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三证管理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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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三证管理”专题,内容提要,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2,二、一书三证审批流程和要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和要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和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和要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和要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批流程和要点,3,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属于城乡规划运作范畴,是实施城乡规划的一种制度设计,是通过设立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方式来保障法定城乡规划的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行政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
我国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度经历了从城市实行一书两证和乡村实行一书一证的城乡分离到一书三证城乡统筹、融合的转变。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适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它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高效合理的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管理依据、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济途径及配套的文书、表格等是一书三证管理制度中需要重点明确的内容。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制度要因地根据地区管理对象的特点、管理部门的实际(机构设置,人员、设备状况等),因时管理目标、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
8,城乡规划法三个空间范围概念示意,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规划行政许可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辖的责任范围。
规划区:
城乡规划覆盖的实体范围,城乡规划主导的范围,规划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范围,行政区域:
城乡规划参与管理的范围,A,B,C,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0,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2,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行政措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行政措施依据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要按照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需要,充实和加强省级城乡规划的技术支撑,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论证。
必要时要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行政措施依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的行政许可工作。
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正式立项手续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办理范围划拨类项目,指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其他需要办理的项目。
如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特殊管理地区内的项目,位于城市紫线范围的,位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等等。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办理阶段划拨类项目原则上应先行办理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在提供相关依据文件的前提下,可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批准或核准类项目在项目批准、核准前应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环评、批准或核准、用地、土地);备案类项目在项目备案后办理选址规划意见(选址和用地可同时办,后可进行土地预审)。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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