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自由法案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133023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95KB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Word格式.docx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信息自由法案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02年修正本)
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
第552节:
公共信息;
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
(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
(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
(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
(B)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
(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
(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
(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
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
(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
(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
(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
(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
(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
在机构公开或公布意见、政策声明或解释、职员手册及指示或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复制件时,为防止XX侵犯个人隐私,机关可删去有关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删去的正当理由应书面详细解释清楚,且删去部分要在公布的文件中标出,除非此类标识将损害到(b)分节中所提到的豁免保护的利益。
如果技术允许,删去的程度应在被删处标出。
每个机构还应提供现行索引以供公众查阅与复制,该索引应为公众标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后发布的、采取的、或颁布的、根据(a)分节第
(2)款规定的应对公众提供利用或必须公开的全部文件。
每一机关应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内,迅速公布并通过出售或其它方式散发每期的索引及其补编,除非该机关决定没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
这个决定必须在联邦登记处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仍然必须根据公众的请求,提供该项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过复制该索引的直接成本费。
各机关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公布本法案(a)分节第
(2)款(E)分款提及的现行索引。
最终的裁定、意见、政策的声明、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职员手册或指示,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机关的依据,作为判例援引、使用、以对抗非机关的当事人:
(i)上述文件已被编入索引,并按本款的规定提供公众使用或公布;
(ii)或者当事人已就文件的内容得到实际的及时的通知。
(3)(A)除按(a)分节第
(1)、
(2)款规定提供公众利用的记录及(a)分节第(3)款(E)分款规定的情况以外,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须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须:
(i)合理地说明所需要的记录;
(ii)符合机关公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费用(如果有的话)和应当遵守的程序。
(B)依据本款要求,为使公众获取信息,各机关应以任何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格式提供文件,如果该文件易于以该形式或格式复制的话。
各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维持文件的形式或格式的原样。
(C)在尽量不妨碍自动化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上,各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去查找电子形式或格式的文件。
(D)本款中的“查找”一词是指用手工或自动的方法查找机关的材料,以发现申请人需要的材料。
(E)依据本款条款,隶属于情报机构的机关或机关中的个别部门[该定义见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3(4)节条款],不对以下机构开放信息----
(i)除州、地方、联邦、美国地区或及其属下的分部门以外的任何政府实体;
(ii)条款(i)所指的政府实体的代理机构。
(4)(A)(i)为执行本法案的规定,各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法规,具体规定适用于操作的处理信息申请的收费表,并设立放弃与减免收费的程序与准则。
收费表的标准应符合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制定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适用于一切机关的收费。
(ii)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必须规定----
(I)如果要求的文件是用于商业目的,文件的查找、复制和审查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如果文件用于非商业目的,而是用于教育或非盈利的科学机构(其目的是用于学术或科学研究方面)或新闻媒体的代理机构,文件复制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I)不属于(I)或(II)类要求,文件查找与复制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i)如果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公众的利益,便于他们更能了解政府的活动与运行,而不仅仅只具有商业利益的话,机关应以不收取任何费用或低于第(ii)条收费标准的价格将文件提供给公众。
(iv)价目表应规定只收取查找、复制或审查的直接成本费用,审查成本费用应只包括依据本法案,机关确定该文件是否须开放的初检及依据本法案,机关收回豁免开放部分的文件的直接成本费用。
审查费用不应包括解决依据本法案处理公众信息申请过程中引起的法律或政策问题的任何成本费用。
依据本法案,任何机关不得在以下情况收取任何费用----
(I)如果按常规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该款的手续,所花的费用等于甚至超过应收的金额,或者
(II)依本分款中款项(ii)中的(II)或(III)提出的信息申请,属于可在2小时以内完成查找或复制的信息在100页以内的。
(v)任何机关不得预先收取任何费用,除非申请人以前有过未及时付费记录,或收费超过250美元的。
(vi)本分款中的任何一条都不得替代某一法律对特殊类型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vii)法院对申请人关于本法案规定的放弃收费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应重新审理,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不能超过机关的记录。
(B)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商务所在地或机关文件所在地的美国地区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有管辖权禁止机关封锁机关的记录,并可命令机关提供任何不正当地对原告封锁的机关记录。
对这类案件,法院应重新审理,可以不公开地审查该机关记录的内容,以决定该记录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确实属于本法案(b)分节中所规定的豁免范围,该机关是否应承担其行动的责任。
除了对其它事宜给予足够重视之外,对于机关就依据(a)分节第
(2)款(C)分款、(b)分节的技术可行性及(a)分节第(3)款(B)分款中提及的可复制性所作出的决定的证明书,法院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C)不论法律有任何其它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据本法案(a)分节提出的任何控诉后的30天内,必须作出答复或答辩,除非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时例外。
(D)[依公法98-620号予以撤消]
(E)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原告已经实质上胜诉,法院可以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由案件产生的其它合理的诉讼费用。
(F)当法院命令对原告提交任何不适当地封锁的机关记录,并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用时,如果法院另外又发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指出封锁记录的情况产生,机关工作人员的封锁行为是否属于专横的或任性的行为时,特别律师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确定对拒绝提供文件负主要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制裁,特别律师在调查和考虑提交的证据以后,必须向有关机关的行政当局提出自己的结论和建议,并将该结论和建议的副本送交应负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或其代理人。
行政当局应采取特别律师建议的矫正措施。
(G)如果发生不服从法院命令的情况,地区法院对负责任的职员可以科处藐视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处罚其负责的成员。
(5)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政府机关应保管好每次会议中每个成员的最后表决的记录,以备公众检查。
(6)(A)各机关,对于依据(a)分节第
(1)、
(2)或(3)款提出的任何文件申请,应----
(i)在收到任何这样申请后的20天内(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确定是否同意满足这样的申请,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机关的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时,有权向机关首长申诉;
(ii)机关在接到这样的申诉后,必须在20天内(星期六、日与法定节假除外)作出决定,在申诉时,如果原来拒绝提供文件的决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维持,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对该决定可依(a)分节第(4)款规定申请司法审查。
(B)(i)在本分款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分款(A)中的条款(i)、(ii)规定的时间期限可延长,通过书面通知文件申请人说明延期的理由及预定作出决定的日期(一般不得延长10个工作日,除非是遇到如本分款第(ii)条所提及的情况)。
(ii)就依据分款(A)下条款(i)的规定而做出的延长时间期限的书面通知,如果机关不能在条款(i)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处理申请的话,机关应在该书面通知中,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申请人一个机会,让其限定申请范围,以便机关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处理工作,或提供申请人一个机会,使之可与机关商定安排一个处理申请(或修正后申请)的时间期限的机会。
如果要求者不同意合理修正申请或协商安排时间期限,机关可将之作为决定其是否属于分款(C)所提及的“特殊情况”之一。
(iii)本分款所说的“特殊情况”,仅限于适当处理特殊的申请时合理的需要,即:
(I)处理该申请的机关需要从远离本机关的地方设施或其它的组织中,查找或收集所申请的文件;
(II)需要查找、收集与适当审查的是个人要求的不同类别的大批量文件;
(III)需要同决定该项申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机关进行尽可能快的协商或者机关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单位之间有重大的管辖利益,需要尽可能快的协商。
(iv)各机关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如果机关认为这样的申请实际上是同一性质的申请,这种申请又符合本分款提及的特殊情况,且这些申请的文件又都是明显相关的话,可对一个或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汇集。
多种不相关的文件申请不在汇集之列。
(C)(i)依据本法案(a)分节第
(1)
(2)或(3)款条款,向任何机关申请文件的人,在机关不遵守本款规定的可实行的时间期限时,视为已经穷尽行政救济。
如果机关能证明有特殊情况存在,且机关正在作出应有的努力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的话,法院可以保留管辖权,并允许机关延长时间以完成文件的审查,一旦机关决定提供所申请的文件要求,文件须马上提供给文件申请人。
拒绝依据本法(a)分节提出信息申请的任何通知书上,都应指明各负责做出此决定的人员的姓名、职称或职务。
(ii)本分款提到的“特殊情况”不包括由可预见的依据本法案公众对机关的文件申请量所引起的延误,除非机关能证明正积极地在减少积压的未解决的文件申请。
(iii)如果文件申请人不接受机关合理地修正申请的范围或另外安排期限来处理申请(或修正过的申请)的建议,机关应将之作为本分款所考虑的一个“特殊情况”。
(D)(i)各机关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在考虑处理申请的工作量或时间量(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况下以多轨的方式去处理文件申请。
(ii)依据本分款公布的条例,机关须提供给那些不适合以最快速度多轨处理的申请人一个机会,让其限定要求范围,以便机关能较快地处理申请。
(iii)本分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分款(C)中所规定的机关应作的努力。
(E)(i)各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对以下文件申请应加速处理----
(I)由文件申请人证明这是一个紧迫性需求;
(II)由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ii)除了(i)条款的规定外,本分款颁布的规章还应保证----
(I)机关应于10日内作出是否加速处理文件申请的决定,并在此期限内通知文件申请人;
与
(II)对申请人就机关作出的是否加速处理信息的决定而提出的行政诉讼做出迅速的补救。
(iii)只要可行,机关就应尽快处理本机关依据本分款的规定批准的可加速处理的文件申请,拒绝或未及时答复加速文件申请人的,将依据本法令(a)分节第(4)款条款受到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判决应依据机关的文件而作出。
(iv)一旦机关给加速处理文件申请人一个完整答复后,美国地区法院就不具备审查该机关拒绝加速办理文件申请的管辖权。
(v)在本分款中,“紧迫性需求”是指----
(I)若不加速处理文件申请的话,可能会危及个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
或
(II)由主要从事向公众传播有关联邦政府活动的信息、紧急情况等工作的人员所作出的文件申请。
(vi)申请加速文件处理的人员应以保证书作出证明,证明他的申请是真实与准确的。
(F)在完全或部分拒绝文件申请时,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估算出拒绝文件申请的数量,并把这一估算告知文件申请人,除非提供这一估算会损害(b)分节豁免保护的利益。
(b)本法案不适用于下述文件:
(1)(A)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依据总统颁发的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保密的文件;
(B)依据这样的行政命令实际上已经划定为保密的文件;
(2)纯属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制度;
(3)法律(不包括本法案552b在内)明文规定豁免公开的文件,但该项法律必须:
(A)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如此严格,以致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力;
(B)对应予保密的文件规定特定的标准,或列举应予保密的文件的特定的种类;
(4)商业秘密和从个人处所得到的应保密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5)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和机关进行诉讼时,在法律上不能利用的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函件;
(6)公开后,会明显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医疗档案及类似档案;
(7)对于为执法目的而建的文件或信息,只在下述情况之下才可以不公开这类执法的记录或信息:
(A)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干扰执法程序;
(B)会剥夺一个人的公正的审判或公平的裁决;
(C)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构成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D)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暴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包括州、地方政府、外国的机构或机关、或任何私人组织在秘密的基础上提供信息的情况在内;
以及在刑事侦查中,刑事执法机关根据秘密来源编制的记录或信息,或者合法地执行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的机构由秘密来源所提供的信息;
(E)可能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技术和程序,或者在这项公开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发生逃避法律情况时,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的行动纲领;
(F)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危害任何个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的文件或信息;
(8)负责管理或监督金融机构的机关所编制的或使用的检查、业务或情况的报告;
(9)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地图在内。
在删去本分节豁免公布的部分后,任何的文件的可以合理分割的部分,都应向公众开放,并应在公布的文件部分上作出删除标识,除非做出这样的标识会危害本分节豁免保护的利益,如果技术允许,删去信息的数量应于被删处标出。
(c)
(1)当一个申请涉及到取得(b)分节第(7)款(A)分款的记录,而且:
(A)调查或处理程序涉及到可能违反刑法,以及
(B)有足够的理由相信:
(i)调查或程序的对象不知道程序正在进行之中,(ii)暴露记录的存在有理由预料会干扰执法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存在的期间,而且只能在此期间,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法案的规定。
(2)一个执行刑法的机关,用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制作的告密记录,被第三者根据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申请得到这项记录时,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法案的规定,除非告密者的身份已经公开地被承认为告密者时例外。
(3)当被申请的文件涉及到联邦调查局保持的关于外国间谍、反间谍或国际恐怖主义,而且这类记录的存在已经按照本法案(b)分节第
(1)款的规定划分为保密的文件时,在这项文件仍然属于保密事项期间,联邦调查局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节的规定。
(d)除本法案有特别的规定外,不得以本法为由拒绝或限制向公众提供记录,本法也不允许对国会拒绝提供信息。
(e)
(1)各机关应于每年的二月一日或以前,向美国司法部部长递交前一年的财务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对依据本法案(a)分节向本机关提出的文件申请,该机关作出拒绝的次数及每次拒绝的理由;
(B)(i)根据(a)分节第(6)款提出申诉的人共提出多少次申诉及申诉的结果如何,每次申诉中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
和
(ii)依据(b)分节第(3)款的规定,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所参照的法规名单,法院是否支持机关参照此类法规拒绝提供信息的决定的说明,并简要介绍机关拒绝提供的信息的范围;
(C)自前一年9月30日起本机关信息申请未处理数及拖延未处理的平均天数;
(D)机关收到的处理信息申请数及机关实际处理数;
(E)机关处理不同类别信息申请的平均天数;
(F)机关为处理信息申请而募集的经费总数;
(G)机关内依据本法令处理信息申请的全职工作人员数及用于处理文件申请的经费总支出。
(2)各机关应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或通过其他电子手段向公众公布该报告。
(3)美国司法部部长应使已通过电子手段公布的报告可在单层电子存取系统上获取,美国司法部长应于每年的四月一日前,通知众议院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及国务院、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和高层官员,通知他们可通过电子设备获取此报告。
(4)美国司法部部长应在与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协商的情况下,于1997年10月1日前对本分节要求的报告进展情况作汇报并对报告工作做好指导。
如果司法部部长认为有必要,可对此报告提出补充要求。
(5)美国司法部部长应于每一日历年的四月一日或以前递交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上一日历年依据本法案公众所作信息申请案例数及豁免信息申请数,豁免信息案例的处理情况,根据(a)分节第(4)款(E)、(F)、(G)分款负担的支出和费用及罚款金额。
此报告还应包括介绍司法部为鼓励机关遵守此法案而付出的努力。
(f)本法案中某些名词的释义----
(1)正如本章第551
(1)条中所定义的,“机关”是指任何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股的公司,或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其它机构(包括总统行政办公室),或任何独立的管制机构;
(2)“文件”及其他在本法案中使用的与信息有关的名词,是指机关所保持的符合本法案要求的各种格式(包括电子格式)的任何信息。
(g)在遵循本法案(b)分节的豁免规定下,各机关首长应为信息申请人准备及公布有关的参考资料、信息指南,包括----
(1)机关所有的主要信息系统索引;
(2)机关所有的主要信息文件定位系统介绍;
(3)依照本法案及美国法典第44篇第35章法案而制定的可从本机关获取的各种类型的公共信息指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美国 信息 自由 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