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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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乡村医生演变发展历程,证实材料须对照三个时间段的要求提交。
即:
1965年6月-1979年12月期间开始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下同),证人不少于5人;
1980年1月-1997年12月期间,证人不少于5人,并另附5名该村医治疗过的患者的佐证证词;
1998年1月-2009年9月期间,证人不少于8人,另附10名该村医治疗过的患者的佐证证词。
(三)核定原则。
对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及服务年限的认定应当采取资料审核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和“三同期一同时”(“三同期”指在申请人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期间从事其他工作的三类同期人员;
“一同时”指在调查核实证人的同时,须同步调查熟悉申请人同期工作情况的同村村民(主要是申请人曾经治疗过的患者>
5-10人)的原则,由调查核实组(每组不少于3人)对申请人及证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期间的举报投诉进行及时查证和回应,对存在争议或可能存在不准确信息的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务必弄清、弄准情况。
三、认定程序
实行“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和“组织查证”的认定办法,对辖区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进行审核确认和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按各自职责进行复核确认。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和规范流程向原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区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及证人证词、承诺书、经治患者佐证证词等相关申办材料。
2016年12月15日之后已经死亡的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其申办材料可由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人员提交。
(二)审核公示。
乡卫健办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初核登记,成立调查核实组逐村开展调查审核后,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核实组组长和成员逐一签字,经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乡党委会议研究审核,审核结果在本乡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同时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复核确认。
乡政府对辖区申请人的公示结束后,将申办材料(加盖鲜章的纸质资料一人一档,并随同附表电子文档)报区卫生健康委复核确认。
区卫生健康委成立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及服务年限复核组,对各乡镇(街道)提交的申办材料逐一复核后交区人力社保局确认,经区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入补助发放程序。
四、实施步骤
202A年8月20日前组织召开由乡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卫健办工作人员、各村支书、原认定名单中的离任乡村医生参加的业务培训会,讲解申请流程,并发放各类表格;
202A年8月31日前,各村符合条件的离任乡村医生完成个人申报资料报送工作;
202A年9月1日——202A年9月5日,各调查组入村完成实地调查取证工作;
202A年9月6日——202A年9月10日,对调查取证后的名单进行汇总并上交党委会讨论;
202A年9月11日——202A年9月18日,同时在乡政府及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上报。
五、补助标准
根据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明确的标准和方式,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分阶段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
其中,一次性养老补助标准为600元/年;
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六、补助发放办法
参照卫计发﹝2017﹞35号明确的方式及流程执行。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60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
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
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
一次性养老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养老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未参保的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
一次性养老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
由区人力社保局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
凡202A年7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2A年7月起计发;
202A年7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开始发放。
对未参加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A年7月1日年满60周岁的,完清缴费后,医疗补贴从202A年7月起计发;
202A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医疗补贴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月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参加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
将一次性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六)对符合条件但已于2016年12月15日之后死亡的人员。
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发给与其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人员,不计发医疗补贴。
七、经费保障
符合条件的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贴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经乡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庙垭乡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饶明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
罗敏乡宣传统战委员
成员:
余明、郑华强、江权、彭建梅、林光平、肖伦王先伟、刘坤霜、周朝静、陈刚、夏儒明、张丽王军、冯巧、戴青青、邱麟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卫健办,郑华强任办公室主任,冯巧、邱麟童负责日常办公。
各村调查组人员由驻村干部、村干部、卫健办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村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调查,做到记录规范、核实材料齐全,一人一档,于9月15日前完成调查。
(二)压实责任
各村要把好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的第一道关口,务求真实、准确。
卫生院要协助卫健办做好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申办材料的初审工作。
各村负责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政策宣传告知。
卫健办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
1.各村要把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作为当前我乡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实事来抓,建立追责问责工作机制,各村支书要统筹安排,把关对象及申报材料初审,做到不漏一人。
2.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村要认真研读政策、执行政策,不得拖延办理或上交矛盾。
在申办人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等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守程序和规定。
对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付了事、上交矛盾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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