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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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委办公室是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处室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整理、编辑、发布等信息服务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
委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分办。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政府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委领导及分管工作;
(二)我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我委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四)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
(八)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结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电子服务方式;
(九)重要专业会议及委领导的公开讲话;
(十)委机关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地址;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
(二)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
(三)尚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等政府决策信息;
(四)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一)经委党组批准,由公共媒体正式发布。
(二)我委设立的门户网站。
(三)经批准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公开会议形式。
(四)公民或单位依法申请直接查阅的可公开类政府信息。
委行政服务大厅设政府信息咨询查阅点,负责直接查阅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
我委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经委党组批准并授权的新闻发言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要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十四条
按照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经委办公室安排,新闻媒体可以对列入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进行采访,有关处室应积极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活动。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也不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委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我委的门户网站相对应地设立了各类分项专栏,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唯一对外网络发布平台。
(二)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发布,谁审批”、“文责自负”。
(三)各处室需上网发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并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即可自行发布。
(四)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务必妥善保管好相应的密码、口令,不得转告他人。
(五)各处室在门户网站的信息内容管理上,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所确定可公开信息的范围发布,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六)对于把握不准或疑似涉密的内容,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组织需要利用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由委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
(一)申请人可以凭合法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法人代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直接向委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通过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申请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所在地,联系方式;
2、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描述;
3、提供政府信息的优先方式;
4、提出申请的时间、地点和申请人签章。
(三)委行政服务大厅在受理此类申请时,应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审。
(四)委行政服务大厅在受理此类申请后,按照我委的职能转承办处室办理,承办处室办理后交回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区别处理: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途径,也可以直接提供;
(二)属于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及时提供;
(三)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四)所申请的政务信息涉密,如果可以作分离处理,在报委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后,将可公开的部分提供;
如果不能分离处理,承办处室应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的原因,通过委行政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
(五)提供政府信息应统一使用委制定的《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
《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收;
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发送,并通过电子签章或回执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各承办处室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信息提供事宜;
有特殊情况的,经委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检。
监督检查的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各处室年终考评的一项指标。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内容的检查,严禁涉密信息的公开发布,严防失密、泄密现象的出现。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拖延或拒绝公开属于本处室职能的公开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委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主动更新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给个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的获取和应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篡改信息、断章取义或进行恶意修改和传播。
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委直属及代管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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