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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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干警、老教师、老知识分子等“五老乡贤”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但学历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司法局批准。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干警、老教师、老知识分子等“五老乡贤”,或在医疗、建筑、物业、拆迁、商事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申请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可采取由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推荐方式优先考察聘用。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招录由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组织实施,专职人民调解员新招录人选由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和区司法局共同审核确定。
第十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一般采取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的方式解决,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老政法干警、镇(街道)或区级部门退休干部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可由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及时与司法局共同按程序进行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单位委托、委派和指派,调解民间纠纷。
驻院(庭)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及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驻派出所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直接或配合调解派出所工作中的民事纠纷、治安纠纷以及确需人民调解员参与的特殊警情,并开展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等知识宣讲。
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参与信访事项的沟通和研判工作,甄别适用于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组织调解或协调有关涉地涉事人民调解组织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接受镇(街)综治中心的统一领导,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调处辖区公安派出所、信访办等单位的各类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成综治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通过排查调处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并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职调解员应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协助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协议制作、调解数据统计、文书归档和X司法行政基层系统的案件录入等工作。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应佩带人民调解徽章或由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批评和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压制或打击报复;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六)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可向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解聘。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四)自愿申请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程序、案件文书、档案制作、案件信息及数据统计报送应符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0083-2020)》的要求。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共同做好专职人民调解的岗前培训、年度培训等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岗前培训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应≥24 学时,岗前培训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第二十五条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一般累计应≥48学时,年度培训结果作为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应包括政治理论、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信息化运用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视频、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业纪律、日常考勤、履职情况、学习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季度考核是对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考核是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总分值由年终考核和季度考核两部分组成,分值100分(加分项目分值不设上限),其中年终考核占60%,季度考核占40%。
第三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采取现场实地检查、查阅档案资料,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和群众意见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由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分别于季度末和年末组织,考核结果分别填写《专职人民调解员季度考核评价表》(附件1)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2),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司法局根据年终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
得分90分以上,并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10%为优秀等次(分值相同,按年度调解案件总量排名)。
(二)良好:
得分80—89分为良好等次。
(三)合格:
得分60—79分为合格等次。
(四)不合格:
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
2.违反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管理制度的;
3.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业务培训等有关活动累计2次以上的;
4.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谋取个人利益的;
5.因严重失职给调解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及以姓名命名调解工作室的主要依据。
对工作实绩突出,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或推荐到上级参与先进评选;
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X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专职人民调解员季度考核评价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
日
姓名 项目
工作情况
纪律遵守情况 (20分)
总分
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和驻在单位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30分)
调解纠纷数
调解成功数
案件录入数
得分 (50分)
附件2
X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终考核评价表
单位
姓名
内容
要求
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
执业纪律
(35分)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服从所驻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如有旷工、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履行工作职责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3分。
35分
在调解工作中有不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实,情节轻微的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3分。
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实,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
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实,情节轻微的扣2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履职情况
(58分)
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调解不按调解程序、显失公正、有投诉的,每发生1起扣2分。
10分
因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1分。
5分
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5分
规范各类调解文书的制作和案件归档
调解案件卷宗未按《X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关于各难度等级级别对应的卷宗制作要求制作的,每缺1份材料扣2分。
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及内容不规范的,每件扣1分。
认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纠纷信息的汇报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所驻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
案例报送
每个调委会(调解室)每年提供典型案例不少于1篇,未交扣3分。
3分
综合工作
认真完成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和驻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学习培训 (7分)
认真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
未经允许无故缺席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考试的,每次扣2 分;
无故缺席累计2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未按时上报报表材料的,每次扣2分。
7分
加分事项
认真总结调解经验
调研或理论文章被区级采用的一篇加2分,被X市级采用加3分,被市级以上采用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比学赶超,争当先进典型
被评选为区级先进加2分,被评选为市级先进加3分,不累计加分。
说明:
1.季度考核表中:
调解纠纷数指组织或参与调解的案件(包括口头调解案件)数,调解成功数指调解成功的案件数,案件录入数指录入X司法行政基层系统数。
对应调解未调解的出现一件扣2分;
调解成功率低于90%的扣5分;
调解案件未录入X司法行政基层系统的一件扣2分。
2.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和驻在单位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纪律遵守情况由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和驻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所打分。
3.扣分以100总分扣完为止;
加分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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