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中行政上诉状及范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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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
×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上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律师事务中行政上诉状及范例【2】
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性别:
男,民族:
汉,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住址:
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
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梁平县石安镇人民的政府,地址:
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
董XX,职务:
镇长。
委托代理人:
李XX,副镇长。
案由:
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
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
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
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
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
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的规定。
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上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起诉状范本【3】
原告:
************
被告: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吴军营主任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
962110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撤销(x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
(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
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
特定"
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
随意殴打他人"
而"
犯有寻衅滋事行为"
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劳动教养"
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
而被告(x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
试行办法"
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因此,被告适用该"
来对原告决定"
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
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其(x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
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
《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
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权。
滥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务范围内的权力。
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
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
,也可能适用"
治安拘留"
,还可能适用"
罚款"
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呈报单位的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
(三)是否举行聆询,聆询的基本情况;
(四)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
(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否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决定前是否先行羁押,先行羁押的措施名称、期限及其折抵情况;
(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决定;
(七)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
(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时间"
的规定,被告所作的((20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至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
(1)未列原告职业及工作单位;
(2)未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未列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
(3)未列聆询的基本情况;
(4)没有表述有无先期羁押、以及执行劳动教养的起止日期、折抵情况;
(5)没有表述"
呈报单位"
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
(6)只是罗列证据方法,却没有表述证据的主要内容;
等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
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的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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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事务 行政 上诉状 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