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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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协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调研:
认真组织会员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市场
有关问题的调研,为政府提供城市园林绿化宏观管理和指导整体运行信息和资料;
提供有关制定政策的依据。
(二)行业规范:
本协会积极参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
场,维护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信息咨询服务:
利用商务信息网优先为会员提供
快捷、准确、详细的园林绿化项目、要素信息,园林绿化咨询等服务。
(四)专业研究:
采取学术报告会、举办技术培训等灵
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组织会员开展好园林绿化发展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对外交流:
组织开展国内外的专业理论研讨和
技术交流活动。
(六)采集编发有关为园林绿化企业(事业)服务的刊物。
(六)按本章程做好本协会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工作,
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吸收企业、事业等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单位会员: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养护、咨询服务的有关单位(并有相关的资质);
从事绿化生产要素的生产和经营的有关单位(并有营业执照);
从事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有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
多年从事园林绿化专业,在园林绿
化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中级以上园林绿化职称的专家、学者;
热爱园林绿化事业并做出一定成绩的管理干部。
(三)凡具备以上规定资格的合法单位及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通过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退会手续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除名。
会员退会与除名不得向协会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退会时要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对协会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种活动和获取本协会商务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4、有要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中一些实际问题的权利;
5、会员在科研和本协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有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予维护的权力;
6、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力。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办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闭幕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协会章程,落实会员大会各项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批年度预算报告;
(六)审议常务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常务理事及其领导的产生按民主集中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本协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
理事长(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协会章程,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提出下一届理事候选人;
(六)建立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七)审批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本协会按行业、专业特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必须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本协会指导。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法人是理事会,理事长(会长)为法人代表,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
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据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收取会员会费;
2、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3、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主要用途
1、用于协会的事业发展;
2、用于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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