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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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
第四条
聘用制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
(二)合同管理、能进能出;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
聘用制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聘用制教师计划管理
聘用制教师指标由区教育局根据全区学前教育办园规模,按照省市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结合公办幼儿园可配置教职工总量和已聘用事业编制教师数量提出,由区委编办审核聘用制教师(含管理人员、专任教师、财务和保健四类人员)控制数指标后报区委编委审定,并下达年度聘用制教师招录计划数。
第八条
聘用制教师招聘办法
聘用制教师招聘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我区教育系统引进事业编制教师相关条件和程序执行,由区教育局拟定招聘方案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
聘用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续聘教师可在原岗位使用,也可参加同年度区教育局制定的流动、竞岗等,涉及岗位交流和基层锻炼等需要的,须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条
聘用制教师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劳动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聘用制教师由用人单位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含日常教育、考核以及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其工作质量、要求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标准参照在编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执行,学年考核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作为续签、解除、终止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聘用制教师的工资结构和收入标准、福利以及职称评定、岗位设置、评优评先、培训进修、休假等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标准执行。
公用经费、业务费、职工福利费、工会待遇、餐费补贴、党员经费等项目由用人单位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定额标准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聘用制教师社会保障缴费按规定执行,如遇政策性规定不能执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制教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婚假、产假等权益,考勤与请假参照学校在编教师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制教师管理和使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聘用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用人单位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制教师的考核与管理,考核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作为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聘用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应及时将所使用的聘用制教师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区委编办等部门备案,严禁产生“吃空饷”现象。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教师须自觉遵守《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
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被聘用的聘用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制教师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教师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聘用制教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聘用制教师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教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须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委编办按照幼儿园教职工总量核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核准聘用制教师控制数指标以及学年招录计划数。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做好聘用制教师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聘用制教师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聘用制教师招录工作,设置招聘条件,规范招录程序;
指导各公办幼儿园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聘用制教师工资收入和其它各项待遇的经费预算和统筹安排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具体由区教育局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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