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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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网络。
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确保农村互助养老“有阵地、有人员、有经费”,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助养、助餐、助乐”等互助服务项目。
到202X年,每个村设置1个兼具日间照料、康复理疗、休闲娱乐、紧急救援等功能的互助养老点,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养老助理,培育1支志愿服务队伍,每个村民小组组建1个互助服务小组,对农村老年人普遍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紧急救援等服务,并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集中居住、集中助餐、流动助浴送医等服务,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
(三)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机制。
依托X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监督指导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协调乡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
建立完善运营补贴制度,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到202X年,区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以及各供养点、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由养老机构运营,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率达100%。
推行“中心带点”连锁化运营模式,增强管理运营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到202X年,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不低于90%,乡镇敬老院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65%。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建设。
有关乡镇要按照《X市X区民政局关于印发X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方案的通知》(X民〔2019〕149号)要求,完成长滩、白土、甘宁、高峰、高梁、分水、天城敬老院7个集中供养点的适老化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配置适合失能照护的设施设备,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
(二)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等指标,对全区26家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清除、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到202X年,力争26家乡镇敬老院达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要求,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三)推进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
依托乡镇敬老院或利用乡镇卫生院、闲置学校、社会办养老机构等资源建设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在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强化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为社会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
利用地处场镇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同时具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利用远离场镇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功能为主,合理设置社会老年人托养护理等功能,其他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可由场镇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承担,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合理规划建设村级互助养老点。
尽量选择交通方便、公共资源相对便捷可及的地方设置村级互助养老点,并满足适老化要求。
规模较大、人口较集中的村,应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单独设立互助养老点,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设置配餐室、休息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等功能用房,力所能及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
规模较小、人口较分散的村,可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公共资源,合并设置互助养老点,单独配置不低于15平方米的专用养老服务用房,增加但不限于紧急救援等服务功能;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所在的村,可不设立互助养老点,由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邻近的互助养老点等提供延伸服务。
(五)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管理、持续运营。
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要按照不低于1:
3标准为失能特困人员配备护理员,不低于1:
5标准为半失能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推行社会化运营,提高失能护理服务品质,在满足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前提下,对社会失能老年人入住予以优惠支持。
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要支持开展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解决好法人登记和备案问题,按照不低于1︰10标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支持利用空余床位收住农村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社会老年人。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要统筹管理或指导辖区互助养老点,提供基础性、普惠型养老服务,并输送服务到家庭,实现专业化可持续运营。
(六)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指导有关乡镇及涉农街道完善政府补助、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助、个人(子女)缴费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分类发展特色可持续的互助养老服务。
具备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点、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和其他闲置设施的村,可探索“集中照护”服务模式,重点为居家特困人员、无人照料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低保户等困难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养老服务,打造“老年幸福家园”。
人口较集中的村,可探索“集中助餐”服务模式,为农村独居、孤寡、留守等老年群体开展集中助餐或送餐服务,打造“老年幸福食堂”。
不具备集中居住和供餐条件的村,可定期组织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喜闻乐见的老年活动,打造“老年幸福乐园”。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巡回流动助浴、助医、家政、康复护理等服务。
(七)建立农村老年人“结对扶老”制度。
依托村级互助养老点,摸清农村居家特困人员及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区分不同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多样化有针对性互助养老服务。
对居家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年人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提供居家照料、寻医送药、代买代缴、春种秋收等生产生活支持服务;
对其他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实行“网格化”“划片式”结对帮扶,定期上门巡访探视,提供家政保洁、精神慰藉、救助救援等基础服务。
(八)培育农村“专兼职+志愿者”养老服务队伍。
把发展养老服务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村“两委”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村级互助养老点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选聘养老助理,或依托村“两委”成员、村医、基层治理网格员等,至少配备1名兼职养老助理;
大力培育老年协会等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发动农村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力争每个村至少有1个老年协会、1名养老助理和1支志愿队伍。
支持社工机构或老年协会等承接互助养老点运营管理,探索农村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通过慈善基金、社会募捐等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村养老服务。
探索推行“时间银行”“互助超市”等制度,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通兑机制。
(九)积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坚持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子女亲属在家庭养老中的主体作用。
在农村地区推广家庭养老床位,开展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探索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喘息服务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组织开展孝亲敬老典型评选活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将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纳入征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赡养老年人失责惩戒机制,教育督促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村“两委”、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及时发现、调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赡养纠纷,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人员业务水平。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人员激励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市级制定的养老人才薪酬待遇和购买服务措施,多渠道、多举措吸引稳定农村养老服务队伍。
落实市级制定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对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点)以及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评比。
探索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帮带和定岗锻炼机制,支持城乡养老服务人员互派交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人员实操水平。
力争到202X年培训院长主管50名、养老护理员500名,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敬老院、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护理员均持证上岗。
(十一)推进农村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坚持以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为平台,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健康体检评估、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提高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质量。
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设施就近整合设置,鼓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空余资源举办养老机构。
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发展面向农村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定期组织流动助医服务车、服务队,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十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依托并充分发挥“金民工程”、X市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农村老年人数据库,重点掌握留守、失能老年人等基础信息,通过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点,链接整合城乡养老服务资源要素,开展信息采集、精神慰藉、政策咨询等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及涉农街道结合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配套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电信宽带、信息软件等智能化设备,为居家特困人员以及低收入、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配备安全防护手环等智能监测设备,开展远程智能监护和紧急救援。
(十三)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照护支付能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提升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入股等形式,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
落实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津贴政策。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支持农村老年人积极参保“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失能老年人的护理支付能力。
(十四)丰富农村养老服务业态。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农村地区生态优势举办养老机构,连锁化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落实农村用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流转农民土地,举办生态田园型养老机构;
利用高山地区避暑优势,发展旅居度假型养老机构;
依托农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举办家庭式老年公寓、社会失能人员照护机构。
充分发挥农村人力和自然资源优势,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就业,布局发展老年用品、绿色健康食品产业,开展乡村生活体验、健康养生等特色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与乡村旅游、康养产业等融合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对有关乡镇、街道综合考核进行部署推进,强化定期督导和绩效评价,督促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有关乡镇街道要对照任务表,抓紧时间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区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指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落实本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对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并落实整改。
(二)落实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区级留存福彩公益金,并争取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运营资金投入。
市级财政将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每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的村级互助养老点给予奖补。
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新(改)建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
对未纳入中央预算的项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积极争取市级奖补支持。
待市级奖补资金到位后,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补助。
(三)加大政策扶持。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配套支持政策。
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精神,应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对象年基本生活金15%的比例,核定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管理运行经费,用于管理人员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
按照X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管理人员工资,按照市级统一标准核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金,并将管理运行经费、管理人员工资及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金统一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
根据《X市X区民政局关于印发X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方案的通知》(X民〔2019〕149号)精神,要按照每集中供养一名失能特困人员11000元/年、每集中供养一名半失能特困人员7000元/年的标准将集中供养在7个区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一拨付到有关乡镇,由乡镇拨付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照料护理费用可统筹用于购买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也可以统一用于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照料护理费标准应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步增长。
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精神,乡镇、街道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日常监管工作。
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校舍、厂房等建设养老机构,建立完善城乡养老机构跨区域协作支援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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