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课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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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基本上属于此类。
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关于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请求权规定;
但也会由宪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公法来调整,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知悉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人对自身病情的了解权。
二、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规定体现的比较分散,在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都有规定。
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服,依法可以进行申诉。
为了便于当事人申辩争讼,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公民在受行政处罚之前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均享有知情权。
1、《宪法》对公民知情权之隐性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虽然该条并没有明示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从公民享有“批语与建议权”可推断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因为这种权利之行使必定是以相关信息知晓为基础的。
2、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第一,处罚前行政相对人享有被告知权。
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履行两项法定程序。
一是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将给予的处罚意见,并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是告知后,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拟定的处罚意见不服,应当允许陈述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获准后可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展开辩论。
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认为成立的,应对原拟定的处罚意见进行变更。
这样行政相对人能受到减轻或免予处罚。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上述两项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作了上述三项制约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内情享有查知权。
在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行政相对人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为使行政相对人能详知处罚内情,有利于争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查阅作出处罚决定的详细内情,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有出入,处罚依据是否合法能够看得一清二楚,并对日后复议机关作的复议决定是否公正也有了对比尺度。
这项公开措施极大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
法院审理后,行政相对人对庭审材料享有查阅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先申请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调查审理后,形成庭审材料,并据此作出判决。
为使公民能把握案情情节,依事实据理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作出: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可以查阅法庭庭审材料,直接参与司法监督尚属特例。
其目的在于促使法院能作出公正判决,避免官官相护的偏袒问题发生,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彻底有效的维护和救济。
政法类新闻报道公众关心、媒体重视,向来是各新闻单位重兵屯积的必争之地。
但各新闻单位政法记者在一起交流时,采访难却是共同的感受。
政法新闻采访难,难在何处?
主要是公、检、法部门不愿提供情况。
政法记者们一致认为:
有关部门不提供情况的原因很多,但绝大多数是不合理的。
河源一位多年从事政法新闻报道的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一件惊险经历:
前不久一个腐败官员案件判决后,审判长却拒绝向不请自来的记者提供文字资料。
但因判决书中涉及大量的人物、时间、地点和受贿数字,有的数字还有小数点,凭记录或记忆肯定是不能发稿的。
当时已近晚上7点,这位记者曾在政法部门工作过,那天也急了,便拿出当年的"
霸气"
,堵在门口,厉声对审判长说:
你是工作,我也是工作,今天你不提供情况,就别想走。
双方一时双目对视、剑拔弩张。
终于,审判长先理智下来,给河源中级法院院长打了个电话。
院长回答:
你这个案件是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有什么可保密的呢?
这么严峻的情形就如此轻松地化解了。
现在的情况是,有关消息已经满城风雨,各种版本广泛流行,但有关部门却惊人地保持缄默,轻易地放弃了舆论的主导权和引导权。
记者们在亲身经历中感到,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原则上大家都接受,但一到了具体问题就常常会被打折扣。
记者们认为:
媒体是政府和公众沟通的重要桥梁,社会的进步要求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三、行政主体的信息公开
宪法上的公民知情权,其最重要的方面是获取行政信息,需要行政法上的信息制度予以保障。
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这三者,是密切相关的;
单有知情权,而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知情权就会落空。
[2]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获取信息是其权利,而对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
在当今行政主导型社会中,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最重要环节即是行政信息的公开或曰政务公开,对此行政主体理应承担最主要的信息义务。
行政主体除了提供信息的义务外,还有管理信息、加工信息、扩散信息等义务。
[3]因此行政行为过程外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具体而言,行政主体的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
行政主体的主动公开和应相对人要求而公开。
第一,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信息是指行政主体在不需要任何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将其所掌握的行政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开。
通过主动公开行政信息,可使公众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从而采取于己有利的计划和行动;
可使公众直接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腐败;
还可使各行政主体之间互通资讯,以便提高行政效率,进行行政协助。
详细而言,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两类:
一为行政主体依法必须主动公开信息,这体现为政府公告制度;
二为行政主体不必主动公开,而是须将有关文件等放置于指定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除了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之外的行政信息,相对人可以通过向行政主体请求阅览、抄录或影印等方式来取得。
行政主体这种依请求而公开信息的方式通常也被称为政府被动公开。
行政主体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本身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应主动公开而未履行其公开义务的信息。
如果公众没有法律上行政信息公开请求权,那么在行政主体不须主动公开信息或不履行主动公开的义务时,相对人将无法律依据要求其公开。
因此为了使相对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保障,应当在信息公开立法中规定公众的行政信息公开请求权,而相应的行政主体负有应相对人请求而公开信息的义务。
[4]
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
3月15日晚上约7时15分,马加爵蓬头垢面出现在三亚市河西区河西第一菜市场门口,在一个垃圾箱里捡食物吃。
当时一位陈姓摩的司机见其很像被通缉的马加爵,于是在进行跟踪后拨打110报警。
马加爵很快被警方抓获。
云南大学四名学生2月23日被发现遇害在该校学生公寓,而犯罪嫌疑人马加爵3月15日被抓获,应当说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的缉捕速度是比较快的。
纵观整个缉捕过程可以看到,马加爵的快速落网是与公众知情权得到尊重分不开的。
假设云南大学凶杀案没有及时被披露,如果警方没有“广而告之”马加爵画像及动态发布其流窜情况,三亚那位摩的司机就不可能成功举报,马加爵落网的时间就可能会推后。
及时发布突发性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详细情况,首先是公众知情权必须得到尊重的需要。
对于突发性事件及重大案件,公众“天然”地拥有知情的权利,因而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应属有关方面的义务与职责。
对于尊重公众知情权还是应当更多地从积极的一面去考虑,如此在看待公众知情权上才可能会有正确的认识,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
马加爵的落网是大快人心的,但该案的侦破更让人看到了公开、透明,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巨大价值及其深远意义之所在。
四、行政行为过程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
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具体体现为阅览卷宗权、听证权、受告知权以及受教示权等。
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的过程中,如未切实有效履行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都有可能导致其行为的不生效、无效或可撤消。
第一,阅览卷宗制度。
阅览卷宗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通过抄写、阅读或影印卷宗及有关材料,对行政主体所搜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决定的动机、意见等有充分了解的一项权利。
阅览卷宗制度实际上是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程序中个案信息的被动公开制度。
一般情况下,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对于阅览卷宗权人的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大多是具体的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阅览卷宗制度只是行政信息对特定相对人的公开。
同时,阅览卷宗制度所要公开的信息仅限于个别行政程序的卷宗,且公开的内容也要受到限制。
第二,告知制度。
行政行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告知对行政主体来说是一项法定职责,对相对人来说是一项获知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定权利。
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不履行该法定职责时,相对人拥有启动有关法律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要求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
因此,告知不仅是一种使相对人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依法律法规进一步告知做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的制度。
第三,教示制度。
教示是指由行政主体就行政程序所涉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做出辅导的方式、步骤等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具有如下几项特征:
(1)服务性。
教示是具体化的服务性程序制度,它促使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程序知识方面的帮助,减少程序违反或其他失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2)过程性。
教示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程序之始,教示的运用使行政相对人增强对行政主体及自己行为的预见性以便及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或计划;
程序之中,行政主体主动或就相对人咨询为其提供解释、说明;
程序之末,通过教示使相对人了解法律救济途径。
(3)个案性。
教示是在个案性的行政行为之中进行的,所处程序的特定性与教示对象的有限性使教示制度具有鲜明的个案性特征。
第四,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已为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采用。
行政听证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领域的最基本的要求,它包括通知、听证及理由之陈述。
换句话说,就是行政主体在做出对公民个人权利或财产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充分称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机会,并使当事人获知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可见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一个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渠道,使得相对人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我国《行政处罚法》就明确规定,行政主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开所掌握的确认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应当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事先知晓行政主体将要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内容,以便让其充分行使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即使与行政处罚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群众,也可参加听证会。
这些都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的具体实现。
结论
建立知情权制度应在全民、全社会树立思想理念,树立知情权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的三要素决定了权利只有在认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主张和要求,权利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态度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增加,寻求救济的愿望不断增强,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知情权制度之前应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个案及一些实践,促使公众树立知情权利保护意识,从而在整个民众、整个社会中树立知情权保护意识。
总之知情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公民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政府的施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李步云:
《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第308页。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参见汪习根、陈焱光:
《论知情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第73页。
[3]参见郭道晖:
《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第127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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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相对 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