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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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库,是指由县级统一规划建设,具备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是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依法制发的以数字方式存储、传输的各类证件、执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电子材料。
本办法所称发证单位,是指依据法定职责制作签发电子证照的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电子证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统一。
电子证照的制证签发、数据归集、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县信息共享管理相关技术与业务标准规范。
(二)同等效力。
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三)实时归集。
电子证照应当与实体证照同步生成、发放,实时推送归集。
(四)共享互认。
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用证单位之间共享互认。
(五)优先使用。
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电子证照的,应当优先使用,不得要求办事企业群众提供实体证照。
(六)安全可控。
管理单位、发证单位、用证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电子证照安全可控。
第五条
县政务办为县级电子证照系统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县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与使用工作;
负责制定政务服务电子证照清单,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共享目录,指导、推广、督促电子证照的应用。
县公共数据中心负责承担县电子证照系统证照数据的信息存储、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县档案部门负责指导推进证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工作。
县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本系统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按照县统一标准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
第二章
制发与归集
第六条
县电子证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证单位编制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发证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第七条
发证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制作签发等工作,并对证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业务办理中产生的实体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变更、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应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更新。
第八条
发证单位应当把制发电子证照的照面信息、过程管理信息同步归集到县电子证照系统,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证照实际状态一致。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发证单位应将有效期内未归集的存量电子证照和有条件实现电子化的历史实体证照信息逐步归集到县电子证照库。
第十条
发证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注销、更新电子证照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步上报管理单位,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录工作。
第三章
共享与应用
第十一条
用证单位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按照授权共享机制,依法在用证清单范围内应用电子证照。
所需电子证照未列入县级政务服务电子证照清单的,应及时向本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提出电子证照共享申请,县政务办应会同软件开发公司及发证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县政务办应通过技术手段设置电子证照库的查询、调用权限,确保用证单位在业务范围内规范应用电子证照。
用证单位原则上应当将本单位业务系统与县电子证照库对接,通过调用县电子证照库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三条
持证主体经过身份认证后,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丰证通”查询其所持电子证照的持证列表、证照详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用证单位根据持证主体所提供的身份信息,通过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核验身份信息,并调用与应用场景相关联的电子证照,实现相应的纸质材料免提交。
第十五条
发证单位应当为经过身份认证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务。
第十六条
发证单位、用证单位应将业务办理中生成和应用的电子证照依法进行电子存档。
第十七条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以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八条
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有异议的,可以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提出异议。
发证单位收到热线处置工单后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电子证照进行异议标注,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公共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全县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加强电子证照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电子证照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县电子证照库实行异地备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
第二十条
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县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办事指南,消除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办应当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更新、使用、注销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日志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的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督查,督促发证单位持续提高数据归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持续提高用证单位电子证照的适用率、应用率和成功率。
第二十五条
县营商办、县政务办、县公共数据中心应当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工作纳入地区高质量发展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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