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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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范围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往届***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愿意在***市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已享受过省财政生活补贴的毕业生,不再纳入此次招聘范围。
我市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金安排
省财政对通过本项目聘用的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
同时,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与招聘的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其购买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报酬支出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四、工作措施
(一)征集岗位需求。
4-5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媒体资源,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将自愿申报的符合条件用人单位纳入毕业生招聘补贴范围,广泛征集招聘单位及岗位需求并上报州人社局,争取招聘指标。
(二)分解招聘指标。
6月,按州上分解下达招聘指标任务数,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需求信息,综合用人单位数量规模和毕业生人数等因素,向确定的用人单位分解招聘指标。
(三)组织双向对接。
8月底前,在指标限额内,发布招聘单位岗位需求信息,组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对接。
(四)组织培训上岗。
9月1日起,用人单位组织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排上岗,建立管理台账。
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名单,将生活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五)接受检查验收。
11月下旬,市人社局开展项目落实情况自查,并向州人社局上报自查报告。
12月上旬,州人社局对各县(市)开展项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州政府。
12月中旬,接受省人社厅牵头组织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
市人社、财政、工信、教育、卫生、各镇和街道等部门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层层抓好落实。
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州人社局的对接沟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动项目落实。
按照岗位征集、资格审核、组织招聘等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争取项目指标,及时做好人员管理、补贴发放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作用。
(二)严格政策要求。
在落实省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项目期间,允许招聘的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服务项目、脱产研究生等招录(聘)考试。
对招聘人员离岗出现指标空缺的,人社部门在剩余补贴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员递补,递补人员同样享受3年补贴政策。
项目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项目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
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
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项目,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三)强化督促检查。
人社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用人单位的管理,严把用人单位资格关、聘用人员条件关、补贴发放审核关,强化对招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监督,定期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管理高校毕业生工作督导检查,严防虚报、冒领和套取资金等行为,确保项目实施全面落实到位,助推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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