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考核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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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考核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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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考核对象
由文旅行政部门认定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已去世的)。
二、评估考核周期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估考核内容
围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
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以及核心技能艺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情况;
所带徒弟基本信息以及徒弟掌握核心技艺等授徒情况;
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传艺,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传艺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包括收集、整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或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
包括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等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公益活动情况。
以各级文旅行政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为重点,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
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
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五)其他相关情况。
包括传习所建设及工作台账的建立、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发表(出版)论文、专著等研究情况;
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非遗年度人物等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情况。
四、评估考核材料
每年由县文旅行政部门发文通知,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年度评估考核,由县文化馆组织实施,并进行材料收集和汇总,并上报县文旅行政部门评审,材料统一存档管理。
五、评估考核程序
(一)根据县文旅行政部门发文通知要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向县文化馆提交年度评估考核材料。
(二)县文化馆收集和汇总评估考核对象的材料后,上报县文旅行政部门,县文旅局对提交的年度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视情组织实地检查,根据实际考察情况撰写评估报告,按相关规定公布评估结果。
六、评估考核监督
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对评估考核结果优秀的,优先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表彰;
对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下一年度重新启动评估考核程序。
如在评估考核中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按照程序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往后终身不得参与任何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
七、评估考核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的意义,精心组织,加强政策解读,密切沟通协调,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评估考核指导和帮助。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反映传承活动开展情况,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考核为契机,查短板、补不足,做好评估考核总结,为后续精准施策提供依据,切实推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和精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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