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政府采购公共指令》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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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指令不同的是,《公用事业指令》的适用范围较广,它包括一些国有化产业以及交通、能源、水利和通讯领域内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私营公司。
2、适用的合同。
《指令》适用于由签约机关和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公共工程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补贴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公共事业许可合同、设计竞争合同、公用事业合同八大类,但每个指令也都规定了免除适用指令的具体条件。
(1)内部招标(in-houseoffer)。
内部招标会带来指令适用的具体问题。
法人实体内部的采购不适用指令,因为根本不存在合同。
然而,集团公司内部公司之间的采购,只要相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就通常使用指令。
而《公共事业指令》则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集团公司内部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的采购不适用该指令。
在发布合同公告后如果收到了内部投标,那么,内部合同的授予应保证无不当之处。
另外,在发布招标通告之后,如果授予了内部合同,签约机关应在官方杂志和每日电子标讯上发布授标通告。
签约机关之间授予的合同也适用于指令。
然而,服务指令则规定,缔约机构授予另一签约机关的合同不适用该指令,只要该合同的授予是依据EC法律有关专有权的规定作出的。
服务指令的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些情况作出的,如在希腊,签约机关要使用特定的国家机关提供的某些服务,比如审计和会计。
(2)分包合同。
由中标人授予的分包合同除工程特许合同外通常不适用公共采购规则,只要中标人本身不是一个签约机关。
但签约机关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说明合同的分包程度。
(3)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是指这样的协议,它不包括具有约束力的供应、工程或服务合同,甚至采购机构也不承诺授予此类合同;
但该协议规定标准条件,一旦其后签订了合同,供应商就可据此条件供货。
如果该框架协议是通过竞争程序达成的,那么,以后在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时就可以不再采用竞争程序。
《公共采购指令》没有框架协议的规定。
但一般的看法时,依据该指令可以签订框架协议。
无论是依据公共指令或是公用事业指令使用框架协议,都不能妨碍、限制或歪曲竞争。
主要的问题是合同期限。
持续三年以上的框架协议通常被认为是试图规避指令的使用。
另外,无限期地使用框架协议还有可能违犯EC竞争法律和EC条约。
值得一提的是,对采购和供应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框架合同则适用采购指令。
(4)特许合同(concession
contract)。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的利益部分或全部在于其有权在工程完工后从中收益,如收费道路和桥梁。
工程指令明确规定,此类合同的授予应适用广告规则,且由特许权利人授予的分包合同也适用该指令。
服务指令对此类合同则没有规定,但EC委员会和英国当局认为服务指令不适用此类合同。
《公用事业指令》没有涉及工程或服务的特许合同。
通常的看法是,由公用事业机关授予的工程特许合同使用该指令,而服务特许合同则不适用。
(5)伙伴采购(partnering)。
伙伴关系的采购有许多种表现方式,但其实质是供应商和采购人基于双方的利益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合作。
供应商和采购方的这种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保持产品质量和减少产品成本。
EC采购规则禁止利用这种伙伴关系阻碍竞争。
具体地说,指令比较关注其合作期限的长短,追求的目标以及在合同结束时进行更新的规定。
长期伙伴采购合同必须根据EC条约的竞争规则进行说明。
此类合同的更新通常都要重新进行招标,无论其同原伙伴的前期合作关系如何成功。
3、限额。
EC指令的意图是适用于那些跨国界投标有效的合同。
因此每个采购指令都定出了自己的适用指令的合同限额。
由于指令的适用取决于财务限额,因此指令预见到了为规避指令的适用而将合同分解的可能性。
每个指令都包括有反规避条款以禁止缔约机构选择旨在规避指令适用的估价方法。
另外采购规则还要求对一些合同的估价可以参考一定时期内类似或相关合同进行指令的采购限额
混合合同(mixed
contracts)有时很难决定应适用哪个指令。
《服务指令》特别规定,如果服务价格占供应品和服务混合采购合同估价的50%以上,那么就适用《服务指令》,相反则适用《供应指令》。
然而如果工程合同本质上就是供应和服务的混合,指令的适用就出现了问题。
对此《工程指令》规定,在汁算合同价格时必须考虑完成工程所需的供应品的价格。
实践中一种实用的方法是如果不是履行合同的需要,就不要把供应品和服务看成是工程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此类供应品和服务不足为了履行工程合同的需要,那么此类合同就应适用《供应指令》或《服务指令》。
(三)采购合同的分类
1、公共工程合同。
(1)定义及起点价。
公共工程合同是指执行工程或者建筑工程的合同,或者根据该合同,采购者雇佣人员依照具体要求进行的工程采购。
如果租赁是采购者要求进行制订的新工程合同也被视为工程合同。
受指令约束的工程合同,起点价为500万欧洲货币单位。
在单一合同涉及一个以上子合同的情况下,在决定是否达到起点价时,必须是所有子合同估价的合计价。
在已达到起点价的情况下,除小合同(又称"
小批量"
)外,指令将适用于每一个子合同。
小合同的价值按合计低于i00万欧洲货币单位计算。
(2)采购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应该采用公开投标或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例外情况是指: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或多个合同纯粹是为了研究、实验或者开发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商业性或者为了收回研究与开发费用;
根据工程的性质,由于涉及一定的风险,禁止事先作出总体定价。
当因技术或艺术的原因,或者因与保护专利有关,合同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来执行时,也可以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
(3)采购信息发布要求。
符合指令要求的工程计划决定后,必须尽快将相关信息通知给欧盟的官方杂志。
采购信息的发布要给予供应商充足的准备时间: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给予供应商的准备时间从将信息传给官方杂志时开始计算不少于25天,如事先已发布了信息的情况下为36天。
采用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投标的时间从发送时计算不少于37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5天);
如事先已发布了信息的情况下为26天(紧急情况下10天)。
在招标阶段,投标准备时间更少为40天。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申请参加谈判的时间,从发送信息时起不少于37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5天)。
合同授予通知应该在合同授予者已确定后的48天期限内送到官方杂志处。
2、公共工程特许合同。
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是指特殊的公共工程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公共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偿,包括执行工程(或多个工程)的权力。
公共特许工程的起点价为500万欧洲货币单位,起点价的计价规则与公共工程的规则相同。
没有竞争要求,但不能以国籍为理由而拒绝有兴趣的投标商。
合同通知送至官方杂志处时,从发送时计算不少于52天,以便于因可能让步而作出反应。
3、补贴工程合同。
(1)定义。
补贴工程合同是指给予-个机构而不是一个公共部门的某类工程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公共部门承担一半以上的补偿。
(2)范围。
补贴工程是指一些国内工程活动,包括医院建筑工娱乐休闲设施、学校和大学建筑、或者用于行政管
4、公共供应合同。
公共供应合同是指购买或租赁货物和对这些货物进行运送或安装的合同。
起点价包括两个层次:
符合列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附件一的部门(大多数为中央政府部门,但对国防部另有特别条文),起点价为13万特别提款权;
其他部门的合同为20万欧洲货币单位。
确定起点价的依据,一是单一合同的总估价,二是系列批量合同价,包括所要支付或期望支付的补贴。
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谈判性谈判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不需要竞争的谈判采购方式:
生产的货物纯粹用于研究、实验者开发目的,购买这种货物不是为了商业目的或为了收回研究与开发的费用;
因技术或艺术原因,或者与保护专用权利有关,购买的货物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来生产或者供应。
(3)采购信息的发布要求。
就规定范围内的合同而言,当一个部门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必须尽快将采购信息送至官方杂志处。
在这种情况下,该部门根据合同情况要给予某一特别产品的补贴为75万欧洲货币单位,或者更多。
具体要求为: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发送信息时计算,不少于52天。
采用限制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投标的时间,从信息发送之日计算不少于37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5天)。
在已发出招标书后,等标期不少于40天(紧急情况下为10天)。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申请谈判的时间计算,不少于15天。
合同授予通知应在合同被确定授予后的48天内送至官方杂志
5、公共服务合同。
公共服务合同是指合同部门雇佣某人提供所签订的合同,而不是服务特许合同。
服务包括两部分共27类:
第一部分:
车辆与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陆路运输,包括装甲车服务和外交信使服务路运输;
航空运输,不包括航空邮政运输;
陆路邮政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邮政运输不包括邮政运输电信服务,不包括音频电话、
电传、无线寻呼和卫星通信服务;
金融服务,一是保险业服务,二是银行与投资服务,不包括与证券及其他金融汇票的发行、销售、购买及运输有关的金融服务和中央银行服务(此项的例外是不适用于公共事业部门);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研究与发展服务(收益全部归购买者或服务费全部支付给购买者);
会计、审计和记账服务市场调研和民意测验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和相关服务,不包括仲裁和调解服务;
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和综合工程服务、相关的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检测分析服务。
广告服务;
建筑物清扫服务和财产管理服务;
交费或按合同出版与印刷服务;
排污和垃圾处理服务、环保与类似服务
第二部分:
宾馆与饭店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水上运输服务;
支援辅助运输服务;
法律服务;
人事安排与供应服务
调查与保安服务;
教育与就业教育服务
健康与社会服务;
文化娱乐与体育服务
其他服务。
其中,第二部分服务不受竞争规则的约束。
起点价为20万欧洲货币单位,但也有许多例外规定。
除标准例外以外,指令中规定的例外还包括雇佣合同,某些电信服务、土地、广播器材和广播时间、仲裁或者调解服务、某些金融和研究服务的合同以及具有专利性质的合同。
正常情况下,应该使用公开招标或限制性招标的采购方式,但在下列情况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也可以使用:
一是所提供的服务具有风险,禁止估算总价;
二是拟采购的服务难以明确适应招标要求的技术规格。
因技术或艺术原因,或者因与保护专利权有关的原因,拟采购的服务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来提供,在此情况下,还可以采用非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就第一部分服务而言,在第-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必须尽快将采购
信息送至官方杂志处。
求如下: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投标准备期从信息发送日起计算。
不少于52天,在已发布信息时为36天。
采用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投标的时间,从信息发送之日起计算,不少于37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5天),已发布信息时为26天(紧急情况下为10天)。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申请谈判的时间,从信息发送之日计算,不少于37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5天)。
合同授予通知的期限为48天。
对第二部分服务合同布合同授予通知,由采购者自行决定。
6、公用事业许可合同。
公共事业许可合同是指一个公共机构向社会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并授权对服务收费而产生的一种合同。
(2)适用范围。
欧盟的规定不适用于服务许可合同,因此没有竞争要求。
但是在指令中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授予某人而不是某公共机构特别或排他性权力为民众提供服务时,不能以国籍为由歧视某成员的供应商,或以合同商来自另一成员为由拒绝其他成员的供应商。
7、设计竞争合同。
设计竞争是指获得计划或设计而签订的-种服务合同。
指令适用于有望获得价值20万欧洲货币单位(包括奖金)以上的公用事业合同。
(2)采购信息发布要求。
设计竞争必须在官方杂志上刊登广告,对参加方的数量必须限制,但要按明确和无歧视标准进行选择。
8、公用事业合同。
(1)定义及适用范围。
公用事业合同的定义与公共机构合同的定义相同,但有例外;
与证券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有关的财政服务合同或其他金融证券和中央银行服务包括在设备规定之中。
适用范围包括:
公共机构、公用事业(指公共机构可以直接或间接施加影响的公用事业)、以特别获得排他权力为基础经营的经营机构(包括私营机构)。
上述特别或排他权力是指:
提供或经营固定网络,以向社会提供与饮用水、电或天然气或热力的生产;
运输或分配有关的服务;
向这种网络提供饮用水、电、热或气;
水网经营者进行的排污或水利工程活动;
利用地理区域勘探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或其他固态油;
利用地理区域提供机构、水下或内陆港口措施;
经营网络,通过铁路、公共汽车、电缆或自动体系向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提供或经营电信网络或提供电信服务。
关于适用规则的起点价,一般为500万欧洲货币单位,能量、水及运输部门的供应和服务
为40万欧洲货币单位,电信部门的供应服务为60万欧洲货币单位。
达到起点价的服务,除标准例外以外,还有许多例外,包括雇工合同、土地、仲裁和调解服务,某些研究和开发服务的合同,受某些条件的约束,因下列原因,服务合同也被排除在外:
在欧共体外进行;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获得是为了竞争性转售;
水利机构对水利的购买,以及能源机构对能源或石油的购买是为了能源的生产;
在其他人根据实质上相同的条件提供这些服务而不受限制的领域中,与公共汽车服务或电信服务的提供相关。
欧共体的规定还不适用于给予附属企业的合同。
在欧共体,附属企业的80%以上的营业额来源于向主营机构提供的服务。
采购方式包括三种:
公开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以及竞争性谈判采购,具体的采购方式,采购机构有权自由选择。
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非竞争采购方式。
超过起点价的货物和第-部分服务合同以及工程合同,至少每年要发布一次采购通告。
投标准备期要求如下: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准备期从信息发送到官方杂志处时计算,不少于52天。
事先已发布信息的为36天。
采用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申请投标或谈判的时间,从信息发送时计算不少于5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2天。
通过参与协商,或者未经协商,在发出标书后,收讫标书的时间一般至少是3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10天。
(4)对欧共体以外第三国的限制。
欧共体规则中对第三国提供的货物(包括电信软件)有限制性规定。
当欧共体提供的产品与第三国提供的产品价格差异在3%以内的,欧共体提供的产品要给予优先。
如果欧共体与第三国有互惠协议,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则不存在限制问题。
(四)采购程序
1、公告。
公共采购领域最重要的程序之一是所有受指令管理的合同必须在官方杂志(of-ficialjournal)上发布公告,邀请承包商进行投标,这就是所说的"
竞争邀请"
(callforcompetition)。
竞争邀请也必须公布在EC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每日电子标讯(TendersEle-ctronic
Daily)上。
现将EC采购指令所规定的最重要的四种公告介绍如下:
(1)定期合同预告(Periodicindicativenotice,PIN)也即PIN公告。
绝大多数缔约方机构都必须发布PIN公告,列出其未来合同的细节。
在公共领域,PIN公告只是向投标人预告未来合同的一种方法。
在发布PIN公告的情况下,发布招标公告之后接受投标的期限就要缩短。
但供应合同是一个例外,因为《协议》规则禁止缩短接受投标的时间。
同时公共指令对发布PIN公告的时间规定也有细微的差别。
《工程指令》规定,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决策作出之后,缔约机构应立即将限额以上的工程发布PIN公告。
《供应和服务指令》规定,缔约机构应在财政年初将未来12个月内拟授予的合同发布PIN公告,只要合同的实际价值超过了限额。
在公用事业领域,PIN公告相当于竞争邀请,在发布PIN公告的情况下,缔约机构可以不必再发布招标公告。
同时,PIN公告发布的时间,在工程、供应和服务合同之间也有差别,这一点同公共领域的情况相似。
(2)使用合格者名单公告(noticeontheexistenceofaqualificationlist)。
这一公告只适用于受《公用事业指令》管理的合同。
使用了资格预审制度的公用事业机关,必须每年将该制度公布于众。
公共领域的采购指令没有正式规定可以使用合格供应商名单,但只要缔约机构选择合格供应商的标准与有关指令和EC法律保持一致,比如非歧视性以及授予合同应对所有投标商公开,他们就可以在非正式的情况下使用该名单并没有必要将该非正式名单公布于众。
(3)招标公告。
这是最重要的采购公告,缔约机构公布其将要授予的单个合同。
即使已经发布了PIN公告,指令也仍然要求缔约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除非在公用事业领域和在有限的情况下使用非竞争性谈判程序时。
同时,根据指令的规定,缔约机构只能授予招标公告所描述的合同,因此缔约机构对招标公告的措词应十分小心,除非在公告中特别规定允许变更公告内容。
(4)授予合同公告。
一旦授予了一项合同,缔约机构必须将该结果公布在指定的刊物上。
该公告必须详细说明合同授予的方式和对象,包括授予日期,使用的标准,投标商数量以及合同的最终价格。
在公共领域,授予合同公告必须在授予合同的40天内公布在指定的刊物上。
指令对公告使用的语言作出规定:
公告应以本国语言在指定的刊物上全文发表,同时以别国官方语言摘要发表。
每个指令均包括有标准公告形式供缔约机构使用。
2、招标程序。
缔约机构必须使用二种程序,即公开招标、限
制性招标和谈判程序。
(1)公开招标。
根据这一程序,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都可进行投标,并且所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向缔约机构呈递标书的投标人都应给予授予合同的考虑。
(2)限制性招标。
只有那些受到了缔约机构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才能进行投标。
在使用限制性程序时,招标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投标申请和正式投标。
(3)淡判程序。
缔约机构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自接谈判以作出选择。
如果缔约机构发出厂邀请,该程序的前一阶段类似于限制性招标的第一阶段,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如果没有发出竞争邀请,则没有时间限制。
公共领域的指令详细地罗列了使用谈判程序的条件,并指出在使用了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中,应至少有三个投标人以保证竞争,而《公用事业指令》只要求所选择的投标人数量能保证适当的竞争即可。
除了《公用事业指令》外,所有的指令都鼓励使用公开和限制性招标,并对使用谈判程序的条件作出规定。
《公用事业指令》允许缔约机构可以选择使用任一招标方式。
3、合同文件的提供。
根据公开采购程序,缔约机构必须在接到投标申请后的6天内将合同文件提供给有兴趣的投标人,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必须在投标截止日至少6天前提供。
如果不可能在6天内提供合同文件或在需要现场考察或进一步提供文件时,时间限制就必须延长。
根据限制性程序和谈判程序,缔约机构必须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招标邀请、合同文本和其他信息提供给所有的投标候选人。
其他与合同文本有关的信息也必须在投标截止日至少6天前由缔约机构提供(谈判程序中紧急情况除外)。
在谈判程序中出现紧急情况时,额外信息必须在投标截止日至少4天前提供。
(五)技术规格
为了避免对外同投标人歧视,缔约机构必须使用欧洲的标准或规格,或者实施欧委会认同的国家标准,在得不到这些标准的情况下,必须参照欧洲通用的其他技术规格。
在欧洲或通用技术规格都不存在的情况下,缔约机构应参照(按优先顺序)实施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其他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来制定合同的技术规格。
缔约机构必须将这些技术规格包括在合同文件中,并对没有使用欧洲标准,或通用技术标准的原因作出记录。
缔约机构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偏离这种原则:
例如,如果是创新工程且使用现有标准不合适,就存在技术标准与新工程不相容的问题;
或者使用现有标准会造成不适当的成本或技术困难。
另外,指令也不允许缔约机构在他们的合同规格中要求使用特定的产品或工艺,例如,指令尤其禁止指定具体商标或专利,除非参照此类商标或专利是为了对合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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