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7.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的通道、引道应畅通无障碍。
6.3.9 货厢
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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