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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
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
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也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单位是公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只有数量没有图纸,我单位按常规圆管涵报价,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我们的中标价,致使我单位蒙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业主索赔吧,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呢?
业主可能会说标前答疑时为什么没有提出来,或者当时投标时故意搞得不平衡报价,怎么回应呢?
可以索赔,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当给予施工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索赔依据:
发包方没有图纸,招标文件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而标前答疑时未提出是回为没有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有证据证明。
4、简单的说就是某项工作A根据计划应在2007.7.1开始实施,但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了30天,即2007.8.1日才开始开工,但是由2007.7.4日开始,因为业主方临时供电不及时导致现场停工20天,也就是说即使承包方解决了问题,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供电,承包方也无法施工,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工期应该是多少天?
索赔30天。
前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与后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有重叠的话,以前一件事情结束的时间为准。
5、原投标施工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由于规划调整场地限制无法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故改用商品混凝土,可否进行索赔。
监理意见为:
情况属实。
可以索赔。
索赔依据:
因规划调整场地限制而引起施工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6、现有一改造工程,合同上第一部分的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的约定如下:
开工日期:
06.9.23(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06.11.22(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为60天。
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上说明:
中标价的2%作为工期保证金,每推迟一天罚扣2000元,超过10天加倍罚金,直至扣完工期保证金。
工程实际动土开挖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确定为06.11.5日为开工日期,如果照此合同日历天数来约定就应该必须在07.1.4为竣工日期,也就是60天的工期。
但是在11.5后开工后的期间一直由于地方农民由于场地原因阻工,造成工程时断时续,当地场地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建设单位与当地村民的场地租金赔付不到位引起的,所以工程至今日1.16都未竣工,以及要到5月份方可结束。
关键在于合同工期的60天究竟如何算的,如果施工单位在5月份竣工,那么施工单位是不是就属于违约情况,当然由于地方农民阻工可以进行向甲方进行索赔停工费用,由于工程较小,如真正严格起来,索赔的费用还满足不了违约工期的罚金呢。
如果5月份竣工,按照合同工期60天施工单位究竟属不属于违约,如果是这种情况,为了以后的谈判或者诉讼作为施工方及甲方现在该分别如何处理呢?
这是一个典型的索赔案例,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
收集索赔证据,对工期与相应的费用进行分析与计算,在索赔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的索赔文件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索赔。
注意此案例中除事件本身的损失,关键还要计算由此事件引起对工程施工工期、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连续提出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不光要索赔工期同时也可以索赔费用。
7、在政府采购询价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业主提供工程分部分项清单及内容,但外墙施工内容当中没不含外脚手架费用,但未提供措施费用清单。
试问施工方在结算中是否应该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
施工方在结算中不能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包含措施费用.措施费用应是在投标中由投标方自行报价的,未列出视为放弃。
8、我现在手头一个全过程跟踪审计,也是我遇到的第一个跟踪审计,施工方进场后完成了第一个区(本工程分了好几个区)的基础土方及地梁工程,第二个区刚开挖了几个基坑,(流水作业:
第一个区一直在施工)由于地质情况比较差,方案改为大开挖,第二区就暂停施工。
当时暂停施工也是甲方口头要求的,后来也一直没有补充书面材料,一个星期过后,施工方提出索赔,一天39136元/天,费用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5600元,办公费1000元/天,2、设备租赁费(塔机、钢筋机械、挖土机、装载机等)7370元/天,3、周转材料租赁费5705元/天,4、工人误工费466人计18640元/天,5、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
821元/天,然后是后面附了一大堆资料,我拿到之后认真的分析过后问过许多同事,各种说法不一,有的说都不认,有的说只认管理费,有的说工人工资40元高了(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
综上所述,要如何来处理这个索赔才是合理而又合法的呢?
关于本案例发生的索赔,应该首先确定是否发生工期推迟,查看施工进度控制网络计划,如果暂停的施工部位为关键线路,则可以进行索赔(工期、费用),如果处在非关键线路并且再不影响其他后续工序的情况下则不得进行索赔;
处在非关键线路上但是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大于后续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只能索赔影响后续工作的推迟时间。
根据该案的情况,从反映的时效看,如果经计算进度发生索赔,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该案例中的费用索赔:
1.人工误工费应按(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来计算;
2.设备费应根据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租赁按租赁单价索赔,如自有则按机械折旧费索赔;
3.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只能按当时的利率计取利息。
9、工程上经常遇到由于甲方供应图纸、设备、场地交付等其它的时间推迟而导致工期延误甚至产生误工费用,按照索赔程序,一般施工方应先报索赔意向书而后打索赔报告,不过实际在工程施工中,一般由于施工方为了以后工程的顺利不至于直接打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而且索赔从理论上讲就是比较严重和严肃的问题了,所以一般只打签证单(工期、费用签证确认单)来代替索赔报告,从正规法律意义讲那么这个签证单能否作为工期延误、误工费用的依据,我个人觉得不应该作为依据,要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叫索赔了。
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我发现审计也认可这个签证单,只要有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就可以。
签证确认单就是索赔的一种简易程序,只要双方认可,不必拘泥于形式。
10、某工程是路基、桥涵、路面的综合标,原合同工期到2007年8月,因拆迁问题困扰,目前部分路基和小桥涵还未开工,现在业主提出要求2006年底交工。
这种建设单位单方面随意提前(或压缩)工期的现象较为普遍,作为施工单位可索赔哪些费用?
可以索赔,遵照合同工期,应索赔赶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支出。
11、一个项目如果只在合同和业主的要求下开工,业主和驻地监理没有发出开工令,且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索赔?
依据是什么?
请指教!
(例:
某个工程没有开工报告,在代建管理单位的要求下开工,没有规划许可证,所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也一样开工。
业主是市政园林局)
施工单位不可以提出索赔,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义务,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无权行使行政监察权,更无谋取索赔利益的法律依据。
12、有一次操场施工工程中,本来要有一层冷底子油,但是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结果承包商就以报价时没有考虑这个为由提出要业主支付这部分成本。
但是在一般的设计规范中都规定了进行沥青铺设时必须要涂这层冷底子油,属于专业施工人员可以判别出的设计失误,所以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承包商的索赔。
业主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合理.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估计的因素,不予索赔.
13、桩基础工程施工:
因甲方施工图纸和桩提供不及时,致使施工方施工机械停滞、工人待工。
现施工方已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附计算书:
1.折旧年限为10年,机械购置费325万,折合机械停滞费为890元/天。
2.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
试问:
施工方的如此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最好能说下人工费和机械停滞费的正确计算方法?
并附带相关依据或者规范规则。
施工方的计算方法机械费合理,人工的窝工损失计算不对。
索赔人工时:
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计算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设备费可按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当施工机械属于方式企业自有时,按机械折旧费计算。
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按设备租赁费计算。
14、请教:
甲乙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因甲方原因延误开工六个月,在此期间及以后的各月,钢材、水泥价格有较大波动,请问乙方提出索赔时,针对钢材、水泥部分,甲方应给予补偿的钢材、水泥的数量及价差应如何确定(定额计价)?
是全部数量?
还是前六个月的用量?
还是最后六个月的用量?
价差补偿应是各月平均还是其他方式?
应当是全部数量,按计划采购期的造价信息价与实际延期六个月的造价信息价之差进行补偿。
15、某建设工程,工期拖延5个月,按合同约定工期每拖延一天,扣罚3万元,这拖延的原因有业主因拆迁问题不能提供现场的因素,但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没有提出过任何工期顺延的请求,没有及时提出索赔,结算时,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否?
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
索赔事件发生28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这是由于施工方未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和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招投标典型案例
第一部分
投标商在国际、国内投标活动中常犯的错误
一、
投标文件的签署
二、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三、
投标保函
四、
投标方式
五、
干扰评标
【案例分析1】
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且文件签署人无授权书
XX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参加亚行贷款巴基斯坦农业灌溉项目中XX泵站设备成套子项目的国际投标,该公司投标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文件,由于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国考察,不能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回国,该公司总经理签署了所有文件,但在该投标人提供的英译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证)中明确显示该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司董事长。
评标结果,该司未能通过商务审查,原因之一就是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且文件签署人无授权书。
【案例分析2】
投标文件无逐页小签
XX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参加世行贷款XX科技发展项目的竞标,该次招标主要采购化学分析仪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商必须在其完成的投标文件上逐页小签。
XX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完成投标文件后,只在投标报价信上由该司法人代表人签署,其他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如分项报价表、技术参数表等均未小签。
评标结果,该司未被通过商务审查,原因之一就是投标文件无逐页小签。
【案例分析3】投标书大部分书写语言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XX省建设机械制造厂参加亚行贷款XX省高等级公路养护设备摊铺机的投标,在该次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的语言为英语,具体是:
“投标书和投标人与业主之间有关投标书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使用英文。
由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为其他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应附有准确的英译文。
在此,为了解释投标书,应以英译文为准。
XX省建设机械制造厂提供的投标文件使用三种语言书就,即报价表使用英文,商务资料表使用中文,技术资料表使用德文(该厂摊铺机生产技术从德国引进),且使用中文和德文书就的投标文件部分无英文译文。
评标结果,该司未被通过商务审查,原因之一就是投标书大部分书写语言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案例分析4】贸易公司投标,但无生产厂家的授权书
有一生产厂家在其日常营销活动中,已指定唯一销售代理,但其所生产的产品却在某次招标活动中非常有竞争力,该厂为了能在激烈的投标中胜出,准备委托几家贸易公司同时投标。
由于在投标有效期内该厂已有独家代理销售其产品,因此从法理上讲,该厂不能授权其他代理商经营其产品,故而该厂口头向感兴趣的投标商承诺,如某家代理商在投标中胜出,他将同意向该投标商提供其生产的产品,且在投标文件准备阶段,该厂向所有拟以其产品为投标产品的代理商提供了技术资料。
果然有2家代理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产品的技术资料选用了该厂的原始技术资料,但却未能提供正式的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因而被废标。
贸易公司(代理商)投标,但无生产厂家的授权书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案例分析5】
资信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世行、亚行均未出具标准的资信证明格式,投标商应针对项目特点,由其开户银行(一般应认为有信誉的银行,国内要求支行级以上)出具资信证明。
招标文件一般规定资信证明应为投标商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出具,否则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投标商出具的资信证明五花八门,有的不是为所投标项目准备的,有的是一年前出具的,有的内容不能揭示该公司的资信情况,总之,出现这些情况,该投标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案例分析6】大量复印招标文件技术规定内容,而不填写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
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表一般如下设计:
序号
技术指标名称
技术指标要求
投标商所提供的产品的技术指标
偏离值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第五栏
1
…...
n
许多投标商在完成投标文件的技术资料表时大量复印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表第三栏的内容并填入第四栏,而不是如实填写其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指标,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从而导致废标。
【案例分析7】
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产品样本提供的技术参数不一致
有些投标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到业主所在地拜访业主代表,并赠送相关产品的样本资料,业主就此对其拟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有所了解。
正式投标时,该投标商发现其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有些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了使投标文件能够通过技术审查,他在填制技术规范表第四栏时,改变了该产品的真实参数,从而与其先前向业主提供样式中产品的技术参数不一致。
评标委员会据此进行了调查,发现样本中所列参数更为准确,从而拒绝了该投标商的投标。
【案例分析8】投标价货币符号错误
某欧洲公司参加我国XX省公路收费系统、通讯系统、监测系统的投标,且通过了第一阶段技术标(Technical
Bid)的审查。
````````
在第二阶段财务标(Finance
Bid)的审查中,我们发现,该投标商就同一单项报价在不同页码上出现了价格的数字相同,但货币符号却不同,即一个是美元,一个是欧元,经商务审查小组成员仔细核对,无法确认哪个为主报价,因而该投标商的投标被拒绝。
无独有偶,我国某投标商参加越南的水电站投标所有文件准备齐全,惟独在报价一栏没有填写货币符号,因而被废标。
【案例分析9】交货期和到货口岸理解错误
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交货期为合同签定后四个月,到货口岸为离项目所在地最近的国际口岸(如指定为上海港、天津新港等)。
对于交货期,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填写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四个月,或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四个月(一般合同生效指合同得到主管部门批复,且中标商提供了合格的履约保函)。
投标商如填写这些内容,其投标将被拒绝,原因是其交货期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到货口岸,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没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而是填写他们熟悉和经常使用的口岸,其投标将被拒绝。
【案例分析10】要求报出主要部件单价,而未报出
世行贷款XX省造纸厂技术改造项目就整套造纸生产线引进设备对外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文件规定所有部件均要列出单项报价,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
中国XX成套设备公司(以下称“A公司”)参加了投标,A公司的投标设备采用芬兰某制造厂(以下简称“B公司”)的最新型号的产品,由于B公司提供报价方式是总价和分项价格(包括主机价、备件价、专用工具价、易损件价、培训和调试费用)等,而无主要部件单价,因而A公司按B公司的报价模式向业主递交了投标文件。
A公司的投标通过了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在价格评议阶段,有一评标专家指出,A公司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报出主要部件单价,应予废标,而其他专家则认为就该问题可以向A公司澄清,如A公司提供合理的主要部件分项单价,则可以接受A公司的报价。
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出现重大分歧。
后经商议报世行裁定,世行采购专家认定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投标商都是公平和一致的。
最后,A公司的投标被拒绝。
施工合同经济案例评析
考试大
2006/9/30
【考试大:
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字号:
T
T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合同纠纷,严重困扰着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根据自身施工实践和报刊有关的报导材料综合评析施工合同经济案件中有关问题,供财务、经营人员参考。
一、施工合同经济案件
案件一: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
补充协议规定:
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
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
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10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派出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立下工程结账单。
次年,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补充决算报告,经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5896元,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8.9万元。
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司催讨,但后者仍未付款。
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传达室一直由建筑工程公司使用。
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
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
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8.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对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生效后,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
当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清建材有限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
该公司的两幢厂房及约400平方米的招待所、餐厅,已被省高级法院判给某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所有。
其他办公楼、简易仓库、土地使用权、传达室等财产,由市中院执行裁定移交给权利人市农村信用社所有。
建材公司已根本无财产可执行。
案件二:
1996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建金龙湾公园项目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审定工程款为282万余元,但发包方仅支付了88万元。
1998年4月,双方达成还款抵押担保协议,但发包方仍未按协议付款,承包方只能诉至法院。
1998年12月,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于1999年2月之前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计227万余元。
然而,经法院多次执行,发包方迄今才支付了35万元。
案件三:
1998年10月3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制伞总厂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制伞总厂将坐落于厂区内的营业用房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承建。
工程为18间营业用房,合同对工程期限、施工质量、付款方式等作出了详尽约定。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定1999年2月前完成了工程,但制伞总厂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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