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工程结算纠纷相关问题探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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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施工许可证应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
如果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则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审理确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的正确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的正确分类应为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两种类型。
总价合同是:
指在施工合同中由双方经事先计算,预先确定完成一个建设工程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该工程全部施工内容的一种合同。
如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的发生,则工程量固定不变,合同总价维持不变。
反之,在原有合同总价上做增减账,得到结算总价。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就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项工程费用,在合同中约定以前述各单项费用计算总价。
合同总价只有在工程完成后才能确定。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与不固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即俗称的“包干价”、“包死价”合同,当事人在结算时往往提出价款变更要求,产生争议原因之一为“价差争议”: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在合同签订之后,工程所需主要原料有时会出现大幅的价格上涨,从而产生争议;
原因之二为“量差争议;
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时约定固定总价,但这个固定总价必然是对应着一定的工程量,而不可能涵盖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均未预见到的工程量,在结算时,双方会因此产生争议。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但所谓固定总价系仅指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只要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畴,无论是量差争议还是价差争议,均应予以调整。
(三)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调整
1、价差争议的审理:
公平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明显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导致显失公平的,应依据公平原则对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畴的进行价格调整。
其原因在于,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合同周期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必然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工费和材料费.当然还有施工设备费和运费等。
当事人在签约时往往难以预见到此类风险。
这种风险甚至可能大到无论是业主或承包商或者二者共同都无法承受的地步。
若施工合同本身没有约定调整机制,则应在审理中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平。
事实上,上述调整也是国际工程界的惯例。
具体到判断超出的市场风险及如何分担,综合各地高院的实践经验以及建设部门的意见,笔者认为,价格上涨10%以内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价格上涨超出10%,则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或受益。
同时,价差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担,且施工单位不能收取价差部分所对应的利润。
2、量差争议的审理:
司法鉴定及其他
对于量差争议,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但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此种变化不属于固定价涵盖的风险范畴,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应予支持。
同时,在审理量差争议中,由于承包范围的确定等问题涉及施工图纸审阅、比对等专业技术问题,必须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但值得关注的是不能将所有问题都抛给鉴定机构,有些问题是涉及法律认定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进行裁判。
实践中,这些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涉及证据的效力问题。
如原告提供的签证材料只有原告及后进场的施工队的签字,没有被告的签字,而被告提供了有原告、被告及后进场的施工队签字的签证,证明签证所涉工程事实上是由被告完成的,原告无权主张索赔。
对于采用哪份证据,应由法院审定。
第二类为涉及事实认定问题。
如原告主张已发生了土方外运费,但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过土方外运。
由于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挖土方,而且也要填土方,不能仅依据施工图纸就认定发生过土方外运。
因此,原告提交的汽车运输单等相关证据,是否能够认定发生了土方外运,不能由司法鉴定机构单独完成。
第三类为涉及约定效力问题。
如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有特别约定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有约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提出在签证上签字的总监、总工已被施工方收买。
这类问题应由审判机构认定。
第四类涉及主体问题。
如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工程项目部签署的移交书,证明被告已认可工程质量,同意移交,无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被告提出工程项目部不能代表被告,因此,该份移交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第五类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如原告作为承包方要求被告承担停工损失,而现有定额没有停工损失的计算规则可以参考。
法官应根据违约责任限于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予以裁判。
固定单价合同怎么审计
【发布时间:
2010-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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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怎么审计
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指投资控制机构和控制人员,为了使项目投资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投资全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激励、惩戒等一系列活动。
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贯穿于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的审核。
结算时的工程造价审计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
一般情况下,进行审核的工程师都没有参与过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只能依据相关资料及签证。
要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除了认真审核工程量、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外,还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工程造价审计的相关依据:
1)国家及省市的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2)施工方送审结算书;
3)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相关文件;
4)竣工图纸及竣工相关技术资料;
5)相关签证;
6)工程量计算式。
1 阅读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正确理解相关条款约定
1.1 合同范围的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施工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还是部分工程。
审计时,应根据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查看是否完成了所有内容,是否有变更增减项目。
对于未做工程项目,将相应价款扣减。
1.2 合同计价方式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广泛应用及推广后,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经过几年的时间,有一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已经结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结算方式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传统的定额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
工程结算造价按约定的省市相关定额、信息价及取费标准计价后,整体下浮一定的比例,这种方式体现为总价下浮。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对于新增项目,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单价;
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根据投标时约定的相关文件,编制相应的单价,并按照投标时同比例优惠。
这种方式体现为单价下浮。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为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一清单项目分别报价,投标方只承担单价的风险,而工程量增减的风险由建设方承担。
报价时通过调整人材机价格、定额消耗量及可竞争项目的费率,使优惠下浮分别在每一清单项目的单价里体现。
新增项目的单价,则要根据投标时相应的人材机及费率进行编制,方能体现同比例优惠。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方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不能沿用传统定额计价的思维与方法,而要将重点放在工程量清单区别于定额计价的各个方面。
现行的规范主要对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结算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1]。
1.3 合同中特殊条款的约定
合同中已经约定对部分材料的价格按照包干价计入,不得再计取任何费用;
约定由甲供材的工程项目,甲供材价格是否可以进入基价,并参与取费,或者甲供材计取哪些费用;
约定甲供的设备需要现场搬运及保管的,是否可以计取搬运及保管的费用;
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的比例及如何计取,包括的具体项目及是否甲方代扣或甲方另行支付。
合同中如有类似以上情况的相关内容,审计时应注意此部分造价或费用是否正确计取。
目前,许多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会签订补充协议。
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进一步让利,但也有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会给出增加工程价款的条件,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据此分析判断补充条款的有效性。
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
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违背了主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意思,应视为无效。
施工合同是由建设方、施工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如出现争议,应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审计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约定,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解决。
2 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
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相关条款为:
材料价格执行省市某期价格信息。
建设工程结算中,主体结构中所用的材料价格及安装主材价格遵照此约定。
而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中所用材料,由于品牌、档次的不同,价格也千差万别,价格信息中此部分价格缺失或者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实际情况。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一般处理办法为:
有建设方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建设方无签字确认价格的参照同期市场价。
审计过程中,应由施工方提供经建设方认可使用于该工程的材料品牌、档次的相关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可提高询价的工作效率。
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与实际的材料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3 查阅现场签证,仔细推敲
建设工程施工中,由于建筑物使用功能、装修标准等方面的改动,以及原设计图纸存在矛盾等因素,从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签证单。
签证单是结算审计中的重要资料,其涉及的费用也越来越多。
对送审项目要求施工方将结算资料分类装订,结算资料要求真实完整,杜绝补签资料现象。
这样,既促使了甲乙双方更加重视资料整理的及时和完整,又减少了造假证据的机会,同时对加强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监督作用,使工程项目管理更趋规范,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加强对工程签证单的审计,应用科学的技巧和方法,深入实际,严谨细致,加强调查分析,从而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
有的签证单只有施工方的意见,甲方未签;
或者甲方只签经手人名字,而未签处理意见;
或者签的意见为情况属实;
或者虽有甲方签字认可,却与现场不符。
对于签证单的审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审核双方签字是否完善,以及签署意见的真实表达;
2)整体性原则,将签证单所列事项置于整个建设工程中进行分析考虑,是否存在工程量重复计算,费用重复计取的情况;
3)全面性原则,分析签证所列事项发生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以及签证所列事项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4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以套用,需要自己测算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
装修装饰工程中,通过在现场了解对不同部位的详细做法,将其与定额所采用的做法与材料及其消耗量进行比较,如有差别,对定额子目进行换算,使其与现场实际做法相符。
随着对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控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中引进了跟踪审计。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等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就掌握了工程的实时资料,到工程结算审计时,过于集中的工作量已均匀分散在施工阶段,既加快了审计速度,又提高了审计质量。
5 结语
工程造价审计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审计质量控制的环节也很多。
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审计法规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审计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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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须知
固定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利润、税金、风险等。
审核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需要特别注意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
以某旱冰场护网工程为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制安钢护网的综合单价,其中已经包含了钢柱混凝土基础的内容,但乙方在编制的结算书中,除了按实际的护网工程量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护网的造价外,又单独列出了挖柱基、混凝土基础、预埋铁件等子项内容。
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
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
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
(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
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
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
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
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
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对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审计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
总价合同能够使业主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承包商,易于支付计算。
但这类合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求业主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是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本文就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审计应关注合同的使用条件、计价形式、付款方式、潜在风险等问题谈几点建议。
(一)对固定总价合同使用条件的关注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其风险分配存在着不均衡性,如果不顾条件盲目地使用这类合同,可能会引起履约纠纷,甚至导致整个工程的彻底失败。
因此,在审计这类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其使用条件。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范围清晰、明确。
报价的工程量表中应是准确而不是估计的数据,对工程量表中的数据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设计图纸详细、完整。
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是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避免漏项的前提,所以提供的设计图纸必须能够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3、工程结构、技术较简单,工期短。
一般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建设工期在一年以内。
4、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
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分析招标文件,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和工程量计算,拟定计划,作出报价决策。
5、合同条件完备。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达清楚,无疑义。
6、合同风险合理分摊。
详细规定具体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二)对固定总价合同计价形式的关注
一般情况下,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明确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指明采用何种计算规则,或规定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否则可能出现报价的偏差过大,不利于评标和工程的顺利实施。
固定总价合同有两种计价形式:
1、业主为了方便投标,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工程量表,但工程量表中给出的数据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一般要对表中的数据进行复核,包括复核表中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具体工程量由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的工程信息自己编制。
如果在报价中出现漏项或计算错误,一般认为所遗漏的有关分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其他分项中或作为优惠条件忽略,同样,如果承包商报价中计算错误,业主也无权修改报价。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计价形式的审计,应把握工程量清单这个重点。
采用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审计项目的划分与工程价款的支付合理性。
承包商为了及早得到工程款,在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时,有时会采用一些不合理项目的划分,特别留意承包商投标中的策略应用,如设立“材料到场”一项,还在施工措施费中加入一些计量方法所不容许的项目,或在单价中考虑一些余量,来弥补部分材料费用。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该符合合同的工程范围,承包商与业主的设计工作的界限,即设计工作由谁完成。
一般工程量计算规则是针对由业主提供详细设计资料的工程制定的。
对于由承包商完成设计的工程,不可能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按详细的设计报出各部分的工程量,在这种情况下,需制定专门的计算规则。
由此,应审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合理性。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审计,还应注意工程量表或工程分项表的制定的合理性。
对于业主来说合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可以减少招标的工作量,同时可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效益;
对于承包商来说,可以降低风险,避免错报或漏报,并能及时获得支付。
(三)对固定总价合同付款条款的关注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的价款是固定不变的,业主支付的工程价款与承包商最终所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关系,所以审计时,应注意合同中支付表所表明的支付条件。
支付表常有两种形式:
1、支付表以竣工为支付期间,每月填入一笔数额(或合同价格的百分比),该数额应与工程进度相协调,与投标书中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划分相一致,应与投标书中的进度计划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支付表中各款项应与最新的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在施工进度计划修改时,也应修改相应地支付表。
2、采用里程碑事件作为支付结点,在合同中应详细定义里程碑事件的范围,否则当支付里程碑所要求的工作已完成99.99%,而剩余工作需在几个月后才完成时,可能会产生争执。
(四)对固定总价合同潜在风险的关注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
承包商除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外,还承担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
1、价格风险。
主要有: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
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价格调拨的变化做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为了能够实现业主和承包商的双赢,一般要约定详细的调价条款。
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风险做充分的估计,并避免漏报、错报标价。
2、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
(2)由于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不明确或工程项目未列全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3)由于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的设计文件不详细或作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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