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控考核及责任追究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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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中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
塔北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
130
开发事业部
120
天然气事业部
工程技术部
油气工程研究院
100
勘探开发研究院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承包商
各钻井承包商
各井下作业承包商
各综合录井承包商
110
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油田公司相关单位的井控考核及责任追究:
1.考核由勘探开发部负责按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执行。
2.事故、事件和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由油田QHSE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确认后,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报请油田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对承包商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考核由勘探开发部考核、油田公司合同执行单位考核和行业专项检查三部分共同组成,由勘探开发部、油田公司合同执行单位负责,按照考核指标(参照附件2)执行。
2.事故、事件和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参照附件3)分为两种情况执行,其中,对承包商集体的责任追究,由油田公司合同执行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对承包商员工或承包商所辖分包商的责任追究由承包商负责按照附件3的标准或油田公司的具体通知执行。
第七条考核及责任追究凭证由相应的执行责任单位于责任追究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勘探开发部备案,并由勘探开发部统一组织通报,其中,对于承包商的重大违规事件,除油田内部通报外,还应通知承包商所在单位本部。
第八条年终由勘探开发部负责,累计出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九条年度考核情况是井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的依据。
其中,先进单位根据考核排名,由勘探开发部负责推荐;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由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提报,勘探开发部组织油田公司各相关合同执行单位联合评审推荐。
推荐名单报油田QHSE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勘探开发部组织发文。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勘开字〔2012〕14号《塔里木油田井控考核办法》、油勘开字〔2012〕13号《塔里木油田井控违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细则由勘探开发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塔里木油田公司井控考核指标
附件2:
钻(试修)井、录井承包商井控考核指标
附件3:
井控事故、事件和安全隐患的承包商责任追究条款
塔里木油田勘探开发部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1.库车、塔北、塔中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和开发、天然气事业部考核指标
序
号
指标内容
考核标准
(突破者按以下标准记分)
一、鼓励指标
1
井控相关科技创新成果获奖或获得知识产权,为油田井控技术进步作出贡献
加5分/项
2
井控合理化建议被油田采纳
加2分/项
3
在油田及以上电视、报刊发表井控报道
加1分/次
4
积极支持、参与油田组织的井控活动及工作任务(由勘探开发部评定)
5
按照《井控事故事件、井控安全隐患
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见附件),严格处理现场违章事件
经勘探开发部认可的,加2分/次
二、否定指标
6
井喷失控事故为零
主要责任单位:
取消井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井控考核分值清零。
次要责任单位:
从井控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30分/次。
7
重大井控险情(指启动油田级井控应急预案的险情)为零
取消井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从井控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30分/次。
从井控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15分/次。
8
一般井控险情(指未启动油田级井控应急预案,但经油田调查,定性为险情的事件)为零
从井控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10分/次。
从井控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5分/次。
三、其它指标
9
井控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并以正式文件确定
二级单位无井控组织机构扣5分/次,职责不清扣3分/次
10
与本单位相关的油田井控规章制度、标准、会议纪要存档齐全(电子文档、书面文档均可)
存档不全扣2分/次
11
按要求参加油田井控会议,会议内容及时传达到所辖基层队伍和人员
单位无故不参加扣2分/次;
本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扣1分/次;
基层人员对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会议内容不清楚扣1分/次
12
应持井控证人员持证率100%
各单位井控第一责任人、井控分管领导不持有效井控证扣2分/人次,其余人员不持有效井控证扣1分/人次
13
按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等材料
未按时报扣1分/次
14
本单位或本单位员工受到油田及以上井控处罚事件为零(不包括井控险情及以上事故事件)
发生重大违规违规处罚事件扣5分/次,一般违规处罚事件扣2分/次
15
所辖井在油田及以上井控检查中,触及处罚条款的事件为零(不包括井控险情及以上事故事件)
重大违规处罚事件扣2分/次,一般违规处罚事件扣1分/次
16
溢流关井及时汇报率100%(超过8小时未汇报,视为汇报不及时)
扣1分/次
17
按照《塔里木油田专家井控制度》要求,本单位及所辖井承包商井控专家到位率100%,并每月向勘探开发部报送井控专家动态
专家制度执行不到位,扣3分/次
18
每季度开展井控自检自查,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送勘探开发部
未开展自检自查,扣2分/次
19
所辖井在油田井控检查无得分385分以下的队伍
得分385分以下的队伍,扣2分/支
20
按照《塔里木油田公司井控装备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执行到位率100%
扣0.5分/次
21
井控培训代学代考或考试舞弊
扣2分/人/次
注:
重大违规处罚事件:
指油田发文处理的事件;
一般违规处罚事件:
指除重大违规处罚事件外的其它处罚事件。
2.工程技术部考核指标
井控第一责任人、井控分管领导不持有效井控证扣2分/人次,其余人员不持有效井控证扣1分/人次
发生重大违规处罚事件扣5分/次,一般违规处罚事件扣2分/次
非工艺变更需要,年度内因装备配套问题引起的设计变更(仅指降低装备配套标准)的次数≤10(以设计变更统计为准)
超出扣1分/次
全年因故障中途更换井控设备的次数≤10(以各单位统计、油田核实为准)
现场井控设备故障处理时间大于48小时的次数≤5(以各单位统计、油田核实为准)
井控装备、常规内防喷工具送井及时率100%(按照《塔里木油田井控装备管理办法》自相关租赁单据办理之日起,超过7天未送井视为不及时,并以各单位统计、油田核实为准)
造成停等24小时以内的,扣1分/次;
停等24小时以上的,扣2分/次
现场服务及时率100%(以各单位统计、油田核实为准)
除重大违规处罚事件外的其它处罚事件。
3.勘探开发研究院、油气工程研究院考核指标
按时参加井控会议,会议内容及时传达到所辖基层队伍和人员
重大违规处罚事件扣5分/次,一般违规处罚事件扣2分/次
设计对各施工环节井控风险提示明确
不明确的,扣2分/项
因设计原因导致井控复杂
扣5分/次
因设计单位原因设计未出,导致现场停等(以油田核实为准)
4.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考核指标
发现并制止井控培训代学代考或考试舞弊
加0.5分/人/次
重大井控教学事件(指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服务保障质量的事件)为零
本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扣1分/次
按时、按期开班,满足参培需求(以各单位统计、油田核实为准)
无故耽误开班扣2分/次
参培人员无法参培扣2分/批次
成绩公布及时率100%
井控培训合格证印章齐全(以各单位统计、油田核实为准)
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变更的,应及时通报行业管理部门
培训合格后发证时间超过30天
扣1分/批次
附件2
1.钻井、井下作业承包商考核指标
勘探公司、井下作业公司本部无井控组织机构扣5分/次,职责不清扣3分/次
本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扣1分/次(领导是否参与以油田通知为准);
各公司井控第一责任人、井控分管领导不持有效井控证扣2分/人次,其余人员不持有效井控证扣1分/人次
在油田及以上井控检查中,触及处罚条款的事件为零(不包括井控险情及以上事故事件)
现场井控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评估一次性通过率100%
评估不合格扣1分/人
井控设备失效事故、事件未及时、如实反映、记录现场情况,致使事故、事件原因无法分析确定(以油田调查确认为准)
在油田井控检查中无得分385分以下的队伍
得分385分以下的队伍,扣3分/支
按照《塔里木油田专家井控制度》要求,本单位井控专家到位率100%(以各单位汇报油田确认或油田抽查为准),每月向业主单位报送井控专家动态
专家未到位扣3分/次
每月开展井控自检自查,并于下月10日前将总结报送勘探开发部
2.综合录井承包商考核指标
加1分/项
在油田井控检查中无得分95分以下的队伍
得分95分以下的队伍,扣3分/支
附件3
井控事故、事件和安全隐患的
承包商责任追究条款
按照分类分级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承包商原因造成井控事故、事件和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如下:
除下列条款外
1.由于施工队伍违反井控管理规定作业,造成井喷及以上事故,按照合同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向油田公司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取消该施工队伍在塔里木油田作业资质的建议。
2.由于施工队伍违反井控管理规定作业,造成重大井控险情事件(指启动二级单位或油田井控应急预案的险情),按照合同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向油田公司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取消该施工队伍在塔里木油田作业资质的建议,若最终确定保留资质,除承担上述经济损坏外,还应扣除该井合同款的5%。
3.由于施工队伍违反井控管理规定作业,导致井控安全隐患,按以下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序号
存在问题
责任追究指示
一、泥浆与坐岗
在要求井段未按设计储备重钻井液或加重材料,或储备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量(包括重泥浆密度)低于设计要求(按实际可用量考核)。
未储备的,停工整改,对钻(试、修)井队伍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主要责任人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储备量低于设计要求的,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钻(试、修)井液PH值、除硫剂储备不符合设计要求。
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胶液加入流程、倒(灌)浆流程和起下管柱(线缆)计量方式不符合油田要求,影响液面的准确计量。
对钻(试、修)井队伍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起管柱(线缆)、测井期间,未按细则要求灌浆。
泥浆、录井坐岗人员未按要求坐岗,发现或怀疑溢流未立即报告当班司钻,填写虚假坐岗资料。
泥浆、录井坐岗记录未按坐岗记录本中的填写要求进行记录(解释不清)。
值班干部未按细则要求定期检查坐岗记录并签字确认,录井联机员与泥浆坐岗工未按细则要求定期核对坐岗记录并相互签字确认。
对责任人、值班干部和值班监督各罚款2000元人民币。
泥浆罐液面标尺不能直读液量、液面报警装置不报警(包括不便于使用的)、报警门限值设置不合理。
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条在油田未统一设备前暂不执行)
二、防喷演习
未按细则要求开展防喷演习。
每缺少一次或一种工况,对平台经理、工程师各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发现或怀疑溢流”未立即组织关井。
油气层(目的层)作业中防喷演习失败(关、开井关键程序操作错误或井未关住)。
停工整改1天,对平台经理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非油气层(目的层)作业中防喷演习失败(关、开井关键程序操作错误或井未关住)。
对平台经理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井控装备
井控装备安装不完善或设备故障、不能满足关井和压井要求,就进行下步施工。
停工整改,对钻(试、修)井队伍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主要责任人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井控装备未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就进行施工作业。
常规内防喷工具(旋塞、箭型止回阀、浮阀)未配备。
冬季井控装备未按照要求进行冬防保温,或保温效果不好,井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停工整改,并对钻(试、修)井队伍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井控装备、内防喷工具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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