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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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
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
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探索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
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
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县财政局同意后,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
符合《***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
县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补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
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民政局提交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并商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补助方式:
按月发放至个人。
补助标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60周岁以上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每人每月10元;
高龄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低保户每人每月50元高龄补贴,80至89周岁非低保户每人每月30元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秘〔2011〕90号)规定执行。
日常运营补贴。
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贷款贴息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
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
县民政局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
社会捐助资金;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
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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