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三年行动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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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要为司法所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二)强化司法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以司法所为依托,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纵向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村民小组等调解组织,横向建立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调解组织,其中行政村(社区)调解组织覆盖面达100%。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乡镇(街道)调委会实现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
5.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坚持“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薪酬化”的原则,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策,注重从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医生、教师等退休人员中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吸纳未就业的大学生和退役军人加入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落实《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6.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按照矛盾纠纷“全面排查、及时介入、依法调处、就地化解”的要求,定期组织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村(社区)每半月、乡镇(街道)每月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汇总登记并及时调处。
积极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
年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均达90%以上。
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在本单位内化解,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
7.建立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机制。
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矛盾纠纷解决方案。
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警、早调处、早化解”。
(三)强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8.依托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按照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采用“前台后厂”模式,依托司法所,推动打造临街、落地、便民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一体运作。
整合司法所各项职能,统筹村(社区)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普法志愿者等各类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队伍。
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广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队伍。
统筹各方力量,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司法行政服务群众的综合枢纽,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9.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督导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进一步压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协助处理换届选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等重大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的村(社区)数量、到村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服务方式等,也可采取“一个顾问团队负责一定区域”方式,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10.积极推进“两所共建”。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职能、人员、财务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司法所职能和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实施司法所与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两所共建”,实现硬件条件有机融合、队伍力量相互支撑、职能作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实效。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司法所服务人员力量。
(四)深入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11.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规范完善,执行档案副本完整留存。
扎实做好监所服刑人员信息核实和预释放人员回执发送工作。
严格落实必接必送制度,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率达到90%以上,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率达100%。
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每乡镇(街道)建立1处接纳一定数量的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
12.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乡镇(街道)普法责任清单,推动落实“以案释法”制度,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积极推动基层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功能互补,每个行政村(社区)有1个法治文化阵地。
指导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深入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加强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法治培训,每个行政村(社区)有1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
13.深入参与基层法治建设。
建立司法所长列席乡镇(街道)党政工作会议制度。
司法所参与乡镇政府(办事处)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承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立法民意收集、行政复议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线索收集等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典型培树工作,引领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a年6月)。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创建“枫桥式司法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组织实施(202a年6月—202c年12月)。
各乡镇(街道)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落实建设标准,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适时组织召开全县现场推进会,交流经验,宣传典型,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三)考核验收(202a—202c年每年12月份)。
按照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年度目标计划,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考核验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实施。
司法所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自评,自评达到90分以上的,在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由县司法局提报市司法局验收。
验收达标的司法所,由市司法局命名为“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财政局将创建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县司法局负责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行动的统筹协调,建立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抓,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推进措施,抓好任务落实。
(二)强化督查考核。
县司法局要将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事项,适时组织开展司法所建设及运行情况专项督导。
县司法局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实施指导监督,定期调度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三)注重宣传推广。
要尊重司法所首创精神,着力培育并及时推广具有时代特征、凸显基层法治特色的典型。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影响,为全县上下积极争创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营造良好氛围。
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标准
一、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综合保障水平
(一)加强司法所党组织建设
1.司法所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
2.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3.积极组织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业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加强司法所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
1.司法所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立户列编。
2.理顺管理体制,司法所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司法所名称规范,全称应为“平原县司法局XX(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4.根据《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有5名以上专职辅助人员(包括公益性岗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
5.已下达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全部用于司法所。
6.司法所长为公务员,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
7.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长)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课时,能够独立撰写常用公文和法律文书并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
8.加强思想政治和作风纪律建设,三年内全所未发生过受行政处分以上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1.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50、100平方米。
2.司法所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应沿街、落地、便民。
3.功能分区合理,有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功能区域(功能室)。
4.司法所外观标识符合司法部《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内部标识符合《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标识应用规范(试行)》要求,做到整体色调一致、主体形象一致、标识标牌一致。
5.司法所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当地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6.配有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等办公设备和执法执勤装备。
7.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公开公示、执法监督、过错追究、请示报告、廉洁勤政、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8.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专网对接,实现信息传输功能。
二、强化司法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其中行政村(社区)调解组织覆盖面达100%。
2.乡镇(街道)调委会规范化,实现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
3.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室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村(社区)调解室在15平方米以上。
4.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办公设施。
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6.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制作文书、报表和卷宗,确保调解档案齐全,卷宗规范。
(五)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2名以上;
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1名以上。
2.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
3.人民调解员参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4.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并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
5.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因违反调解工作纪律被投诉(查处)情况。
(六)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村(社区)调委会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乡镇(街道)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2.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敏感时期和重要节假日实行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
3.组建人民调解志愿者服务队,定期进村(社区)、进企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4.年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均达90%以上。
5.年内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
(七)建立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情况,研究稳定形势。
2.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预警和报告。
3.建立参与处置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做到预防化解、依法处置、快速反应、快速报告和妥善处理。
三、强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八)依托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1.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名称设置规范,符合“前台后厂”模式,沿街、落地、便民,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2.建立一支村(社区)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
3.在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广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队伍,与法律服务平台、服务队伍双向联动。
4.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九)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1.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
2.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3.压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协助处理村(社区)换届选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等重大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4.对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方式,满足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
(十)积极推进“两所共建”
1.司法所为法律服务所提供办公场所,以“两所共建”或“所所结对”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根据县司法局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驻所办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月至少参加1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四、深入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十一)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1.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力量落实。
2.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符合规定,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报到、入矫、报告、外出请销假、走访和解矫等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3.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规范,建档率达100%,各个工作环节手续完备,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齐全。
4.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开展分类管理、个别矫正、心理辅导等成效明显。
5.推行“智慧矫正”信息化建设。
6.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做到辖区内安置帮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
7.落实必接必送制度,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率达到90%以上,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率达100%。
8.落实帮扶救助政策,已衔接人员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90%以上。
9.依托企业建立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
(十二)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乡镇(街道)普法责任清单。
2.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全面铺开,组织健全,领导重视,年度工作规划、计划、经费落实。
各项工作档案齐全完备,文字、图片、视频资料保管完好。
3.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方式方法灵活新颖,运用新媒体普法独具特色。
辖区内党员干部、农村“两委”成员学法考法制度落实,参学率、参考率、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
4.乡镇(街道)有法治宣传园地或法治宣传栏、法治长廊、法治书屋、法治景区等普法阵地,法治氛围浓厚,阵地发挥作用明显。
5.每个行政村(社区)有1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
6.积极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十三)深入参与基层法治建设
1.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司法所长列席乡镇(街道)党政工作会议,参与乡镇政府(办事处)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3.承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立法民意收集、行政复议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线索收集等工作。
4.积极组织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典型培树工作。
30
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考核细则
项目分值
考核内容
计分方法
考核方法
一、
党组织
(6分)
(2分)
全扣全得
查阅相关资料
2.党支部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党员带头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业务学习每月至少1次。
每少1次扣0.5分
召开座谈会
听取汇报
查看学习记录
3.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不按规定落实的,每缺少一次活动扣0.1分
查阅党员活动记录
二、
机构及干部队伍
(11分)
1.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1分)
查阅相关文件
2.司法所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设立。
3.司法所名称为“平原县司法局XX(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现场查看
4.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已下达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全部用于司法所。
在编在岗人员少于3人的不得分,编制被挪用或挤占的扣1分
5.有专职辅助人员5名以上,包括公益性岗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
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不含兼职人员)每少1人扣0.2分
查阅相关合同
6.司法所长应为公务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
其他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司法所长或其它工作人员任职条件中每缺少一项扣0.1分
查阅档案资料
酌情扣分
查看培训材料
8.新任司法所长、新录用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未参加岗前培训的扣0.5分
查看培训通知
9.加强思想政治和作风纪律建设,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三年内全所未发生过受行政处分以上的违纪违规问题。
查看相关材料
三、
基础设施(11分)
1.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上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50、100平方米。
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面积为基准,每减少10平方米扣0.1分
实地查看
独立、沿街、落地每少一项扣0.2分
3.功能分区合理,有所长办公室、调解室、社区矫正室、安置帮教室和档案室等业务用房。
功能室不健全,每少一个扣0.2分
4.外观标识符合司法部《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做到门楣、墙裙、标牌、标识等外观标识设置美观、醒目、统一。
外观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一项扣0.1分
5.司法所内部标识设置规范,主动公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和人员职责、联系方式、工作去向等,接受群众监督。
内部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一项扣0.1分
6.司法所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当地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查看相关资料
7.足额落实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查阅文件
8.配有办公桌椅、档案橱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施。
合理配备司法所业务所需的网络通信设备、摄像监控设施和执法执勤装备。
9.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公开公示、执法监督、过错追究、请示报告、廉洁勤政、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每少一项制度扣0.1分
10.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正常运行。
各类系统报送数据不及时的扣0.1分,山东智慧调解系统不能及时受理案件的扣0.1分,其它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查看系统
现场操作
四、
调解组织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其中行政村(社区)调解组织覆盖面达100%。
乡镇(街道)未建调委会不得分;
行政村(社区)调解组织覆盖面每减少5%扣0.2分
查看调委会台账
实地抽查部分
调委会
2.乡镇(街道)调委会实现“五落实”(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六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
对照《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酌情扣分
核对印章
查阅文书
3.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室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室在15平方米以上。
每减少2平方米扣0.1分
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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