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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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作以县为主体,乡镇和村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进行。
第二章
证人资格
第三条
证人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或村两委干部,且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包括申请人原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同事或其他知情人。
证人必须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
第四条
申请人在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工作时间段都必须有相应的证人;
每个时间段都不得少于3名证人(含3人,其中村两委干部只能有1人作为证人)。
第三章
身份认定
第五条
享受工龄补助的无物证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XX省XX县户籍。
(二)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三)达到60周岁。
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XX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
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四章
工龄认定
第七条
工龄系指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曾经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八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无物证农村老兽医,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
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五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县级成立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上报工作。
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及老兽医所在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聘请本县退离休畜牧兽医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无物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
第十条
乡镇成立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初审核实工作。
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副乡(镇)长任副组长,乡镇财政、人社、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老兽医所在村两委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聘请本乡镇退离休畜牧兽医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按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提供在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兽医技术推广工作相应时间段符合条件的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
乡镇认定办公室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方可受理登记。
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符合条件的本乡镇无物证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条件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等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外调取证。
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人信息,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对证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证人所在工作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符合条件的证人签订承诺书,如实填写证人证词,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调查人员做好调查笔录。
证人对出具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初审公示。
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人身份和工龄逐人进行初审。
(一)初审时,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要安排时任乡镇兽医站站长或知情的乡镇兽医站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确保审核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证人证词及相关材料,对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的身份和工龄进行逐一审查,做出认定结论。
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初审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附件1)。
公示分别在乡镇、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为2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经乡镇政府盖章、本人签字确认后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报县老兽医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县级审核公示。
县领导小组组织县农业(畜牧兽医)、人社、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并请县退离休畜牧兽医同志参加,分乡镇审核时涉及的乡镇负责人参加,对各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对材料不全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做好解释工作。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以农委、人社局名义联合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附件3)。
第十七条
审批备案。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并将审批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的补助发放、资金管理等按照皖农办〔20XX〕125号规定执行,程序、方法与有物证农村老兽医相同。
第十九条
严明工作纪律。
无物证老兽医身份与工龄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必须谨慎操作,坚持谁签字(章盖)谁负责,对故意弄虚作假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当事人将逐级追责,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到实处。
第七章
工作节点
第二十条
202**年7月底前,乡镇成立无物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专项工作机构,并将成立机构文件传真至县无物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传真号码0550-6721242,0550-6721405)。
202**年8月10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和乡镇初审。
202**年8月底前,完成乡镇、村公示,并上报材料。
202**年9月5日前,完成县级审核。
202**年9月15日前,完成县级公示。
202**年9月20日前报县政府审批。
202**年9月底,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省市审批结果下达后,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发放人员信息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委、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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