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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适用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第1册)适用于国际航行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及营运检验,指南分为上下册,上册为初次检验部分,下册为营运检验部分。
1.2检验项目分类及方式
本指南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下称《远洋规则2015》)的要求编制检验项目,根据渔业船舶检验项目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督方式。
1.2.1A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应实施现场检验并核查相关材料的检验项目。
对于A类检验项目,验船师应在现场进行检验或监督试验,审核相关的材料、报告和声明,确认是否符合《远洋规则2015》及有关标准。
1.2.2B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通过审核有关检测、检查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项目。
对于B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专业检测机构应按照《远洋规则2015》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和试验,并出具技术报告。
修造企业、检测机构应对其提交的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验船师审核检测、检查、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检。
1.2.3C类检验项目是指除A类和B类以外的检验项目。
对于C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渔业船舶的实际状况提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声明(修造企业声明可包含在《船舶质量证明书》中),并对其提交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验船师审核声明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查。
1.3送审图纸
符合本指南适用范围的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报送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核对图纸数量,并可依据船型的具体情况,酌情增、减送审图纸的项目。
1.4检验遗留项目处理原则
对于营运检验中的影响签发/签署证书的遗留项目,验船师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船舶所有人,并要求其整改。
书面告知书一式两份,船舶所有人签字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存档。
船舶所有人整改后,如认为必要应进行复检。
1.5其他
本指南中引用的检验规则、检验规程、检验报告如下:
1.5.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简称《远洋规则2015》;
1.5.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简称《规程2003》;
1.5.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修改通报》,简称《规则2008修改通报》;
1.5.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4修改通报》,简称《规则2014修改通报》;
1.5.5《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简称《规范2015》;
第一篇初次检验
第1章初次检验项目分类
远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项目共123个,其中A类检验项目40个,B类检验项目53个,C类检验项目30个。
检验项目列表如下:
表1.1初次检验项目分类表
序号
实施
阶段
项目分类
指南中的检验项目
条款出处
(默认《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
检验
方式
1
受理检验
文件资料
申报材料
1.4.2
1.4.5.1
1.4.5.2
A
2
设备装船前
船用产品证书或合格证明
3.2.1.1.1
3
检验中
检查、检测、试验报告
3.2.1.1.2
4
下水前
船舶构造
船舶主尺度
3.2.1.1.3
5
全船舾装完成
吨位丈量
3.4.1.1
6
基本完工后
倾斜试验
1.2.2.4.6
7
系泊试验前
完工稳性资料
3.2.1.1.7
8
载重线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
3.2.1.1.4
3.3.1.1.1
9
系泊、航行试验
系泊、航行试验大纲
3.2.1.1.6
10
机械设备
主辅操舵装置的布置
3.2.1.1.12
11
两套操舵系统都能在驾驶室分别操作
3.2.1.1.13
12
舵角指示器
3.2.1.1.14
13
操舵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声光报警
3.2.1.1.15
14
轮机员报警装置
3.2.1.1.16
15
制冷设备安全保护装置
3.2.1.1.17
16
渔舱报警装置
3.2.1.1.18
17
系泊试验
电气设备
柴油发电机组系泊试验
18
低压(应急)配电板系泊试验
3.2.1.1.22
19
船内通信系统(电话系统)
3.2.1.1.20
20
有线广播试验
21
通用报警系统试验
22
应急照明系统的检查与效用试验
23
航行灯、信号灯效用试验
3.2.5.1.7
24
消防设备
水灭火系统
3.2.5.1.9
25
灭火器
3.2.5.1.10
26
消防员装备和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3.2.5.1.11
27
机器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3.2.5.1.13
28
舾装完成
救生设备
救生艇和救助艇
3.2.5.1.1
3.2.5.1.2
3.2.5.1.3
29
气胀式救生筏
30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搜救定位装置的配备和存放
3.2.5.1.4
31
遇险火焰信号和抛绳设备
3.2.5.1.5
32
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和保温用具
3.2.5.1.6
33
信号设备
34
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安装检验
3.2.8.1
35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3.2.8.2
36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装置
3.2.8.3
37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3.2.8.4
38
搜救定位装置
3.2.8.5
39
防污染设备
防止油类污染
3.5.1.1
40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3.6.1.1.1
41
船体完工后
船体结构
4.2.1.1
4.3.1.1
B
42
防撞舱壁
4.2.1.2
43
水密舱壁
4.2.1.3
44
水密门
4.2.1.4
45
水密甲板和围壁通道、隧道及通风管道
4.2.1.5
46
机器、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安装和保护
4.2.1.9
47
压力试验
4.2.1.10
48
防止瘫船的措施
4.2.1.12
49
防止超压
4.2.1.13
50
废气锅炉的安全措施
4.2.1.15
51
人工越控
4.2.1.17
52
压缩空气系统安全装置
4.2.1.18
53
舱底排水
4.2.1.22
54
操舵装置的报警装置
4.2.1.24
55
速闭阀
4.2.5.8
56
后退措施
3.2.1.1.8
57
机舱传令钟
3.2.1.1.9
58
机舱通风
3.2.1.1.10
59
轴系减振措施
3.2.1.1.11
60
电气的布置、安装
4.2.1.8
61
机器处所、有机械及其操纵装置的部位的照明
4.2.1.11
62
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电动机运转状态的指示器、短路保护和过载报警装置和失电报警器
63
火灾预防措施
4.2.1.29.1
64
火灾预防报警装置
65
动力通风的外部停止
4.2.1.30
66
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危险的预防措施
4.2.1.40
67
绝缘电阻测量
3.2.1.1.21
68
走廊、梯道和出口处的照明
4.2.5.3
69
灭火系统的操作情况及维护状态
3.2.5.1.12
70
机器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安装、效用试验
4.2.5.10
71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4.2.5.11
72
备用电源的容量
4.2.8.1
73
无线电设备的接地
74
天线装置
4.2.8.3
75
电磁兼容性
4.2.8.4
76
驾驶台启动的遇险报警装置
4.2.8.5
77
4.2.8.6
78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及无线电电传设备(NBDP)
4.2.8.7
79
INMARSAT船舶地球站
4.2.8.8
80
海上安全信息(MSI)接收设备
4.2.8.9
81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4.2.8.10
82
甲板开口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4.3.1.3
83
通风筒和空气管
4.3.1.4
84
工作甲板以下的舷侧开口关闭装置
4.3.1.5
85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4.3.1.6
86
舷窗和风暴盖
4.3.1.9
87
舷墙及其上排水舷口
4.3.1.10
88
栏杆、步桥、通道和其他设施
4.3.1.11
89
4.4.1
90
4.5.1
91
防止空气污染
4.7.1
92
防污底系统
3.8.1、3.8.2
4.6.1
93
起重设备
3.9.1
94
防火结构及布置
4.2.1.34
C
95
脱险通道、梯道或梯子
4.2.1.31
96
直升机平台设施
4.2.1.35
97
设备安装后
机械设备的安装
98
维修通道
99
自动紧急停车
4.2.1.14
100
驾驶室遥控推进机械的措施
4.2.1.16
101
油舱的测量装置
4.2.1.20
102
制冷系统的应急排放
4.2.1.25
103
制冷装置的布置
4.2.1.26
104
呼吸器
4.2.1.27
105
制冷机室的通风
4.2.1.28
106
生活用气体燃料
4.2.1.33
107
石棉材料
4.2.1.36
108
海水压载舱的防腐系统
4.2.1.37
109
舱底水位探测器
4.2.1.38
110
防撞舱壁上的阀
4.2.1.39
111
振动测量
4.2.1.42
112
各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4.2.5.9
113
机器处所内灭火设备和特别布置
4.2.5.6
114
起居和服务处所的灭火系统
4.2.5.7
115
救助艇的设置及使用试验
4.2.5.1
116
救生设备存放告示或标志
4.2.5.2
117
航行设备
船载航行设备
3.2.5.1.8
118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4.2.5.5
119
上层建筑端壁及其上的开口和关闭装置
4.3.1.2
120
垃圾排放通道
4.3.1.7
121
锚链管和锚链舱
4.3.1.8
122
防止污染
燃油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分离
123
3.7.1.1
第2章验船师操作指南
第1节A类检验项目
2.1.1文件资料
2.1.1.1申报材料
条款出处: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1.4.5.1、1.4.5.2
检验方式:
A(材料审查)
实施方法:
远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申报受理时,验船师应仔细核查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材料的有效性,且应核对原件。
新建船的初次检验时应递交下列文件:
(1)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
(4)渔船修造合同复印件
(5)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有船的初次检验时应递交下列文件:
(1)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现有船图纸及有关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
(4)现有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5)渔船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6)旧渔业渔船技术评定书(进口渔船)。
(7)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进口渔船)。
核查材料时可把握如下注意事项:
(1)审查船舶检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a.核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的有效性;
(核对原件)
b.核查所提供图纸批复函的有效性;
(2)审查各相关材料中重要内容、数据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a.审查申报书中船舶尺度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
b.审查作业方式、主机功率与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内容的一致性。
c.核查图纸的批复号、图号、批准时间与图纸批复函的一致性;
d.核对图纸数量及图纸目录的一致性,并能满足《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第5章中所列送审图纸目录要求。
e.确认船舶检验申报书的申请日期为提交申报检验的实际日期;
该日期应在图纸审批日期和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日期之后。
(3)核对船名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主机功率、作业方式及船长等符合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船名号核准文件的要求。
(4)审查船舶建造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案。
(5)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审查需补充材料不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2.1.1.2船用产品证书或合格证明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3.2.1.1.1
A(材料审核)
本项目适用于新建船、改装现有船初次检验。
检验中,验船师主要把握内容如下:
a.初次检验受理时,验船师应审核由船舶制造、修造企业提交的渔船船用产品持证清单。
b.初次检验过程中涉及船用产品持证要求的项目均应核查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或船用产品合格证。
具体请参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执行。
c.船舶完工后,船舶制造、修造企业应提交全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船用产品合格证原件1套,供验船师汇总审查(审查完毕后退回),复印件1套归档。
现有船初次检验,依照“新船新办法、老船老办法”的原则,上船新设备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规定核查船用产品证书或合格证。
2.1.1.3检查、检测、试验报告
条款出处: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3.2.1.1.2
检验方式:
(1)船舶完工后,船舶制造、修造企业质量检查部门应出具《船舶完工质量证明书》,其中包含各类检查、检测、试验报告。
《船舶完工质量证明书》(原件)应归档。
(2)审查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的完整性。
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的种类因实船涉及的建造、改装内容而定。
(3)若船舶初次检验涉及监理,则检查、检测、试验报告应由渔船监造公司签字确认。
2.1.2船舶构造
2.1.2.1船舶主尺度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3.2.1.1.3
A(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船舶建造单位对船舶总长(Loa)、型宽(B)、型深(D)等主尺度进行测量,并确认船舶建造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钢质渔船测量船舶主尺度时应注意:
(1)应提前检查坞台上船舶水平状态(尽量调整水平),前后倾斜状态时应测量倾斜数值。
(2)测量时应确保测量尺或测量绳尽可能拉紧,测量船舶长度、宽度、深度应对船舶的前后、左右倾斜进行正确换算。
(3)主尺度的测量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定义要求来进行,确保测量的正确性。
(4)若采用激光测距仪测量船舶主尺度,应注意设备的测量精度。
(5)总长、船宽、型深的测量允许误差分别为±
Loa/1000mm、±
B/1000mm、±
D/1000mm。
2.1.2.2吨位丈量
条款出处: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3.4.1.1
A(核查)
验船师应按照《远洋规则2015》第四篇的要求核查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设计单位出具的《吨位计算书》,核查无误后应在《吨位计算书》上签字。
2.1.2.3倾斜试验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1.2.2.4.6
A(现场监督、材料审查)
验船师现场监督船舶建造单位或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倾斜试验大纲进行倾斜试验,并签字确认船舶设计单位提交的倾斜试验报告。
船舶设计单位应对倾斜试验报告中的计算过程负责。
2.1.2.4完工稳性资料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3.2.1.1.7
A(材料审查)
验船师应按《远洋规则2015》第六篇的要求审查船舶设计单位提交的完工稳性资料,并签字确认。
完工稳性资料内容应完整,计算结果应满足规则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应对完工稳性资料中的计算过程负责。
2.1.2.4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
《远洋规则2015》第二篇3.2.1.1.4、3.3.1.1.1
A(现场核查)
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按经审批设计图纸要求勘划水尺、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验船师现场核查:
(1)甲板线标志、载重线标志、季节和区域载重线线段标志以及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标志的内容。
(2)圆环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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