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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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电动车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在电动车上安装防盗装置与登记备案号牌,并按标准采集上传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是一项便民安全防范措施,按照“一律无偿登记备案,一律自愿有偿安装防盗装置和办理商业保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电动车登记备案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为方便群众,原则上一个派出所辖区设置一个以上的登记备案点。
派出所要在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的电动车登记备案代办窗口与电动车保险代办窗口(可合并为1个),悬挂或摆放醒目的“电动车登记备案代办”与“电动车保险代办”的标志标牌。
城区一些辖区面积小、电动车销售点较少的几个相邻的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设置登记备案点。
第五条各地要通过媒体、通告和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方式和途径,将登记备案点地址、工作时间、电话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流程等告知群众。
对已经设置特定时间(如星期一、三、五)开展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窗口,派出所应通过公告向社会告知登记备案时间,并逐一通知到辖区电动车经销点。
车主在非工作时间上门的,应告知登记备案时间,发放预约单。
第六条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由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聘请或指定从事电动车登记备案代办与保险代办,穿着由设备供应商与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工作服。
工作人员代为收取的防盗装置购买费用,以及群众自愿购买的保险费用,由代办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宝”直接、实时支付至设备供应商与保险公司账户,相关的劳务费用每月结算后,直接返还至工作人员的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账户。
各地派出所要提供指导、帮助,窗口代收款项不得在派出所留存,派出所一律不得收取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和返还。
第七条个别规模较大、前期运转正常、防盗装置安装和信息采集工作规范的电动车销售点,业主愿意承担电动车登记备案工作的,可视情承担防盗装置安装与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工作,但在销售点安装好防盗装置,采集登记备案信息之后,车辆购买人或所有人必须驾驶电动车到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现场查验登记备案电动车的防盗装置安装与信息采集质量,并打印发放《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
第八条电动车登记备案APP或者微信小程序应当提供可信身份认证功能。
电动车所有人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合法的车辆来历证明,并填写《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表》,驾驶电动车到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登记备案点,经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车辆与相关证明无误,并经过可信身份认证,才可办理。
对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同时拍照留存车辆所有人与代办人的身份证,并对代办人进行可信身份认证。
对无法提供合法购买证明的,公安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但确系个人所有,且所有人本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车来历承诺书》,保证此电动车来源合法,并购买安装防盗装置与登记备案号牌的,公安机关视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
第九条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全市通办,除涉嫌赃车需要查证之外,各派出所登记备案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脱(包含未开展预登记的、预登记为不在本派出所的、通过网络购买的新车等情形)。
对无正当理由将上门登记备案的群众拒之门外,或未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的,引发群众不满与投诉,一经查实,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通报督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建立由交警、巡警、派出所警力共同组成的未登记备案电动车路面查控常态工作机制,在电动车行驶比较集中的路段、部位,定期开展设卡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派出所登记备案。
交警、巡警在路面查获涉嫌被盗车辆时,可将车辆移交给查获地所在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核验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车辆所有人只要求登记备案,不购买防盗装置与登记备案号牌的,也要采集录入信息,发放《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但不安装登记备案号牌。
其中,登记备案号从“900001”开始编号,各地要从“900001”开始,以派出所为单位划分好号码段,如派出所1为“900001-900500”、派出所2为“900501-901000”,以此类推,以防止出现重号。
不安装防盗装置与登记备案号牌的车辆,信息采集的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已在市以外登记备案的电动车,现在车辆在使用,车辆所有人要求在我市办理防盗登记备案的,应拆除原登记备案号牌交车辆所有人带回,并按规定流程办理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
车辆所有人不在我市办理登记备案但又在我市区域内使用的,将车架号和电机号与被盗车辆信息库进行比对,确认属于被盗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2014年10月9日前已在各县市登记备案并安装号牌的车辆,车辆所有人要求再次登记备案的,参照上述做法执行。
第十三条电动车因报废、拆解等各种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原号牌同时作废,不得在新购买或转让的车辆上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权属于单位或企业的,在登记备案时,“车辆所有者”一栏填写单位或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码填写单位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内部安保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与凭证照片”除包含购买凭证照片和人员身份证照片之外,还须包括单位或企业介绍信(盖公章)或经营执照的照片。
第十五条二手电动车转让工作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确定一批有场地、有意愿、守法经营的电动车销售点,试行开展二手电动车转让工作。
从事二手电动车转让的销售点在辖区内的分布要相对合理,具备互联网、电脑和用于信息采集的手机等条件,并规范采集相关信息,录入“三实有”系统。
各地的二手电动车交易点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引导群众到正规合法的营业点交易。
第十六条二手电动车交易流程如下:
(一)车辆查验。
出让人驾驶电动车到二手电动车交易点,提交购车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由销售点工作人员对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和所有人信息进行查验核对。
对非电动车所有人本人出售的,应当电话联系电动车所有人确认。
未登记备案的电动车没有合法购车证明(发票或者盖章收据),或者车架号、电机号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转让。
(二)信息比对。
交易点在对出让的二手电动车进行初步查验之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以卡管车”外网平台的“二手电动车转让”模块,或者录入手机APP上传至公安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发现该电动车为被盗车辆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三)信息登记。
二手电动车经信息比对没有发现问题的,出让人应当填写《电动车出让登记表》,签字盖章,并将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购车证明原件交由交易点留存,已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
交易点应当将出让人及车辆的相关信息录入“以卡管车”外网平台或者手机APP并上传。
(四)车辆出售。
交易点出售二手电动车之后,对属于登记备案的车辆,告知购买人填写《电动车转让登记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驾驶车辆到所在的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现场查验车辆,变更车辆所有人信息,并打印发放《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
属于未登记备案的车辆,按照新车销售的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局基层基础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范发布之前,市局已经下发的相关通知要求与本规范有冲突的,以本规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的未尽事宜,按照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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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电动车 防盗 登记 备案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