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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孔齐的笔记《至正直记》中多处提到&
买妾&
问题,可见这种现象之普遍(见该书卷1&
年老蓄婢妾&
婢妾之戒&
,卷2&
买妾可谨&
等条)。
另一种是用钱典雇女子为妾。
至元二十九年(1292)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
南方愚民,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数年如同夫妇&
&
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
(《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
禁典雇有夫妇人》)。
例如,龙兴路(路治今江西南昌)吴震&
雇到蒋梅英为妾&
(《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
家财&
吴震告争家财》)。
典雇有一定年限,要订立文书,这在南方是习见不鲜的。
第三种是地主强迫佃户的女儿为妾。
至元十九年(1282)元朝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江南富户对地客(佃户)任意科派,&
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
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
(《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
禁典雇&
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地主娶佃户女儿为妻是不可能的,只能为妾或婢。
第四种是妓女从良,男子出钱为妓女赎身。
从良为妾是妓女一条重要出路,特别是一些色艺出众的妓女,很容易博得官员、富豪的青睐,出钱为之赎身。
杂剧《包待制智赚灰阑记》描写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
妓女张海棠,&
姿色尽有,聪明智慧,学得琴棋书画,吹弹歌舞,无不通晓&
被财主马员外看中,娶回家去为妾(李行道作《元曲选》,1107—1129页)。
以妓为妾,最为人诟病。
元末孔齐说:
以妓为妾,人家之大不祥也。
盖此辈阅人多矣,妖冶万状,皆亲历之。
使其入宅院,必不久安。
且引诱子女及诸妾,不美之事,容或有之,吾见多矣,未有以妓为妾而不败者。
故谚云:
#8216;
席上不可无,家中不可有。
#8217;
(《至正直记》卷2&
婢妾命名&
)陶宗仪说:
妓妾之以色艺取怜、妒宠于主家者,亦日:
我之富与贵有以感动其中耳。
设遇患难贫病,彼必戚戚然求为脱身之计,又肯守不贰者哉!
但是陶宗仪也承认有例外,并举出三个名妓出嫁后&
守节&
的例子(《辍耕录》卷15&
妓妾守节&
元朝曾专门颁布有关妾的法令。
至元十年(1273)正月,&
陕西按察司申:
先奉条格,定到民间婚姻聘财内一款,&
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
钦此。
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
户部认为:
有妻更娶,委自愿者,听改为妾。
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
户部的意见得到中书省的批准(《通制条格》卷4《户令&
嫁娶》)。
此事来自陕西四川道提刑按察使谭澄的建议。
时诏禁有妻娶妾,乃建言: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世德下衰,妇人以悍妒成俗,己既无子,又以是讦制其夫,将遏制苗嗣,曾不省恤。
请自今男子四十无子,听其娶妾。
中书是之,遍示天下&
(姚燧《谭公神道碑》,《牧庵集》卷24)。
文中&
有诏禁有妻娶妾&
,显然是禁有妻娶妻之误。
根据上述法令,有妻不许再娶妻,四十无子允许娶妾,娶妾必须明立婚约。
但有妻不许再娶妻是对汉人说的,蒙古、色目人不在此例。
从元代的实际情况来看,蒙古、色目男子可以多妻,而且有妾。
汉人、南人一般只有一妻,但娶妾则不受限制。
特别上层权贵和地位较高的官宦,盛行多妾。
武义将军(从五品)、副万户赵伯成,&
夫人常氏,如夫人者七&
(苏天爵《副万户赵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15)便是一例。
从实际情况来看,男子娶妾特别是权贵和官宦娶妾并没有年龄的限制,四十无子娶妾是空话,没有严格执行。
男性纳妾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个原因是追求享受,&
人之买妾,欲其侍奉之乐也&
(《至正直记》卷1&
官僚和富户往往广置侍妾,有的取其美貌。
有的取其长于歌舞。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这是他们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同时也用以满足其荒淫生活的需要。
另一原因是娶妻无子,为了生育儿女而有纳妾之举。
上述姑苏(今江苏苏州)人沈古就是如此。
又如,杭州张信,&
娶同县陈氏无子,叶氏来,为之侧室&
,得生一子(宋濂《故叶夫人墓碣铭》,《宋文宪公全集》卷25)。
汴梁兰阳人扈铎,&
蚤孤,育于伯父。
及壮,事伯父如所生。
伯父老无子,铎为买妾。
岁馀,产一女&
(《元史》卷197《孝友一&
扈铎传》)。
还有一些人,因为家境贫困,无力支付聘妻的费用,便买妾来建立家庭。
东阳(今浙江东阳)儒生吴中&
家益贫,年过三十不能娶,有一妾,为生二子&
(宋濂《吴子善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42)。
钱塘(今杭州)名士吾衍因贫困&
年四十未娶&
,友人&
为买酒家孤女为妾&
,组成家庭(《辍耕录》卷6&
吾竹房先生&
这种情况也是不少的。
妾与妻的地位有严格的区别,妻是家庭主妇,妾必须听从妻的管教、安排。
权贵和一些豪富家庭的妾可以享受奢侈的生活,有的因年轻貌美得到主人的宠爱甚至凌驾在妻之上。
但就多数家庭来说,妾要从事各种家务活动,在生活上也必须处处低妻(家庭主妇)一等。
衢州(今浙江)祝应升说,他的母亲叶氏,&
居先君之少房,其事正室汪夫人寅畏谨敕,有过无不及焉&
每子妇进饮食。
或一味之珍,必叩之曰:
汪夫人已食乎?
子妇应曰:
然。
始敢下箸&
(宋濂《祝母叶氏&
lt;
阝乌&
gt;
门阡表》,《宋文宪公全集》卷50)。
祝应升这番话语意在表彰其母作为人妾的贤德,却从一个方面显示了妻与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上述杭州张信的妻陈氏,另有&
叶氏。
性慈惠柔顺,事陈氏如事姑&
也就是说,妾与妻的关系如同儿媳与婆婆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事实上,妾的地位与婢是相近的。
各种记载中常以&
婢妾&
并提,这是因为妾的大多数和婢一样都是买来或用钱典雇的,其人身都是归主人支配的。
元朝的法令:
殴伤妾者,减凡人二等。
死者,以凡人论。
若有罪而殴,邂逅致死者,不坐。
殴妾折伤以上,各减妻罪二等。
至元四年(1267)东平路李定捉获犯奸妾陈丑儿,殴打致死,官府便以&
有罪而殴邂逅致死&
为由,判决李宝&
不合治罪&
(《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
因奸杀人&
打死犯奸妾》)。
可见妾连生命都没有保障。
元朝曾颁布法令,娶妾亦要双方缔结婚书(见上引至元十年中书省令)。
但这是为了确定妾的身份.并不是说明妾与妻相等。
妻、妾矛盾是很普遍的。
元末孔齐反对纳妾,其理由之一是:
或正室之妒忌,必致争喧,则家不治。
苟正室之不妒,则妾自相倾危,适足为身家之重累,未见其可乐也。
)妻妾争喧,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丈夫宠妾,妻子受气,因而导致家庭悲剧。
畏吾人伯不花与其妻忽刺真自昔同艰苦,生女已十岁,一朝为省宣使,乃娶忽都女观音奴为小妻,貌美赀丰,善迎合,至抑正妻。
正妻不胜愤,不花掷刃以剚,弗毙。
闭一室囚之,及其女,日少予食,欲俾饿死。
婢引儿诉主母枉于官。
录事挥使去,君(录事司典史陶煜——引者)曰:
此婢去,三人必俱死。
于是叩头白宪府,使得伸理获全。
伯不花虽遇赦释免,犹坐黜矣&
(郑元祐《白云居士陶君墓碣》,《侨吴集》卷12)。
更有甚者,&
宦者罕失嬖妾杀其妻,糜其肉饲犬&
,则是一个人性极端扭曲的例子(《元史》卷187《乌古孙良桢传》)。
杂剧《风雨像生货郎旦》便以此为主题,剧中开解典库的李彦和娶妓女张玉娥为妾,气死了妻子,家业荡尽(作者佚名,《元曲选》,1639—1655页)。
另一种是妾遭妻子虐待。
华亭戴君实,&
其家巨富。
妻王氏,妒悍无比。
仅有一女,赘谢季初为婿。
君实纳一妾于嘉兴外舍,得男。
王闻之,早夜怒詈。
君实不得已,遣其妾,取儿以归&
其儿亦夭亡(《辍耕录》卷27&
戴氏绝嗣&
乌程(今浙江)&
富民张某之妻王无子,张阴纳一妾于外,生子未周岁,王诱之来,逐其妾而留其儿&
王氏将妾之子害死,造成家庭悲剧(黄潘《干公神道碑》,《金华先生文集》卷27)。
临洮富民无子,有妾方娠,妻妒而卖之&
(苏天爵《韩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12)。
广平路&
民有妇妒妾姬,而以妾妻奴者。
夫死而族人欲有其家,讼不决,乃以子生月逆计母妻奴之时得实,其民遂有后,阖郡号神明&
(马祖常《邢公神道碑》,《石田文集》卷12)。
松江李子昭,&
侧室刁氏有娠,妻怒之,箠挞苦楚,昼夜不息,数次自经与溺,以省觉不得死。
窃自念曰:
我若就蓐,亦必死耳。
等死,何自求早死之为幸。
因多食海蛰与冷水,胎既落,血上冲心,而身遂亡&
(《辍耕录》卷9&
阴府辩词&
在妻妾关系中,妾受妻虐待的情况显然更多一些。
婢女就是女性奴隶,在元代文献中常称为&
媵人&
她们中有的是战争中虏掠来的,有的是通过各种形式买来的。
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日婢,总日驱口。
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
又有曰&
红契买到&
者,则其元主转卖于人,立券投契者是也。
故买良为驱者有禁。
陪送&
者,则标拨随女出嫁者是也&
(《辍耕录》卷17&
奴婢&
俘掠为婢情况很多,主要发生在蒙金、蒙宋战争时期。
例如,程鹏举&
在宋季被虏,于兴元板桥张万户家为奴,张以虏到宦家女某氏妻之&
宦家女某氏&
就是俘掠来的女子,被抑为婢。
张万户将她嫁给程鹏举,就是以奴婢相配。
后因&
某氏&
鼓动程鹏举出逃事泄,&
张命出之,遂鬻于市人家&
也就是把战争中俘获的婢女卖出(《辍耕录》卷4&
妻贤致贵&
全国统一以后,江南不断有&
盗贼生发&
,前去镇压的官员和士兵&
互相掳掠人口,官司莫之省问,纵令贩卖,或公然要钱收回&
元朝的政策是,区分&
贼徒家属&
和&
驱掳良人&
,凡是&
贼人老小&
,由官府&
给据&
方许成交&
应卖人口官为给据》)。
也就是说,在统一之后,平定&
盗贼&
时俘获的&
,也被抑为奴婢,可以买卖。
另一类是百姓因贫困或其他天灾人祸,被迫出卖女子为婢。
例如,&
乙酉年后,北方饥,子女渡江转卖与人为奴为婢。
#8230;
至正甲午年,乡中多置淮妇作婢,贪其价廉也&
(《至正直记》卷3&
乞丐不置婢仆&
乙酉年&
是顺帝至正五年(1345)。
至正四年,黄河决口,长江以北广大地区发生多种灾荒,饥民纷纷渡江南下。
甲午年&
是至正十四年(1354)。
至正十一年爆发大规模的农民战争,至正十三年淮东张士诚起事,占领高邮(今江苏高邮)。
至正十四年元朝派大军进攻高邮。
连年战争,迫使淮东百姓大批渡江南下。
的天灾和&
的战乱,造成大量流民,他们被迫出卖子女为奴婢。
以上是农民破产被迫出卖妻女为婢的例子,牧民亦有类似的情况。
元仁宗延祜年间,&
朔漠大风雪,羊马驼畜尽死,人民流散,以子女鬻人为奴婢&
(《元史》卷136《拜住传》)。
这次北方草原特大灾荒,导致许多蒙古牧民流落到内地,被迫出卖子女为婢。
除了自然灾害,男性家长去世常常也会引发家庭经济崩溃,以致卖儿鬻女。
杂剧《施仁义刘弘嫁婢》中,裴兰孙因父死&
无钱埋殡&
,便&
自己卖身&
头上插看一个草标儿&
(作者佚名,《元曲选外编》,819页)。
以上几种情况是元代女婢的主要来源。
此外,女婢还有其他来源。
元朝盛行高利贷,因债务被抑为婢的情况亦时有发生。
至元二十年(1283)十一月,&
中书省奏:
哈刺章富强官豪势要人每根底,放利钱呵,限满时将媳妇、孩儿、女孩儿拖将去,面皮上刺着印子做奴婢有。
说有。
俺商量来,无体例,在先赛典赤也行了来。
如今只依那体例与将文书去,教罢了,休教拖者,休教做奴婢者。
商量来。
奏呵。
奉圣旨:
那般者。
(《通制条格》卷28《杂令&
违例取息》)&
哈剌章&
指云南。
无体例&
意为违反政策规定。
云南富豪势要放高利贷抑逼欠债家庭的妇人、子女为奴婢,还要在脸上刺字,这是很残酷的。
类似的债务奴婢在其他地区也常有发生,即所谓&
累算利钱,准折人口、头还、事产&
元朝多次颁布禁令,但作用显然是有限的。
此外,地主强迫佃户女儿为婢,还有用钱典雇女子为婢之事。
权贵家庭都有大量婢女。
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正三品)李伯祐有奴婢三千,婢以半计亦在千人以上(姚燧《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李公神道碑》,《牧庵集》卷19)。
谭澄曾为按察使、宣慰使,&
夫人卢氏,勤俭惠和&
故婢数千指,约束如一&
数千指&
,即数百人。
李伯韦占、谭澄官三品,地位比他高的权贵拥有婢女的数量可想而知。
下至一些普通地主家庭亦有婢女。
女婢或雇身婢女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如打扫庭院、洗涤、侍候主人的起居等。
我梳洗处着他架手巾,筵席头上系护衣。
我教他打水运浆,执盏擎杯,扫床叠被,那些儿不用了他&
(《施仁义刘弘嫁婢》,《元曲选外编》,822页)。
很多人家在庭园中饲养家畜家禽、种植菜蔬,也使用婢女。
莆田(今福建莆田)女子林道外出嫁后,&
尤不能自遐逸,箕帚烹饪之事,咸亲莅之。
时挟媵人莳园葵,畜鸡豚,唯恐有不及&
(宋濂《故陈母林夫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15)。
或从事家庭纺织。
赣(今江西)妇刘福真,白日处理家务,&
晚则会妾媵于一,治丝枲至夜分,无先寝者&
(宋濂《吕母夫人刘氏碣》,《宋文宪公全集》卷15)。
开化(今浙江开化)余氏,夫死后&
率媵妾治丝缕麻臬,岁时机杼之声闻于乡里&
(宋濂《徐夫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34)。
有些富贵人家还养会歌舞的婢女,供自己消遣,或为客人表演。
元末著名文学家杨维祯,宴客时,&
酒酣耳热,呼侍儿出歌《白雪》之辞,君自倚凤琶和之&
(宋濂《杨君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10)。
很多婢女还是主人的性奴隶。
宋末元初著名诗文作家方回,&
有两婢,曰周胜雪、刘玉榴,方酷爱之,而二婢不乐也&
二婢逃走后,&
既而复得一小婢曰半细,曲意奉之。
每夕与小婢好合,不避左右&
(周密《癸辛杂识&
别集上》&
方回&
女婢的人身完全受主人控制,她们往往被转卖。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六月的一件圣旨中说:
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田地里、忻都田地里将去的有。
要求禁止此类行为(《通制条格》卷27《杂令-蒙古男女过海》)。
元朝还曾多次禁止男子、妇女人口私贩诸番,可知蒙古女子被辗转贩卖到海外,汉族女子被贩卖到海外的一定不少。
婢女亦可作为赠送的礼物,富贵人家女儿出嫁时以婢女作为陪嫁,是很普遍的现象。
受&
使主&
(驱口主人)虐待之事常有发生。
监察御史杜质和妻贺氏都是榆次(今山西榆次)人。
初,宜人(贺氏——引者)归御史公未几,因宴集得金钗于座隅,遣偏诣所亲,问谁所遗。
母党王氏方疑其侍婢,箠之几死。
钗出,婢乃免&
(黄潘《宜人贺氏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9)。
另一个婢女就没有这样幸运。
西域人木八刺之妻丢失金鎞,怀疑是小婢所窃,&
拷问万端,终无认辞,竟至陨命&
后来金鎞发现,证明小婢是冤枉的。
元末陶宗仪记下此事,感叹道:
世之事有如此者甚多,姑书焉,以为后人鉴也&
(《辍耕录》卷11&
金鎞刺肉&
钱塘人应才,&
以乡贡下第,任嘉兴学正,丁父忧,仍寓居授徒&
有一婢名陆小莲,&
为其妻妒,逐之,遂赴水死&
梦&
这又是一个虐待致死的例子。
婢女的前途,一是被主人收为妾,一是放良。
亦有自愿纳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
放良&
但&
纳财&
求免主要是男性奴隶,女婢是很难有这样机会的。
上述程鹏举之妻&
被卖以后,&
执作甚勤,遇夜未尝解衣以寝,每纺织达旦,毅然莫可犯。
将半载,以所成布匹偿原鬻镪物,乞身为尼&
(《辍耕录》卷4&
这是很罕见的例子。
较多的&
出于使主的恩惠。
如千户董士元之妻凌其氏,临死以前,&
女媵四及所生女一,遗命券而良之&
(《侍卫亲军千户董侯夫人碑铭》,《秋涧先生大全集》卷52)。
第三种是逃亡。
至元六年(1269)曹州路&
人户李买驴拐带探马赤军人陈牌子驱妇张七姑在逃&
(《元典章》卷45《刑部七诸奸&
奸生子&
奸婢生子随母》)。
第四种更多的是终身为奴。
前面说过,家庭财产只限于男子继承,但妻、妾、婢之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是由妻、妾、婢的不同地位决定的。
至元十一年(1274)中书省的一件文书中说,孙成与孙伴哥兄弟二人争夺房产,&
省部相度,孙成妻之子,孙伴哥系婢生之子。
据所抛房屋事理,以十分为率,内八分分付孙成为主,二分付孙伴哥为主&
嫡庶分家财例》)。
至元三十一年(1294)大都路有一起&
卢提举妾阿张告争家财&
案,礼部&
检会旧例:
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四分,妾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
并据此做出判决,中书省认可(《通制条格》卷4《户令》)。
至大二年(1309),袁州路(路治今江西宜春)发生一起争夺财产案件,礼部做出同样判决,得到中书省认可(《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
妻、妾、婢生子分家时分额不同,是元代特有的现象。
太常博士胡助之妻陈氏生子胡瑜,另有妾生子胡璋。
胡瑜说,母亲陈氏&
视瑜兄璋如己出,未尝以嫡庶为间。
及吾父将以赀产付瑜兄弟,辄请中分之,人以为难&
(黄潘《宜人陈氏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9)。
法令规定财产分配时嫡庶有很大差别,而陈氏却能&
中分之&
,这在当时是很难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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