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函处置工作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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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告。
适用于在必然范围内发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观点和处置方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转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函。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转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形。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形,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回答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回答下列问题、请求批准和回答审批事项。
(十五)记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要紧情形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函格式
第九条公函一样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题目、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签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函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函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函的秘密品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函应当依照涉密程度别离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函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依照紧急程度,紧急公函应当别离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别离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标准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能够利用发文机关全称或标准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能够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能够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利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题目。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
公函的要紧受理机关,应当利用机关全称、标准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函的主体,用来表述公函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函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签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标准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函中有发文机关签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签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函和电报能够不加盖章章。
(十四)附注。
公函印发转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函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函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利用机关全称、标准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函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函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函的版式依照《党政机关公函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函利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民族自治地址的公函,能够并用汉字和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函用纸幅面采纳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函用纸幅面,依如实际需要确信。
第四章行文规那么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依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信。
一样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形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
(一)原那么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依照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偏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函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函,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函。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
(一)主送受理机关,依照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依照本级党委、政府授权,能够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函或在公函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能够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能够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能够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能够彼此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函拟制
第十八条公函拟制包括公函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函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完整准确表现发文机关用意,并同现行有关公函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动身,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方法和方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练,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标准。
(五)深切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普遍听取意见。
(六)公函涉及其他地域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需征求相关地域或部门意见,力求达到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函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函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不是充分,行文依据是不是准确。
(二)内容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
是不是完整准确表现发文机关用意;
是不是同现行有关公函相衔接;
所提政策方法和方法是不是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域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不是通过充分协商并达到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不是正确,格式是不是标准;
人名、地名、时刻、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不是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不是标准。
(五)其他内容是不是符合公函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函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函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从头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函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函和上行文由机关要紧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依照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函,由受权机关要紧负责人签发或依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函,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函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函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要紧程序是:
(一)签收。
对收到的公函应当逐件清点,查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刻。
(二)记录。
对公函的要紧信息和办理情形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函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
是不是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不是符合行文规那么,文种、格式是不是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域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不是已经协商、会签,是不是符合公函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函,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阅知性公函应当依照公函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信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函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指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函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函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按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
依照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将公函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指示。
办理公函传阅应当随时把握公函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
及时了解把握公函的办理进展情形,催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函或重要公函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回答。
公函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回答来文单位,并依照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要紧程序是:
(一)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函,印发前应当对公函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对复核后的公函,应当确信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
公函印制必需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函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
公函印制完毕,应当对公函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函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互换站或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运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函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机关档案治理规定,及时搜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函,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留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进程中形成的公函,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函治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做立健全本机关公函治理制度,确保治理严格标准,充分发挥公函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函由文秘部门或专人统一治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做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平安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函确信密级前,应当依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方法。
确信密级后,应当依照所定密级严格治理。
绝密级公函应当由专人治理。
公函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原确信密级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函的印发转达范围应当依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函公布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公布发布的时刻、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信。
经批准公布发布的公函,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函具有一样效劳。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函一样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函视同原件治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汇编本的密级依照编入公函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函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权利机关依照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函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公函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函应当依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有归档和保留价值的公函,经批准后能够销毁。
销毁涉密公函必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记录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留存涉密公函。
第三十六条机关归并时,全数公函应当随之归并治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函经整理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治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催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函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动身文立户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归并或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函含电子公函。
电子公函处置工作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函,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外事方面的公函,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函处置工作,能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说明。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函处置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函处置方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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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党政机关 公函 处置 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