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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6.《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17.《安全生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8.《安全生产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8.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30.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34.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35.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3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0.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4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42.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4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6.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7.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8.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49.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50.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51.若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5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4.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55.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57.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5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0.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61.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62.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6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64.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65.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66.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7.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68.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9.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70.《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7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7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73.习近平指出:
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74.习近平指出: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75.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后,6月6日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76.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77.排查整治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78.所谓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79.风险管理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三个环节实现的。
80.应急预案按照演练形式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
81.电气作业是指持有电工操作证的电工按照电气安全技术的相关规程对电气设备进行相关操作。
82.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3.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84.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85.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86.安全教育培训是人员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安全管理工作中永恒的主题。
87.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88.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89.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90.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91.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92.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9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94.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95.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96.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9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8.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99.“四不两直”检查是“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简称。
100.李克强指出:
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
101.安全色中红色表示禁止、停止。
10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
103.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104.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0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以及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0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107.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是指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108.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到位是指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10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1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112.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1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114.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115.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116.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18.习近平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19.习近平强调,生命重于泰山。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20.李克强指出,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和安全服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1.黄明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观念,以自我革命精神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122.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24.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25.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或论证。
126.根据《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实施行政检查,减少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127.根据《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工作部署要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这个关键。
128.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
129.李克强对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
提高精准执法和服务水平,强化源头治理,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130.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在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属于重大隐患。
131.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属于重大隐患的有两点,一、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32.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在机械行业,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属于重大隐患;
在轻工行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属于重大隐患。
133.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3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5.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136.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1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中,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3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责。
139.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140.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41.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1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细化梳理执法事项、检查事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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