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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
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
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
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
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
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年月日
金融借款合同3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
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
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
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xxxxxx人民法院
xxxxx
日期:
金融借款合同4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公司与(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
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
第二条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金融借款合同5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___元;
________年____元;
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
预定为:
____年________元;
____年________元;
____年________元;
____年________元。
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
副本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
(公章)贷款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签字)法人代表:
(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金融借款合同6
甲方: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天前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
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百万分之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
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
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或:
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由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章
签字
年月日
金融借款合同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津民二初字第21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
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
被告彭某某,
本院于20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以下简称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20xx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
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还。
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25元,合计63012.25元。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
经审查,20xx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
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某尚欠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25元,被告彭某某当场向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计
50000元,余款13012.25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放弃;
(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0元;
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邓小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岚
金融借款合同8
原告:
商业银行
被告:
张A,
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679.45元;
支付利息及罚息17068.37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145947.82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
月利率为15‰;
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
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
金融借款合同9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
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
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
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
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
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
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
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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