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主要工作职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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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承担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
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的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区食药安办备案。
第七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和科普宣传等。
专家委员会由区食药安办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决策和部署,考核评价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中心)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分析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部署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3.督促指导街道(中心)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4.协调指导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5.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制度:
1.区食品药品安全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主持召开。
2.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委员参加。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中心)负责人列席。
3.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区食药安办提出,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审定。
4.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食药安办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审定。
5.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参会。
6.区食药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会议议定事项由区食药安办负责督办。
第十条
文件制度
1.委员会文件。
用“弋食药安委”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签发。
2.会议纪要。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审定。
3.办公室文件。
用“弋食药安办”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4.工作简报。
主要反映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及其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动态、工作进展等,由区食药安办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建立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并抄送市食药安办,主要有:
1.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2.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批示的落实情况;
3.区食品药品安全委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5.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6.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交办、督办的事项;
7.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8.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建立通报制度。
具体通报事宜由区食药安办承办。
重大事项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同意后在全区通报。
通报的事项有: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事项落实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制度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实行督查、督办制度。
督查督办具体形式为:
现场督查、书面督查、会议督查、电话督查。
具体事项如下:
1.组织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组织协调对食品药品安全一般事故(事件)处置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对领导同志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具体工作由区食药安办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时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及整改结果;
区食药安办要及时梳理汇总,对于重大督查督办事项要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
对逾期未办理或办理不力的部门,由区食药安办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区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
参与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进展和成效;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论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民族事务宗教局:
负责清真食品涉及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的规范管理等工作;
区编办:
负责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区住建委:
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建筑工地食堂管理规定;
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负责对餐饮单位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查处;
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负责对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参与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项目建设,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负责组织对食品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落实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教育局:
负责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推进“明厨亮灶”改造工程;
指导学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参与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执法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指导食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药品行业发展的指导,开展食品药品行业运行分析;
鼓励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推进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及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行为;
区民政局:
督促养老机构落实食堂管理规定;
协助调查处理养老机构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区法制办:
负责协调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
配合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
依法办理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
参与对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依法承办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
负责区级食品药品安全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区农水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负责可能危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
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推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强餐饮品牌建设;
对接上级粮食部门,落实相关法定工作职责。
推动将餐饮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纳入星级酒店、A级景区评定的重要内容;
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控病媒生物的行为;
负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责任;
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
协助医疗机构加强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脱毒人员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物中毒、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协调起草食品药品规范性文件,提出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行实施;
负责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
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消毒餐饮具索证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协调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负责全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监测与评价工作;
组织查处食品药品重大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依法做好食品药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商标,依法查处侵权、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
加强食品药品广告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广告行为;
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并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查处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
牵头对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餐饮用房的查处;
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公安XX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
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
负责保护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配合调查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依法查处阻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环保XX分局:
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影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土地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监管;
参与和食品药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参与和环境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新设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备案,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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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食品药品 安全 委员会 工作 规则 主要 职责